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33078 发表于 2009-5-13 10:50:31

我认为这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的,在咱们国家,司法一直不能独立,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大的方面是整个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办案,小的方面是各个司法机关内部没有做到责权的统一,上面的人说到的审委会,它其实不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但它又有很大的权力,它决定的事合议庭必须遵守,但如果错了,责任由合议庭来承担。

仁者好德 发表于 2009-5-17 08:42:02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国家强权主义的象征和表现,有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从实质上来讲无非就是律师——国家聘用的律师,有什么权力列席审委会?这就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从制度上来讲,把检察机关纳入司法机关范畴,也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

大勇 发表于 2009-5-17 12:07:56

锦衣卫,东厂,西厂罢了。

suxue2 发表于 2009-5-17 13:51:19

没有监督,司法独立将导致司法暴政(Friedrich, C. J. 1950.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Boston: Ginn and Co.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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