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推定行政机关多长时间内算收到答辩状,起算答辩期。
近来接到一个行政案件,被告在立案后的第二十六天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答辩期的起算时间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答辩期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律上推定被告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 以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时间为准。 楼上的说法我明白,但是原告又从何得知被告何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所以我说是从法律上推定的日期。 原告的话 自然是向法庭查询送达回证或者法院专递单立案后26天应该不会超期
答辩不答辩其实无所谓 关键是被告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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