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 发表于 2009-11-28 14:45:24

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

ISBN:9787503694813
出版社:法律
2009-08-01 第1版
2009-08-01 第1次印刷
开 本:16开
页 作者简介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宪法学。 数:222页

内容提要
本书基于对犯罪与惩罚所产生的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的分析,探讨当代中国的法治是如何从政治的母体中孕育起来并逐步分离出来的。
作者在书中对“法治”的理解不是关注宏观历史叙事或“法治”的外部政治与社会环境,而是“法治”自身的秘密,即“法律的统治”(themle of law)是通过何种技术建构起来的,“法律”究竟包含了怎样的秘密使得它竟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占据了权威地位。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惩罚的弥散化
第一节 批斗会
第二节 犯罪与思想
第三节 惩罚的弥散性
第四节 弥散性惩罚的困境
第二章 正义的胜利
第一节 “揭批”技术的施展
第二节 平反冤假错案
第三节 惩罚理性的兴起
第四节 公审“林、江集团”
第三章 法治的兴起
第一节 “法”与“治”
第二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节 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言论自由及其法律限度
第四章 审判独立
第一节 党委与司法
第二节 “怎样做审判长”
第三节 “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第五章 惩罚的技艺
第一节 犯罪构成:惩罚的计量学
第二节 法律适用:惩罚的策略学
第三节 案件制作:惩罚的逻辑学
第六章 人民司法
第一节 公开审判:惩罚的经济学
第二节 “人民司法”与司法公正
第三节 “讨个说法”:为权利而斗争
第七章 法治兴起与国家治理转型
第一节 惩罚的职能化:类分化的治理原则
第二节 惩罚的理性化:知识与自我技术
第三节 刑罚:自由主义的节省治理

该书为强世功的学位论文修改
以下为其学位论文摘要摘录以作推荐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1976--1982年这6年间的刑事实践,试图探讨惩罚方式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兴起之间的关系。全文包括7部分,约 14万字。在导言中,作者分析了惩罚与法治的关系。尤其是在对现有法治理论的梳理之上,提出从法律技术和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理解法治。同时对该主题目前的研究现状、选题的意义和所使用的材料作了简单的介绍。第一章主要分析文革中惩罚的特征。文革中的惩罚是一种以‘批斗”为主要形式的弥散性的惩罚。被惩罚者的主体是弥散的,惩罚的主体也是弥散的。人们处在整个社会组织和机构所编制的惩罚之网中。每一个人都是处于监视和惩罚位置上的警察,他不仅是自己的警察,同时也是他人的警察,惩罚从国家组织的惩罚弥散到日常生活中。在这样的惩罚实践中,惩罚标准是任意的、不确定的、含糊的;由此导致专断性惩罚取代了基础性惩罚,使惩罚丧失了合法性和权威性。第二章着重分析文革结束后平反冤假错案和公审林江集团这样的刑事实践。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央掀起了揭批“四人帮”的运动。正是通过“揭批”这种独特的权力技和伦理技术,使得健全法制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由此直接导致了平反“冤假错案”。当然,平反冤假错案所使用的平反标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标准,而是政治标准,所使用的技术也不仅仅是法律技术,更主要的是一种政治技术和哲学态度。平反运动并不简单地是一个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事件,而实际上是一场政治斗争,是两条路线上之间的斗争。但正是在这场政治运动中,惩罚理性出现了。公开审判林江集团使得刑事犯罪与政治路线的错误区分开来;法律标准与政治标准区分开来。第三章分析围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展开的理论论战。公审林江集团不仅意味着依法办事这一法制原则的确立,而且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这里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立法上的平等,还是司法上的平等?这种争论的背后所隐含的问题的是:人们有没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人治”与“法治”的大论战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问题。“人治”与“法治”之争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依法办事究竟是依照民主程序中产生的法律来办事,还是如同文革那样依照专制的法分或首长个人的意志来办事。答案显然是依照民主程序中产生的法律来办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第四章集中分析刑罚的技术特征和公开审判的艺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特殊的专门化的技术。犯罪构成技术是一种惩罚的算术,它从形形色色的侵害行为中抽象出了一个最基本的计算单元“罪”。正是基于抽象的“罪”,我们才可以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刑罚并不是报复,而是一种精巧的惩罚。它要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要考虑犯罪时的具体环境和形势,然后作出最有效的惩罚,由此构成了惩罚的政治学或策略学。刑罚不仅是权力的运用,也是法律知识的演绎,正是通过法律的叙事为刑罚这种惩罚方式提供了合法性。这种司法技术的运用与公开审判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开审判的秘密就在于实现惩罚效果的最大化。第五章分析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要有效地发挥司法技术,要实现惩罚效果的最大化,就要实现司法审判权与政治领导权分离。但是,党委取消审批案件导致的党的领导权法院的审判权分离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功能分化,而实际上仅仅是职能的分离;法院的审判权实际上是党领导下的国家职能的一种形式。正是这种职能分离,使得法院和党委之间建立起“职能交换关系”。同时,审判权的独立使得法官必须自己来掌握运用法律的技术,其中首要的就是“怎样做审判长”。正是这种技术使得法律知识在法官的素质中具备了重要的地位。法官的形象也随之发生了转变。最后是结论,揭示惩罚理性化与现代社会的治理转型之间的关系。从批斗到审判,从党委审批案件到法院独立审判,从阶级斗争为纲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从“人治”到“法治”,惩罚实现了从弥散性向职能化和理性化的转化。这种惩罚的职能化不仅体现在对惩罚对象和惩罚主体的严格限定,也体现在对惩罚标准和惩罚效果的严格限定,它使得惩罚成为一种专门化知识的运用。这种惩罚的职能化反映了整个社会的类分化治理的原则。在这种治理原则中,刑罚作为一种隐蔽而迂回的惩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法治在中国的兴起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由于我也没有看该书,也未能找到书评,但从其目录可以看出应当为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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