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str1972 发表于 2009-7-25 10:54:13

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生死命运却不同——是被告人生不逢时?还是生错了地方?

      同是酒后驾车肇事,生死命运却不同
       ——是被告人生不逢时?还是生错了地方?还是有人在玩弄法律?
                  孙廷然

同样是酒后驾车,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却不同,导致行为人的命运有天壤之别。大多酒后驾车肇事,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低刑期是一个月以上的拘役,最高刑期是15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昨天,即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我国酒后驾车肇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首例。
和被告人孙伟铭同一天(即7月23日)审理的武汉一留学生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案件,被告人仅仅是被驱逐出境。6月28日凌晨在广州黄浦区驾车撞死人的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被确证是酒后驾驶,并于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一审被判3年,周华不服,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周华有期徒刑3年。
然而,到了此案,被告人孙伟铭却没有上述几个案件中的被告人那么幸运,同样是酒后驾车肇事,孙伟铭却面临掉头的危险。是被告人孙伟铭生不逢时?还是生错了地方?
酒后驾车肇事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从法理上来看,被告人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此案认定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均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人们(包括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及刑法学者)心目中,酒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之前,很少有人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刑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而法院的判决也对人们的行为方向起到指引作用。不管是立法机关的疏忽,还是司法机关以前的审理存在错误,但要纠正这一错误做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件,纠正以前司法机关的错误指引,提醒人们酒后驾车肇事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能以本案被告人孙伟铭的生命为代价来扭转以前的错误。如果不这样做,不但对本案被告孙伟铭不公,有法律陷阱的嫌疑,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更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被告人孙伟铭,是给了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然而,这样做,在人们心中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即同样是中国的人民法院,案情相同,定罪量刑不同,生死不同。岂不让人想到有人在玩弄法律?
笔者呼吁上一级人民法院能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要求进行改判。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此类情况专门作出立法解释。

energy118 发表于 2009-7-25 11:22:31

Re: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

还有无证驾驶

hnstr1972 发表于 2009-7-25 12:36:54

Re: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生死命运却不同

无证驾驶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星小目 发表于 2009-7-25 21:14:59

Re: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

和楼主同样的疑惑~ 杭州、南京、成都三案嫌疑人虽然都该死,但差距咋就这么大呢?两罪的区分咋就这么模糊呢?故意咋认定的呢?不懂~~

tri_gems 发表于 2009-7-25 22:38:55

Re:

同感........

energy118 发表于 2009-7-26 00:39:12

Re:孙廷然:同是

用交通肇事的方式谋杀也不太容易搞清吧

gc7890f 发表于 2009-7-27 08:56:48

Re:孙廷然:

关键不是说现在这一起,如果孙伟铭这起以死刑定义,那之前的案件是否也应该重审的
那以后的交通肇事又当如何界定
国家有决心严打交通肇事吗

gc7890f 发表于 2009-7-27 08:57:00

Re:孙廷然:

正如楼上所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那也是谁都不知道的事

wjbb 发表于 2009-7-27 15:56:22

Re:孙廷然

为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我还是支持法律严一些。

办公室主任 发表于 2009-8-1 13:50:40

Re: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生死命运却不同

楼主所要讨论的其实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案不同判”现象逾越法治理性,造成社会质疑司法公正,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其成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制定法的缺陷,地方性差异,法官素质差异,司法不当、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第一,制定法的缺陷包括其固有的疏漏、滞后、无效和冲突。中国现行法律大多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下制定,在不少情况下过于原则、模糊和抽象,操作性不强。为应对立法的简略,诸多司法解释、办法和规定大量出台,立法冲突也在所难免。作为法律适用实践之一的司法活动,面对法律依据缺失、粗疏甚至冲突而又不得不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司法,因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第二,地方性差异。后者是必然存在的,基于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同,法律也预留了合理的弹性空间,比如允许各省(市、区)根据经济发达水平的不同制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这类差异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为人们认可和接受。但是,当地方保护主义渗透于司法过程之中,失衡的地方性差异便会产生,即使法律对相关类型的案件有统一的规定,审判者也可能为地方利益而牺牲司法统一,从而造成争议颇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第三,法官的素质差异。司法过程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的极其复杂的过程,要求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因为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但法官的素质仍然参差不齐,不少法官素质较低,难以作出合法、公平、合理的判决。司法过程是一种基于经验的判断,是一种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体现出协调与变通的特点。 这些特点加上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很容易导致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个体认知有异,势必会产生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第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转型时期的中国,腐败现象全方位渗透于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角落,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也相当严重。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因而司法腐败在各种腐败中危害最大,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导致非正常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民众较普遍地怀疑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必须努力预防并坚决取缔。

gc7890f 发表于 2009-8-6 14:11:32

Re:孙廷然:

今天杭州又是一起酒后驾车,死了个17岁的小女孩。
交通事故太恐怖了!

我觉得真的有必要从严打击交通肇事,不然谁知道自己下一秒什么时候就躺车轮底下去了!

晏子后代 发表于 2009-8-10 09:07:13

Re:孙廷然:同是酒后驾车肇事,生死命运却不同

交通肇事罪与刑事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具体的案件不同,总能同案同判?孙伟铭案件过程是无驾驶证与行驶证,是违法驾驶车辆,同逆向超速行驶造成如此大的交通事故,故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以一命换一命,他可还少了好几命呀,遇害者的亲人的悲哀他会知?也算是其死有余辜!杭州的胡氏飙车案也是金钱作用明显,明显的从轻处理,其它有背景的案件同案不同判,则只能说在法律面前没人人平等,这些等待修改的法律早日来完善,法律岂能是靠人的良知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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