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注意了,必要的法律知识。
我在工作中,接触到很多案例。其中有很多实习医生由于没有法律意识而招受官司,其中个别的有牢狱之灾。
比如:中部某省某市级医院,一实习医生(考试通过了,但还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和注册)为一病人做了一阑尾炎手术,结果由于经验不足,引起了良性肿瘤的破裂和后来的广泛种植,半年后,病人在高级医院治疗后得知一些细节。结果将我们的这位医生告上法庭,此案医生败诉的机会极大。
新的两高颁布的非法行医罪认定条件,确实值得我们的实习医生学习。我见天就先贴这个司法解释,今后如大家有兴趣,给我留言,我提供更多的案例和法律供大家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很明显,这起纠纷,医院主管部门有很大责任:为何不在手术前审核有无执业医生执照? 这个现象在临床中很常见,要么是晚上,要么指导老师休息了,不便打扰。于是就自己上了,没有意识到手术的复杂性,小小阑尾手术;同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非法行医。
医院主管部门也不是天天在眼前的哦,我想每个医院都学习过法律法规,可是没有血的教训,又有几个年轻的医生能引起注意呢。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呵呵,法律让医学停止不前,中国人还没有吃够亏,接着继续吃吧
一群不懂医学的人制定着医学的法律,看来医疗市场搞的还不够乱,呵呵! 引用第4楼sunzhenhui于2009-03-07 12:59发表的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呵呵,法律让医学停止不前,中国人还没有吃够亏,接着继续吃吧
一群不懂医学的人制定着医学的法律,看来医疗市场搞的还不够乱,呵呵!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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