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2000888 发表于 2009-8-2 11:14:38

专家剖析学术造假:法律局限放纵学术不端

从复旦大学“自曝家丑”、清华大学教授“捏造论文”,到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被指控剽窃、上海交通大学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轻的院士造假……近日,中国国情研究会调研员董协良调查发现,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大约有100起。

  在认真研究对比了这些案例后,董协良分析认为,学术造假包括“七zong罪”:一是申请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科研经费;二是科研产出与获得的经费之间严重失衡;三是不正确的科研业绩观;四是部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五是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六是研究过程中数据造假;七是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国内高校的学术造假有愈演愈烈之势。抄袭者不仅有讲师、教授,甚至还有博导。”该如何遏制此种情况?董协良提出,必须追究监管机构失职责任。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均属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对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目前的学术管理领域,这一责任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至今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董协良还认为,目前对学术造假者,除各单位内部处分外,暂无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进行处理可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上述两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之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学术不端的惩治力度非常小,而现行法律条款中,如果被抄袭人本人不起诉的话,抄袭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

  乔新生教授分析,对于抄袭剽窃类纠纷,目前我国大致有3个受理机构: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版权局、法院。此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还有针对本系统的道德委员会。

  但在现实国情下,学术委员会很难做到完全独立自主;同时,遇此类纠纷,版权局只能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需到法院起诉。而法院方面受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相对较大。

  但实际上,从多数国人的行为习惯出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在法庭上兵刃相见。同时,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济机制与惩处机制,也导致受害人纷纷放弃维权之念。于是,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网上曝光热闹,而法院诉讼冷清的奇怪现状。

  拥有辖区内全国最大高校群体、219个中央、市属及区属科研单位的北京市海淀法院统计显示,近5年该院受理的学术不端纠纷不到10起。(记者 孙海华 叶铁桥 雷宇)

http://edu.people.com.cn/GB/9769632.html

我们现在常常听到一个故事,就是春秋战国时代燕国千金买马骨头的故事,这样的情况也是今天我们现状!

我们需要重金奖励科研,我们需要更多发明创造,但是带来的很多弊端也是很烦恼的!

昨天看一个文章对比中日科研鼓励政策的,说日本建立的本世纪至少要创造五十个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目标看来要实现了(目前已经有七个了),文章说中国最大的问题是使用行政力量分配科研资源,导致目前还是落后日本。

我觉得对科研造假的惩罚最好不要使用法律手段,最多就是终身禁入就足够了,一个读书人的养成几十年,他自己不准研究了就是最大的惩罚,使用这么多法律手段也是太恐怖了

因为很多专业太艰深,很多人不清楚里面的规则和危害,倒是上海闵行的楼脆脆一到大家就知道里面的诸多曲折了,专业造假惩罚一点就够了(不准造假者研究就足够了),被揭穿造假的读书人的危害总比不过这些倒塌的大楼影响更大

重金奖励和买马骨头是要有个过程,我们希望这个过程能再短一点!

muntzer 发表于 2009-8-2 21:34:13

法律不是万能的。

无视学术造假产生的机制与土壤,把学术造假与法律扯到一块,不是太天真,就是有意混淆视听,王顾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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