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sxhswwj 发表于 2009-11-4 09:31:11

房屋及债务纠纷

某大酒店与个人瞿某于200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一幢180平方米临街房屋,房屋买卖价格为56万元,合同已说明房款已一次性付清,并出具一份大酒店收到瞿某56万元房款的收据,但收据注明由另外一个人顾某代付(顾某与大酒店有债务往来),由于大酒店原因房屋土地产权证一直办不了。现大酒店于2009年7月破产,在清产核资时,破产清算组根据顾某的申报,说56万元房款中,有40万本金,16万属于高息。于是破产清算组准备确认购房款只有40万,不承认16万高息。

问题:1、瞿某已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款收据,应当与大酒店没有债务纠纷,有债务纠纷的应当是顾某和大酒店。我的疑问是否正确?
2、清算组只采信顾某一个人的口头说明,而不采信有收据的物证,是否得当?
3、如何才能证明顾某是虚假申报?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9-11-5 14:29:53

要追房款的话 应该会诉你们

既然顾某申报了债权 那是不是顾某事前和事后均不认可代付房款的事实和义务?而现在要向酒店主张债权?

收据这东西 如果有相反的充足的证据是可以推翻的 尤其是超高利息部分

毕竟约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如果第三人未履行将构成债务人违约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9-11-5 15:35:22

这个案子不会简单

tsfrank 发表于 2009-12-28 14:46:43

引用第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9-11-05 15:35发表的 :
这个案子不会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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