中青报记者文革穿越结晶之逐条批驳
李庄事件是他个人的悲哀,是律师的悲哀,是法治的悲哀。这个悲哀,不在于他最后究竟有罪还是无罪,而在于何时我们才能实现程序正义,才能让司法审判成为最终的裁判。长夜百合的这个帖子在杂谈会被毫无理由的PASS掉,在法版,也只能尽力维持,但是仍然需要我们,尤其是热爱法律的我们来欣赏,来探讨,来反思。即使是因为这个帖子而拿掉我这小小的版主,我依然义无反顾。(黑色字体为新闻稿件内容,紫色字体为长夜百合所写)--帅帅的流氓兔刚看完李庄事件新闻通稿,有趣得紧,案子还没判决,辩护人就被捕了,辩护人还没被宣判,这么一边倒的新闻就出来了,其遣词造句,只流露这么一个逻辑:你收钱帮黑社会说话,你这大坏蛋。 这么说就这么说吧,论证过程总不该让人挑出毛病,行文也该中立客观点,记者居然都装不象,真可惜。找几段出来,挑挑毛病,下次改正,也算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做点贡献。
--前是引文,
==前是俺的意见。天涯排版真讨厌。
12月13日,这起“律师造假门”的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近年来中国对“律师保护伞”的一次“深水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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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律师保护伞”?见过官员保护伞,因为腐败官员有权,可以管到一些人保护到一些人。见过黑社会保护伞,因为黑社会有暴力,可以打到一些人保护到另一些人。律师呢?律师拿什么去打击一方保护另一方?只有他们的法律知识。用法律保护一方打击一方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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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时在江北,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出现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舍房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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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马上就要被开庭审理,刚见过律师,心事重重多正常啊,如果每天情绪稳定才叫不正常呢,民警你谈个P心啊,摆正什么心态啊?针对和律师见面去谈心?知不知道当事人和律师谈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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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律师向他通风报信,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李庄还列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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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目前说法,这五大秘术是在律师会见被告时候说的,如果是违法的,那么有点脑子的律师都不可能记入笔录,而且这种谈话不得被录音,那请问,请问有什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检举?被告检举是孤证,同时被告身处羁押中,是一个未决犯,而他的刑期与公检法关系极大。
具体到这五大秘术,谎称刑讯逼供,那么到底刑讯逼供没有?如果当初的讯问都依照程序录音录像,那么,这所谓的“谎称”有什么用?不需被告检举,律师都该丢人丢大发了。 提出伤情鉴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怎么叫做“扰乱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是常用的诉讼技巧,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权利和诉讼期限内,怎么叫做拖延庭审? 我们每年有多少案子超审限审理,一个案子拖十年的都有,怎么没见说法官因此被抓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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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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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给人打官司,为钱有错吗?律师是一份职业啊,只要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用法律技术法律知识换钱花,是道德上有问题还是法律上有问题? 官司打赢,律师是出名了,第一得利者是谁?是被告!被告没利益叫做“官司打赢了”?? 查出作伪证,被告是倒霉,律师呢??律师也有伪证罪一样被抓进去。 这种避重就轻颠三倒四的话,居然被作为举报理由,这位黑社会老大智商过三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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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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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空白委托书,是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世界各地都有,由于被告被羁押,律师出去四处奔波,我国官僚机构到处需要文件手续委托书,那多准备几份,应付不时之需,难道不正常。
只要律师不是强迫的,那被告你开多少给律师,是基于你自己对权利的处分, 而一个律师,有什么本事去强迫一个当事人啊?他是有权还是有暴力还是倒贴给被告钱了? 以被告现在对律师的一个恶意揣测写在新闻里,用来抹黑律师,这是一个新闻媒体的操守?让我换个句式表达这个逻辑:
我上公交车给了钱说不要票,李素丽就撕下来扔她旁边的筒子里了,她这积攒一大批票,要找个公司报销去,她该能贪污多少票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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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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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这些问题是杜撰,这也不是违法吧?反映问题有错误,在我国没有法条予以禁止的。 再者,杜撰这些问题给法院,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更奇怪的是,你,这个记者,你怎么知道这是杜撰的??龚案审理完毕了?所有的羁押会见侦查过程都公开给你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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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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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好歹有一个信息,股权是已经给了唐某的,在龚被羁押唐在逃之前,股权就已经是唐某的。在这种情况下,说唐是夜总会老板,不符合逻辑吗? 这个时候,正需要控方以其他方式,证明夜总会真正的老板不是表面上的股东唐某,而非龚某。 这个其他方式,也绝不是把辩方律师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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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法庭上我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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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你是不知道的,所以我问的时候,你就说不知道。 你不知道,所以你如实说不知道,这也是错误??作为一个律师,要劝被告把所有罪责都担下来才是好律师???我国被告很惨,没有沉默权,有义务自证其罪,但是,好歹也只是“坦白”自己犯的罪吧,难道自己没犯的,也要坦出来,才是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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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大足林业局虚开万贯林业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以证明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龚刚模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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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记者又是从哪儿确定植树造林是假的呢?如果确实是假的,请问大足县林业局长抓起来没有,这也是伪证罪同案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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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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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完全够得上侵害名誉权了,这不仅让人怀疑李庄的道德,还让人怀疑他的智商甚至语文能力。 证据在哪里?在案件没有被审理判决,这件事没有被证实之前。这位记者能不能稍微控制一下自己,不要迫不及待地流露出这种细节的刻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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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向记者透露,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为了律师界追逐的焦点之一:接受了案件诉讼委托的“京师”(京城律师)风风火火下渝州,一大帮没有接到委托的也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业务”和施展“潜规则”的机会,可谓重庆打黑意外引发了“李庄现象”。而“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临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真可谓“花招百出不怕鬼,死去活来只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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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的逻辑我完全的搞不懂,就问一句吧,律师怎么潜规则??律师拿了钱,就能保证被告减刑释放?律师还不至于这么有权吧。那只能推断:1、律师没做到,是骗子。 那我怎么没看到家属群情激奋去找律师打官司,或者直接去殴打律师拆律所的? 2、律师做到了,怎么做到的?问问白社会自己,那些钱最后到了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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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介绍,在成千上万个案例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 “第二次伤害”。一些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和从众心理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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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结论之弱智,也令人叹为观止
案例中,胜诉比例只有五,请问,这个案例包括民事案件不?如果包括,那请了律师的只胜利了百分之五,对手有没有请律师啊?没请律师的胜诉率是多少? 如果不包括,只是说刑事案件,那好吧,意思是说一个国家,经过公安检查这种机构之后,尚有百分之五可供律师胜诉?律师胜诉的意思,是说被告是无罪的,或者至少没有公安检查所起诉的罪,那好吧,你们一年有百分之五的错案率啊,你们好意思?错案追究制呢,国家赔偿呢?你们为啥不对纳税人说对不起?
律师法不许律师对官司胜负打包票,也就是说,律师收代理费的时候,合同里很明白,我代理,我辩护,我提供法律服务,我不保输赢,那输了赢了,律师作为一个咨询服务机构,为啥要说对不起??
又扯什么潜规则,如果潜规则不存在,律师是骗子,能骗这么久?? 如果潜规则存在,律师是皮条客,请问,败坏政府和公检法的公信力的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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