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 发表于 2009-7-3 00:15:11

死刑无关正义——评《死刑的文化史》

作者按: 一篇旧文,发上来供大家批评!      
人类文明史往往是与人类罪孽史形影相随的,人类的文明进程也往往伴随着暴力、专制、残酷甚至血腥,考察人类罪孽史尤其是那令人触目惊心、心惊肉跳的死刑史,对人类认识自我无疑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在众多关于死刑的著作中,《死刑的文化史》是一部独特而有份量的作品。作者卡尔•布鲁诺•赖德尔1929年出生于莱比锡,1949年到1956年间被劳教七年,可以说作者在本书中融入了自己的生活体验。布鲁诺•赖德尔从历史和社会心理的角度对死刑进行了深刻、富有创见的考察,他认为死刑与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的欲望相联系,它与人类社会及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页3)。死刑远不止是法律问题,它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仅在法律上的争论,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得出满意的结论。因此,作者从社会心理、社会文化层面探讨死刑,发现作为对死刑需求出处的深层心理。作者带着“死刑是为了正义吗”的追问,追寻了死刑从很远的起源到现代的全部历史。
一、死刑的产生:禁忌体系与替罪羊的需求
作者从死刑最古老的根源开始研究。首先研究了死刑的产生,指出死刑起源于史前时代。它的由来更远于早于第一次企图合理地审判的尝试出现的时代。作者认为要充分了解死刑的本质,有必要更为彻底地研究人类意识形成问题(页1)。因此,作者考察了原始人类的意识形态、死刑的两个前身:以血复仇和活人祭祀,以及最古老的死罪。
泛灵论、精灵崇拜、禁忌体系这三个概念是支撑原始人生存的一般条件,也是死刑产生的温床。泛灵论的本质是把全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视为活物。在泛灵论的世界中操作外界所使用的手段是咒术和魔法。在精灵信仰之下的原始人普遍相信,死者的灵魂必将成为恶灵。它将不择手段追踪生存者特别是近亲者,加害于他们,或将他们拉往冥界,死者的灵魂和命运之力合为体。禁忌体系是要求死刑的呼声的直接前提,禁忌是人类服从的最早最古老的立法,也是操作命运之力的方法之一。人们一旦违反禁忌,命运之力发怒,将造成无限的恐怖,命运之力给违禁者或者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幸,以示惩罚。所以,社会必须把违禁者永远隔离或放逐。如果违禁的事没有受到机械性的报复或者命运之力忘记了处罚违禁者,让他不幸,那么,社会成员只有亲自处罚违禁者了。据此,死刑也就成为必须了。这样,要求死刑的呼声也从这个温床产生出来(页18)。同样,现代刑法的各种主义也建立在和过去禁忌的体系相同的心理基调之上。如今刑事追查的动因仍是对诱惑——使人想模仿逃避惩罚的违法者――的恐惧和对违法者所得“成果”的忌妒。
以血还血的复仇是死刑的前身。导致复仇或自杀的动因是对精灵的恐惧。原始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弥漫着泛灵论的氛围,万物有灵、精灵信仰、祖先崇拜,到处都是禁忌——这些禁忌有近亲奸、杀人、对实力人物的禁忌,所以说禁忌是人类的最早立法。以血复仇的根底是咒术,认为要求复仇的必是死者的灵魂。生存者认为,如果不满足灵魂的要求,它会叫自己时时处处不好过,所以必须顺应它的要求,以血来为他的死报仇。这样才能安抚灵魂,生存者也不用再受苦(页24)。以血复仇制度中没有个人责任,完成以血复仇的命令并不是非要杀死下手人,他可以是下手者部落中的任何一个人。同时以血复仇中没有道德律,杀人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罪恶。认为杀人有害是因为杀人将招来以血复仇,将受到被杀者的恶灵威胁。原始人复仇并不是为了追究凶手的责任,而是克服自己的罪责感。杀死自己的亲人是释放了自己对亲人仇恨的压抑心理,这种压抑心理受到潜意识的压制,现在可以解脱了,于是把自己的冲动和罪责转嫁给第三者,杀死第三者而不必要去杀真正的凶手。可见,以血复仇是原始人类复杂精神冲突的一种宣泄方式,是个完整的替罪羊体系。即不是消除别人的罪责而是消除自己的罪责的方法(页27)。虽然在发现个人和个人责任后,以血复仇最终被禁止,但对于替罪羊的需求仍未改变,并企图变换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所以执行死刑也是一种以血复仇,是改换形式的对替罪羊的需求(页32)。
活人祭祀是死刑的另一个前身。布鲁诺•赖德尔考察了古代社会,甚至现代的未开化民族中的活人祭祀实例,认为活人祭祀的历史展开首先是禁忌。活人祭祀都是基于大众对将来不祥事件的不安。大众主动把命运之力渴求之物献上,以安抚非凡之力的怒气、忌妒或物欲。因而,活人祭祀真正价值在于它的社会心理作用,即打开一个发散个人不安和罪责及共同社会普遍的不快感的安全阀的作用(页49)。虽然“不可杀人的抑制”和民众意识的解放相结合逐渐限制了正规的活人祭祀,最终给他打上了非人行为的烙印,但是,转嫁罪责进而需求替罪羊的欲望并未受这种趋势的影响,因为欲望的强烈程度没有改变。因此需要寻找新的替罪羊。而其前兆就是逐渐开始用“微不足道”的人代替过去天真无邪的牺牲,后来很快地用“罪人”代替。对方是罪人,就容易把刑罚和替罪羊的任务联系起来了。于是,罪人也要担负起替罪羊的职责。以前公开进行的活人祭祀现在在刑罚的口实下悄悄进行(页50)。
活人祭祀和以血还血的复仇都有使人不安的罪责感和对可以转嫁自己罪责的替罪羊的切望(页50)。在死刑刚刚产生的“神圣法”时代,最古老的死罪首先是违反禁忌,尤其是违反近亲奸禁忌的;其次是使魔法、盗窃圣物以及反逆。之所以认为这些罪有害,是因为它们会惹神发怒,给社会造成不安。犯人的行为将使整个社会蒙受发怒的诸神的诅咒,使社会处在极大的危险中(页58)。因此触犯诸神的神圣的犯人必处死刑。在古代社会,人们认为实定法是由神制定的,它源于禁忌。当时的“神圣法”的目的非为主持正义,而是为了匡正和恢复受损的神的世界秩序。每个罪行都使秩序受损,因此,犯人必须补偿。不管他的罪行是故意的还是过失造成的。这里起作用的不是个人责任,只是行为和行为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已(页60)。

二、古代死刑:活人祭祀的影子与“女巫妄想”的荒谬
有史以来,人类创造了千百种行刑的方式,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不断地得完善与创新。本书对古代主要刑种进行梳理,提供了一个刑种的简明历史。法国人马丁•莫内斯蒂埃的《人类死刑大观》 回答了如何执行的问题,而《死刑的文化史》不仅描述了如何行刑,更多地挖掘刑种后面的历史与文化。通过详实的史料展现死刑的残酷,揭示隐藏着的本质,洞悉死刑后面的社会心理。
古代的刑种多带着活人祭祀的影子。广泛应用于地中海地区的架刑的最初不是十字架,而是一个削尖了的,被称为“不祥之树”(arbor infelix)的原木柱。而当时树被认为有灵,甚至是神明居住的地方。架刑也起源活人祭祀。绞架的正式称呼是“不沾手的处刑”,意指不流血。最初并不是勒脖子,而把人吊起,任四元(注:地、水、火、风)的作用置死。它是活人祭祀的残余,有祭祀风神的含义(页73)。绞架的对象也只限于男人,理由源于活人祭祀。奥丁(注:风神)不接受女人牺牲品(页74)。但是,中世纪盛期,以上限制逐渐放松,开始扩及类似盗窃的罪犯身上,后来几乎所有的犯罪都用绞架处理。车刑中通常将死囚在车上晒着,有献给太阳神之意。在多种文化中,祭司和信者赤身裸体是为了接近神明。执行死刑时扒光死囚的衣服,其原因是把光身人作为牺牲是为了向神显示此人没有缺陷(页68)。
原始人的禁忌在古代死刑中处处得到体现。自古以来,对血——被认为是生命存在的神圣之地,有特别的禁忌。血在在古代社会被认为有咒术的含义。人们迷信血能够肥沃土地,据说死囚的血是灵丹妙药,治疗癫痫尤为有效。执行吏的助手把血装入容器出售。买到的人当场饮下。血流尽之后,有的人买沾了血的布块。显然,忌讳直接杀死罪犯,抹杀人的工作通常交给四元,即恶灵去干。
另外,不可杀人的禁忌也在死刑执行中发挥着作用。过去一直认为“大家一起执刑”为好。即杀犯人要共同社会的全体人都参与。典型的例子就是石砸。用心理学解释,即是尽量多的人分担内疚的罪责感(页62)。在一些地域,往犯人身上涂油、饰羽毛,是想把犯人贬低为动物以钻“不可杀人的限制”的空子。而执行吏在工作时通常不看死囚的眼睛,以免增强不可杀人禁忌的效力。古老的迷信认为,头发上蕴藏着力量和人格,也是自由和独立的象征。给死囚剃头有夺去他的力量,破坏他的意志和人格的含义(页 79)。绞刑也和其他处刑方法一样往往要剃去死囚的头发。
火刑曾被广泛地用于对付女巫、魔法师、异端者。因为火在抵御魔鬼、恶灵,破除害众惑世的妖术上也有独特的力量。然而,对于异端者、女巫的处刑实质是出于对权力者的秩序的维护。因为异端是权力的敌人,是正常秩序的破坏者((页102)。异端的问题是观念侵害,他们信仰与教会相悖,他们将造成教会的分裂、分派、甚至瓦解。
而女巫妄想这一荒谬的现象的产生,以及对于女巫的仇恨和攻击,与当时人们所描绘的世界形象与意识形态密切关联。生活在泛灵论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说是施妖术者。所以他们相信女巫或魔法师的存在,认为咒术可以操纵世上的万物。这种手段可以行善也可造孽,所以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有害的魔法师”。女巫被认为施行妖术招致严重的物质损害。如疾病、自然灾害、性能力欠缺和不孕等。女巫妄想现象的存在与中世纪人们生活相关,当时人们生活单调乏味,性生活压抑。在这气氛中攻击性、仇恨、忌妒及报复心肆意滋长。而女巫与魔鬼狂饮滥交、满足淫欲。干了“大家想干而未干”的事情,从而招致忌妒,也成了转嫁罪责的替罪羊。可以说,女巫妄想的动因源于对严格限制的日常生活的欲望不满(页122)。
可见,古代的死刑中到大量残留最古老死刑的影子,与原始社会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文化心理。古代社会的死刑中难于窥探正义的影子。

三、近代处刑方法:理性新衣与断头台上的血泊
近代的死刑朝理性化方向有着巨大的进步,似乎开始远离原始社会的蒙昧、告别古代社会的荒谬。处刑理念也朝着人道化、文明化发展。追求执行的快捷、减少死囚的痛苦。诞生了枪决、毒气、注射等执行方法。然而,在近代的死刑的理性化、人道化外衣下依然能窥探死刑的残暴与非理性。
法国的法定刑具——巴黎断头台,演绎了法国大革命波澜壮阔的历史,也把死刑的残酷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巴黎断头台有“吸血鬼”之称的罗伯斯庇尔,有被称为“巴黎先生”的死刑执行吏夏尔•亨利•桑松。正是桑松的推动创造了断头台,在当时的恐怖政治时期,在他的手下处决了许多法国名人显贵。事实上,断头台的第一个“高贵牺牲品”就是国王本身(路易十六)。据资料表明,1792年-1795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有38000-43000人被送上断头台处死。 因而这个时期被称为“血的弥撒”时代。这个时代一方面打着启蒙旗帜,赞颂理性女神,另一方面又陶醉于血泊之中。
如何解释暴发这种攻击性、仇恨及杀人热的理由和起源?其最深层的集团心理动机是什么?这是作者布鲁诺•赖德尔的追问。他认为社会心理的原因起了很大作用,并可以解释这些。社会心理中存在着对有实力地位的人物的禁忌。同其他禁忌一样,该禁忌也是由两方面的感情形成的。一方面是对实力者的敬畏,另一方面是潜意识中的对实力者的深仇大恨(页123)。因而处死国王,失势的革命家常常大快人心。革命中的死刑并非来自理性与正确的判断。而是来自于革命群体的狂热。勒庞认为群体的有冲动、多变、急躁的心理特点,感情总是容易走极端,并且易受暗示和轻信、偏执、专横。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群众达至狂热,醉心于杀人。就连丹东都感到“塞纳河在流血!流得血太多了!”。这种群体狂热、社会病态下的死刑又与正义何干呢?
人道化的努力对执行产生了影响。对无痛苦死亡的追求,引起执行方法的变化,电椅、毒气室、枪毙出现。1977年,“死刑的人道主义”进程迈出了新的一步,注射成为了合法的行刑方式,并且正在全世界得以迅速推广。其实恶名昭著的断台头,也是其设计者吉约坦博士人道化努力 的结果,只不过历史违背了他的初衷,处刑工具变成了“屠宰工具”。人道主义的也体现在绞刑改进的努力上,英国发明了“长索坠吊”,并经过几次改善,目的在于让死囚死得迅速、没有痛苦。另外,公开处刑开始废除,刑场人山人海,处刑时节日般的气氛与喧闹已成昨日黄花。然而,执行方式上的人道主义,并不能消解死刑本身的残暴,也改变不了死刑对人格尊严的否定。

四、执行吏:杀人与自杀
对执行吏(即汉语语境中的刽子手)的历史考察,以及他们的生活史的描述,是对死刑的另一个角度的观察。
死刑执行吏(即刽子手)与死刑的历史一样漫长。在世界各地,刽子手曾经活跃于最繁华的闹市、广场,如北京菜市口、巴黎协和广场,受万众瞩目。然而,执行人的生活鲜为人知,尤其是停止公开处刑之后。作者描述了执行吏的历史,展示了其隐密的生活,剖析了这一职业后面的社会心理。
死刑执行吏从事人类最残酷的职业,在欧洲素来是最受鄙视的贱民,与私生子、异教徒为伍。罗马最初的从业者是公共奴隶,北欧诸国由称为“福隆”(Fron)的下级职员担当。中世纪后期城市执行吏受到诸多限制。如他们只能住在城墙根下,必须穿与众不同的衣服以表明身份。只能在执行吏之间通婚,因而在欧洲许多国家形成了执行吏家族。他们子继父业,世代相传。如被称为“巴黎先生”的是为此职业七代世家的桑松家族。执行吏受歧视的同时,却充满着魔力,让人敬畏。执行吏被认为能用咒术制止忌妒,也能左右人的爱情。触摸执行吏能够治愈大病,患性病的女人与他共枕,甚至可以消除她的性病。如奥匈帝国的执行吏朗格特别受女性的崇拜。
为什么人们对执行吏的态度如此不一致?作者认为应归结于有关这个职位的强力禁忌。(页153)人们讨厌执行吏、害怕与他们接触,是因为他可以违反人类最严格的禁忌:“不可杀人”。杀人不受罚是只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才有的特权。执行吏有这样的权力,也被看作是命运之力。(页153)这正是执行吏具有魔力的起源。
执行吏违反人类最严厉的禁忌,虽然可不受罚,但对于禁忌的违反往往造成执行吏巨大的心理压力,带来罪责感。在人们笃信宗教的中世纪,许多执行吏来到罗马朝圣,请求教皇饶恕自己的罪。尽管他们自认是在执行世俗的裁判,但都感到自己的罪人。(页157)许多执行吏自杀身死,可以说是被亡灵折磨而死。按心理学的分析,他们是受到有关被害者的记忆的折磨而死的,他们执行法律的命令杀害了被害者。(页146)他们经常为从事的可怕的工作感到烦恼,终于精神失常。因而,大多数执行吏都自杀了。即使没有自杀也成了酒鬼。更加令人吃惊的是,有相当多的执行吏自己是在绞刑架上被处决的。

五、死刑的本质:活人祭祀
对死刑的历史进行探寻之后,作者得出惊人结论: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质是活人祭祀,而且直至今日没有改变(页183)。如作者所作的探寻,从以血还血的复仇、活人祭祀演化而来的死刑,经过数千年的变迁,衍生出千种形式,然而,死刑的需求根植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仍然是集体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暴发。
文明社会的死刑通常被加之堂皇的理由,冠之高尚的概念,如正义和人民福祉。然而,对死刑历史的探寻发现死刑无关正义, 也无关人民福祉。因为,要求的呼声不是来自正义的愿望,而来自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承担的是替罪羊的功能,与正义关联并不很大。古代死刑中被告是否有罪无关重要。其本质是要违反“神圣法”的人赎罪。这样才能平息神的怒气,恢复被搞乱的神的秩序。即它是作为抑郁的罪责感和不安感的安全阀而效力于社会的(页61)。从心理学角度看,隐藏在不祥事件的担心背后的真正东西是翻滚在潜意识中的自我罪责感,它是不安之源。于是过去的死刑不外是使集团的罪责感和不安感得以散发的机会(页59)。从死刑的漫长的,潮涨潮落的历史看,死刑的需求与历史状况相关。即取决于外部的紧迫情势及其结果和国民的心理状态。(页157)法国大革命的血泊与德国法西斯的暴行就是非常好的例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逐渐理性。启蒙运动中死刑的问题成为争议的中心,1764年贝卡里亚鸣响了要求废除死刑的第一炮。今天,死刑数量总体上在减少,死刑受到限制。人们在为限制、废除死刑积极努力,争论不休之时,布鲁诺•赖德尔独辟蹊径的探寻,为理解死刑的本质做出突出贡献,有力地诠释了死刑无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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