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by 发表于 2005-1-12 17:16:00

关于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问题的备忘录

关于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问题的备忘录

                      云南信托  李春晓 
          (未经本人同意,严禁转载)

为理清关于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的问题,主要是信托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的可能性问题,我查阅了以下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
6、《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述1-4法律法规和解释统称为“破产法规”,5和6合称“信托法规”。
破产法规或者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定义,或者列举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信托法规有关破产的最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确认。破产法规中并未有涉及信托财产的问题,因此要探讨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关系,主要是信托财产在何种条件下会被列入破产财产,我们主要关注的法律文件应该是信托法规。因为破产法规只是对于破产一般性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并未跟以前的破产法规一样,列举破产财产的构成,而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定义,即“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同时在该草案中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定义:“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为债务人财产。”草案也对取回权和别除权进行了规定,据此债务人财产除掉别除权对应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即为破产财产。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草案对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与之前的法规和解释等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于信托财产何时可能被列入破产财产主要应当研究信托法规的相关规定。
信托法规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奠定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制度基础。信托法规关于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列举如下: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依上述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受信托公司破产影响,不列入信托公司破产财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由此,委托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如果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则信托终止,原信托财产自然要列入委托人的破产财产;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而是共同受益人,则其受益权部分则会被列入破产财产]
综上:信托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的条件如下:
1、   委托人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所有的信托财产均列入破产财产;
2、   委托人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其所享有的受益权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3、   受托人破产,其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破产财产;
4、   受益人破产,其享有的受益权部分应当列入受益人破产财产。 (这里有一个法规的空白是:受益人破产时,受托人现实支付的信托利益列入破产财产并无疑问,但是受益人继续享有信托受益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其因受益权而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仍要列入破产财产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数额不确定的信托利益如何在破产债权中进行分配则是一个问题了。受益人的受益权列入破产财产是推理的结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是否列入。我的观点是:应当以破产程序终结前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为限)


破产主体方面,草案中值得注意的规定是其第九章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都可以成为破产宣告的对象。这有别于最高法院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colby 发表于 2005-1-12 17: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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