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 发表于 2009-8-23 00:03:34

试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

当下中国司法正面临着新的转向,各级司法机构也在探索改革之策,例如河南的“马锡五式司法”,陕西的民众参与司法,种种尝试对于中国司法完善应当有所益。本人一篇旧文谈及此类试点的意义,贴上来供批评指正!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有一定的时空范畴,都只有在特定社会制度的网络中才能发挥效应。一种制度发挥作用,往往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的社会环境,成员的素质,制度系统内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们在制定制度之时难于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度的制定难于达到完美,因此制度实施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偏离预定目标。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自身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故一项被引入的制度或者变革后的制度必须与旧的制度系统具有兼容性,并与旧的制度系统协调。否则,将产生强烈的异质排斥。如在中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呈现原始状态的重要原因就是现代司法和职业化的法官制度与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有着迥异的特质,难于被该地区的社会制度系统接纳。其表现为民族风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表现为民族地区的纠纷处理方式与现代司法纠纷解决方式的冲突,法律的权威与民族长老权威的冲突。因而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分析各地情况,设计出具有适应性的制度,制度运行中应协调好各种制度间的关系。

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制度的功能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新的功能,出现新问题。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因各试点地的情况不同,出现不同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的新功能。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制度除了发挥监督案件,保障司法民主,督促检察机关合法正确地履行职责,提升办案质量作用外,这一制度发挥了其他的功能。如排除干扰、防止翻供、化解缠访等。因各地制度设计的差异,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效果也各异。如目前的人民监督员试点体制外与体制内两类试点。体制外的试点中,人民监督员有更多的制度保障,他们独立性更大,顾虑更少,敢于监督,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监督效果好于体制内的试点。因此,司法改革试点作为一种制度试验,对了解一项待实施的制度的可能的运行状况和效果有重要意义。

一项制度对于社会运行的作用并不都是积极并且符合人们期望的目标。因而制度的功能有正负之分。正功能是社会制度的积极功能,有助于对社会制度的整合与内聚。负功能是一项制度对社会系统的运行起的不良影响与作用,使社会运行偏离了其预定目标。影片《马背上的法庭》描述了法官职业化改革下的基层法律人的命运。法官职业化改革席卷中国大地,导致了宁蒗县人民法院,这个云南西北山区基层法院的人员新老更替。职业化法官的代表大学生阿洛的到来,导致了没文凭的书记员杨阿姨退休。阿洛在第一次下乡办案中就逃离了这个他看没有前途的职业,法官老冯也在暮色中坠崖殉职,一行三人的“运送正义”的队伍消失于无形。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官职业化改革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另外,当前广受关注的西部“法官荒”,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职业化改革和统一司法考试给西部法院带来的新问题,产生的副作用。因此,在制度正式实施前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就成为必要。通过试点能够了解制度可能带来的副作用,防患制度风险。试点的制度是暂行制度,有较大的弹性,有较大的调整空间,具有“船小好掉头”的优点。

司法改革试点从司法制度中的问题入手,通过实证调查了解一项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运行,其实效怎样,面临哪些问题,设计出可操作性的试验方案,然后通过试验对方案进行评估,并以修改完善,进而提出成熟的方案,寻找出问题的最佳方案。进而推广,最终促成全面的司法改革。如在广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从人民监督员制度面对的问题出发,通过评估广安模式,分析评估结果,设计再试点方案,找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方向,总结出成熟的经验,进而向全国推而广之。

另外,司法改革的试点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平台。司法改革试点是司法改革研究的行动项目,较之其他类型的司法改革的研究,有实效强、操作性强等优点。对于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需求不断出现有着很强的适用性。其受到了学术界、实务部门的普遍欢迎,也促成学术界与实务部门的有效合作。如美国的维拉研究所半个多世纪以来通过与政府合作从事司法改革项目,为司法改革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方案,并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证研究方法论。近年来,中国的学术机构也积极参与司法改革的试点项目,与国家机关密切合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研究中心就是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的倡导者与践履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合作对于司法改革有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为司法改革凝聚了力量,形成了司法改革的合力。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沟通。其深远的意义在于减少学界与实务界的隔阂,理论不再反对实践。三将促使司法改革研究模式的转变,使理论研究真正转到关注中国问题上来。学者走出自说自话的书斋,对于中国司法实践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做出经世致用的学问。

试点可以降低和防范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为全面改革提供成熟的方案。理论界与实务界在试点中的合作,凝聚了司法改革力量,并可能促成学术研究模式的转型。这就是试点对司法改革的贡献。

桑石 发表于 2009-8-25 21:19:27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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