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elburns2003 发表于 2009-5-13 10:23:58

信“访”更要信“法”

信“访”更要信“法”
《信访条例》的施行后,全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气象。信访对于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信访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在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与此同时信访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一、依法行政,夯实基础。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现代社会是一个矛盾充斥的社会,但是各种矛盾的背后或起因问题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依稀记得2003年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提出了引人注目的4个“80%”: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无独有偶,今年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谈做好公安信访工作时也强调,信访问题是我们欠群众的“感情账” 、 “经济账” 、“法制账” , “感情债”必须用真情和爱心还,“经济债”必须要用赔偿和补偿还,“法制债”必须要用公平和正义还。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欠了那么多的账呀?在法律相对完善的今天公民仍然如此推崇信访,我们是不是应当好好反思?值得庆幸的是,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只有正本清源,规范行政行为,夯实基础,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我们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具体说来,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准确把握依法行政内涵,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我们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正确认识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律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依程序行政”。我们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行政与执政为民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都强调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政府和执政党各项工作的首位。其次,改革政府机构,理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实现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设计法定,避免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再次,加快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把它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好。最后,实行政务公开,强调责任行政。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们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强调依法行政是“责任行政”,明确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法信访,在法制的范围内构建和谐信访。
新《信访条例》的施行以来,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形成了有序、良性的信访秩序,树立了政府亲民、为民、爱民的好形象。所有这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中许多具体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说,信访的部分具体制度的合法性值得质疑。在实践中,采用“运动式”大接访的形式也不值得提倡。很多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本来应当解决的,为什么偏偏要在“运动中”解决?以此彰显政绩,抑或是体现服务为民?从长远来看,在“搞运动” 、“刮一阵风” 的同时,我们还是需要用制度规范化以期取得长久的实效。在构建具体信访制度过程中,有一个合法与合理、形式与内容、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技术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我们要统一和规范各种具体的信访制度,防止不协调、不正当的措施出台。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必须认真对待具体制度之间的和谐关系,没有制度之间的和谐,也就不可能有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各种制度符合法律、合法有效的社会。比如,所谓“领导责任制”、“一把手接访制”这种提法就是值得商榷的。法治不同于人治,所有工作都有一定的职责范围,如果领导事无巨细都去过问,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也有违建设法治社会的初衷。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公民权利特殊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机制有机衔接。

   就我国的整个救济机制而言,各种制度之间缺乏整体设计的理念,相互不能有机的协调。例如,信访与复议、信访与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有些当事人复议、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复议、诉讼,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又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重构信访制度,实现救济机制的有机衔接。首先,加强人大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发挥人大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有能力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为此,处于权力与权利之间枢纽地位的人大,有着充分的理由来介入信访领域。这既是人大存在的合理性之必要,也是人大功能充分发挥之必要。其次,以立法促进“定位成型”,建立信访责任机制。我国的信访机构主要承担了“上传下转”的程序性功能,而处理案件的实体性功能却远远不够,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信访案件的久拖未决。要发挥信访部门的作用,必然要赋予信访部门相应的权力,以立法规范信访。现代法治的一个普遍要求是责任机制的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具体来说应该包括: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基层的信访案件实行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承诺信访案件的办理时效;信访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对信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 最后,建立公民权利特殊救济机制,使信访机构的职能配置效率化。建立类似国外的督察专员制度,由中央直接管理,派往各省。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对于群众的信访,我们应当建立公民权利特殊救济机制。同时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大量增加,上访案件的急剧增多,都迫切要求信访机构进行符合效率原则的职能配置。信访机构的硬件建设亟待提高。目前信访工作的电子化水平较低,对社会焦点、热点,难点的判断停留在经验的层面上,某种程度上延缓了政府与公民沟通的速度。

daniel_chin 发表于 2009-5-13 11:46:20

信访架空了现有的司法制度,在制度上是有问题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信“访”更要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