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难题的求助
我在2008.2底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5月份判决不准予离婚;2008.12我第二次再起诉了。第二次起诉后,女方提交了一份资料,这份资料是我婚前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后来为了办理证件向相关部门递交的申请表。我认为是女方偷来的(撬单位租给我房屋的门锁偷盗得来的-有女方承认的手机短信可以证明)。从时间要件上看,这份资料是2007.10的,其发生在第一次起诉前五个多月(在第一开庭庭审前七个多月)。而且,在第一次审理期间中,女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也主张过,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申请法院调查证据。附:集资房是我婚前开始参与单位集资的,也都是用我婚前积蓄支付的。我也提交了集资房款项的单位收据与我的银行存折的对应关系。从结婚登记时间与我的存折上时间对比来看,除了用于支付集资房定金的二万现金外,还有近十九万,用于支付集资款、建房款和购房款。由于单位根据房屋建设进程要求参与者进行支付,因此大部分在跨入婚后支付,总共22万。我觉得我已经举证了,但从第一次审理、第二次起诉后和法院接触中,似乎总要我证明这22万还是不是你婚前财产问题。因为跨入婚后,你的婚前财产是否还存在的问题?
希望律师、法官或学法律的都可以来说说理。 1、即使结婚,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2、不知道你们的争议是否涉及集资房的权属?如果没有涉及,而只是对集资购房款部分的争议,那么个人认为:只要看账户明细反映的事实,以结婚登记日为界,登记日前已存在的存款为个人财产,登记日后存入的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存款)如已用于夫妻生活的部分,不需再分配;若共同财产用于婚后个人消费,如用于支付你的婚前购买的集资房的房款,则应返还一半给对方。 女方就想多要钱。她一分未出,都是用我婚前积蓄支付集资房款项的。婚后财产没有混在一起,算是相互独立吧。我婚后没有用过她婚后的一分钱,倒是她用了一些我的。
感谢你的回复。谢谢!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法律会认定为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因此,你们之间虽然财务独立,但是没有明确约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那19万很可能被认定是夫妻共有的。
如果你是用婚前财产支付,那么,至少需要证明,你在婚前就已经有全部房款那么多的财产。才有可能认定是你一个人支付的。 中国面临严重人口老龄化趋势 2008年离婚率增加
http://news.nen.com.cn 2009-05-25 09:46 东北新闻网
综合新华社电 日前,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共有226.9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上年增加17.1万对,增长8.1%。
报告同时显示,2008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1098.3万对,比上年增加106.9万对,增长10.8%。其中,20至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7.9%,25至29岁占35.3%。
报告对老龄化问题也有涉及。截至2008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095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3%,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15989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2%,比上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报告说,我国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记者卫敏丽)
(综合新华社) http://www.hudong.com/wiki/%E7%A6%BB%E5%A9%9A%E7%8E%87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离婚数为12万多对,1985年已达45.8万对,1986年则达到50万对以上,这种情况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离婚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国内学术界主要有3种意见:①离婚率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认为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妇女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使离婚率呈增长的趋势。②离婚率上升与生产力发展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促成两性婚姻的结合与离异的根本是两性感情关系问题,而生产力的发展,为两性感情的建立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如果说有联系的话,那就是工业化为解除无爱情的婚姻提供了条件。③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大革命”造成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以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轻率结婚,终致酿成草率离婚。
对于离婚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有两种意见:①由于妇女就业率的增加,核心家庭日益普遍,人们对家庭民主化与家庭幸福的追求不断增长,离婚率还将有所上升;②生产力的发展有可能使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但也使妇女更有可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后者的结果将会大大减少离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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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dao.baidu.com/question/83646563.html
从全国平均水平看,1979年离婚率为4%,1999年达到13.7%,2003年达到15%以上。离婚率上升最快的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北京2003年登记结婚数是9万对,离婚4万对,已经超过40%。
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 律师办理一次普通离婚官司的收费一般是2000--4000元吧,这块市场有40--80多亿啊。 从我的存折上的数据显示:我在登记结婚之日前,除了取出用于支付定金的二万外,还有近十九万。
而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我没有任何意见。只是那19万是婚前的积蓄,累计下来进入婚后的,怎么算呢?希望能提供说服理由或指示判断依据,比如什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类的。
太谢谢了!
法律高手的再出点策喽。谢谢! 个人认为19万为个人婚前财产。 谢谢!应该还少了点,应该还要加上2万婚前交的定金。对吧。 既然已经证明了19万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个将现在所有财产扣除19万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不行?房屋作价计算在内 引用第2楼gqy_97517于2009-05-27 08:26发表的 :
女方就想多要钱。她一分未出,都是用我婚前积蓄支付集资房款项的。婚后财产没有混在一起,算是相互独立吧。我婚后没有用过她婚后的一分钱,倒是她用了一些我的。
quote]
不会是结婚的时候就想到会有离婚的一天吧,不然怎么会这么地相互独立?
我乱说而已,不要拍砖,不过真的不是很理解这种生活 什么话,我指的没混在一起是:她用她的我用我的,也没必要取出再存到谁哪儿。你说是吧。
我觉得我的婚前财产有:二万定金+十九万,才对。我现在只要求确定我的婚前财产多少,至于如何分割是法院判决,我没别的意见。
女方家亲戚能赚点钱,感觉很厉害似的,现在总是以有病为由,开口要价很高。不但一分不肯出,还经常偷东西。曾经撬门撬抽屉,在所有证件中就只偷我的大学学位证和别的物品。开始协议时,开价是100W,后要50W,最后还说要20W,可我加上婚前总共才一单位的集资房22万。说真的,我可能还被欺骗了,只是我不敢对她的病历进行人肉搜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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