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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85)刑字第81号
公诉人:×××人民检查院检察员×××。
被告人:×××。男,三十一岁,汉族,×××省×××人,住×××,农民。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伤害一案,由×××人民检察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因怀疑其弟×××与其大嫂有不正当关系,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七时许,将其弟叫到其家劝说,因其弟不服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在场人拉开,后被告又手持大斧到其弟的住处,从后窗跳入屋内挥斧将其弟砍伤,经医生诊断:其弟右手掌及拇指末节不全离断伤。住院治疗五十一天,共花医疗等费用七百余元。
上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供认,足资认定。
查被告人×××,竟不顾国法,因家庭琐事致其弟重伤,已构成伤害罪。但念被告人由于一时气愤实施了犯罪行为,事后能设法为被害人医治,愿承担抚养其弟的义务,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 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从轻判决如下:
被告人×××因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昨日上午,上诉判决书中的受害人(被告人的弟弟,十几年前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XX年,并于2年前出狱)的妻子来到上诉案件的被告人家中索要粮食和钱物,理由为当年其哥哥将其弟弟致残,法院判决时被告人愿承担抚养其弟的义务,后被告人的妻子和被告人弟弟的妻子发生了争执,被告人的妻子认为被告人弟弟的妻子没有权力来索要,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弟弟的妻子见目的没有达到,便打电话给其丈夫(被告人的弟弟),被告人的弟弟来后与被告人发生了厮打,被告人弟弟的妻子也参与了打斗,并在被告人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进行打斗,后被告人被其弟和弟媳打成左手肘关节骨折,鼻梁骨粉碎性骨折,脸颊骨粉碎性骨折,现被告人已报警并已住院。
提示:被告人弟弟在其3岁时其母亲便去世了,是被告人一口饭、一把尿、一手背大的,并且因此被告人没有念过一天书,而被告确初中毕业。在此伤害案发生前,被告人的弟弟曾因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在在狱中将人打伤又被加罚半年。出狱几年后,又因某罪被判入狱2年。
求各位给解答:
1:被告人说,当年审判其伤害罪的时候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弟弟说,你以后一定要好好的,如果你再进监狱,那么你哥哥就不会再养你了,而且那时候你三哥也老了。
问:1、被告人现在是否还用抚养其弟弟?
2、被告人是农民,现已经56岁,被告人多少岁后算无劳动能力,需要其子女来赡养?
3、被告人现在被打的程序,经法医鉴定后大概能鉴定为哪种伤害?
4、被告人的弟弟需构成何种罪后才能再次进监狱,再次进监狱后能判处几年的刑期? 这里只是一个刑事判决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民事判决书的话,被告在法律上根本不需要扶养弟弟
也许楼主想问的就是这一个问题吧。
至于无劳动能力恐怕不是年龄就可以判断
应该是轻伤吧
如果是轻伤,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家庭的这种纠纷,我估计一般不会处理
当然,我没有实践的经验,只是空谈罢了,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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