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od 发表于 2009-11-14 11:41:22

诉讼时效、管辖异议与原告撤诉的实务问题

最近,碰上一个事情,04年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给甲供货,货款分两次付,预付一笔,到货后再给一笔,合同约定,如未付款乙对货物保留所有权,且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向供、需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后一笔货款甲未付给乙,拖延至今。上月乙向B市法院起诉。
据此,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目前我代表甲公司试着以下方式去解决:
1、向B市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向供、需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反了协议管辖确定性的原则,即选择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实际导致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依据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我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则可以有以下任选一项,我选择了第(2)项:
(1)要求被告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要求原告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款)
2、刨去程序问题,我认为乙公司未以任何书面方式要求过付款要求,早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已经失去,但是因为有个所有权保留条款,所以现在还未考虑通,如果对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物,是否仍适用诉讼时效?
3、目前甲与乙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此时有个时间差问题:即款目前未到对方账户,对方未去法院撤诉,但此时法院已发来预交管辖异议受理费的通知,要求“收到通知后三日内,预交该费用100元,逾期不缴,视为自动撤回管辖异议申请”,(我对三天是很有异议的,一般为7日,为何此处为3日,规定我是没找到的),这样的话,如果对方不撤诉,而我又没有交费,管辖异议权就丧失了。
我细细研究了一下这个过程的顺序,发现,不管如何,我只要提起了管辖异议且不自行撤回的话,法院就必须审理,而且原告自行撤诉也没用。因为撤诉是需要法院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实体问题而非程序,而管辖异议裁定未作出前,就意味着你这个法院根本就没有审查原告能不能撤诉的资格,所以即使原告想撤诉,也要等管辖异议裁定下来才可。
这样就会得出,在对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前,原告就不能自行撤诉的结论,怪,觉得真是有点怪。
希望有兴趣的坛友,大家讨论一下,发表自己的看法

lujunhua 发表于 2009-11-17 20:49:07

法院固得对撤诉进行实体审查,判断是否损害第三者利益,以裁定是否允许撤诉。
然而余以为,撤诉本身具有程序意义。以诉之要件观之,适格的诉须具备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而诉之请求与管辖均为起诉要件。撤诉之意义在于使诉之请求消灭,从而诉讼成立要件欠缺,故其意义与管辖相同,本质上均为程序要件事实,法院可对管辖问题和诉之请求问题同时进行审查。

lnod 发表于 2009-11-18 10:42:31

欢迎楼上来讨论,楼下的人接上。

seafuture 发表于 2009-11-26 19:43:07

实践中的问题很麻烦 仔细考虑考虑

lnod 发表于 2009-11-30 15:06:18

我们和对方和解了,我也没缴费,视为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对方撤诉了

lnod 发表于 2009-11-30 15:07:04

希望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2、刨去程序问题,我认为乙公司未以任何书面方式要求过付款要求,早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已经失去,但是因为有个所有权保留条款,所以现在还未考虑通,如果对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物,是否仍适用诉讼时效?

kevenz 发表于 2009-12-1 10:16:43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具体到本案,返还原物存在前提,即应先使买方占有标的物的合法依据(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规则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不再赘述。

lujunhua 发表于 2009-12-5 23:23:36

参见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一文。

来风 发表于 2009-12-30 21:57:14

看来乙方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因为合同已经生效、且一方已交付了物品的合同,经过了几年的时间,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原物已改变了原状,这种情况下要买方(甲方)交回原物,一是与法律规定不符,二是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能。所以,这种情况下,乙方不能主张交回原物,只能主张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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