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的见证
——A县民兴司法所调解一起坟山纠纷纪实从A县城驱车往往西走十多 公里,便到了民兴镇三叉路口大转盘,往右,是进入民兴圩镇,沿着转盘往左,过桥,再左转50米,一幢两层高的独立门院 立在南通江畔。这就是民兴司法所的办公楼。
这是2008年11月24日晚上9时。虽是下班时间,但这里却灯火通明,人员晃动,热闹非凡。只见民兴镇铜鼓岭度假村黄老板握着司法所所长王业兴的手说:“多亏王所长为我们排忧解难,使我们的工程得以顺利动工,避免了巨大损失。”民兴镇新村村委会高某某等人接着激动地说:“感谢王所长为我们主持公道,没有王所长帮助,我们只好用上这条老命了……”
事情还得从去年11月19日说起。当日上午,位于民兴镇新村村委会铜鼓岭机声隆隆,几十名工人在忙碌,计划投资1000万元的度假村正在这里紧张施工。当钩机清理路边的围园勒木时,民兴镇新村村委会高姓30多名村民前来阻止,宣称施工人员挖毁了他们的坟墓,要求施工单位找回尸骨,赔偿50万元损失。施工方坚决否认其挖掘任何坟墓。双方就是否挖掘坟墓问题争执不下。高姓人便围攻驾驶员和工地负责人,不准动工,砸坏了部分施工工具;施工方也组织二三十人以之对抗,群体性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民兴司法所所长王业兴获息后,立即率领干警到现场,分开混杂一起的双方人员,平息带态,然后选出代表进行调解。
高某某哭着说:“我儿子于1995年死后埋在这里,被施工挖掘了坟墓,连殓物、遗骨也不见了,施工单位不退回骨骸,不给予赔偿,我不想活了。”施工负责人说: “工程范围内的坟墓在施工前已经公告迁移,一些无主或者拒绝迁移的祖坟,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日我们只是用钩机清理围园勒木,没有见到和挖掘坟墓,更没有损毁殓物和遗骨,高姓人的主张没有依据。”经调查确认,高某某确实在那里有一个坟墓,但坟墓所在地已被钩机挖成30多平方米的平地,没有发现殓物和骨骸。王所长根据事实对当事人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高姓人没有在公告期内认颔和迁移坟墓,加上高姓人坟墓标记不明显,使钩机驾驶员不能识别那里有坟墓;另外施工队在纠纷发生后态度也不友好。王所长说,当下最紧要的是要找到殓物和遗骨,然后协商解决其他问题。最近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高某某根据当地习俗选定良辰吉日,挖掘寻找遗骨。
当月24日早上9时,铜鼓岭度假村开发区。十多个人用锄铲挖掘,没有效果,只好动用钩土机,约半个小时左右,在原坟墓下约50公分处发现棺材板及遗骨。事实证明不是施工单位损毁收藏坟墓的遗骸。但高姓人仍提出要赔偿50万元损失和恢复坟山原状。王所长指出,根据我区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迁移坟墓的,无主或者拒不迁移的坟墓,可依法定途径由有关部门处理,高某某要在度假村内恢复坟墓是不可能。高某某等人再不坚持恢复坟墓原状,但坚持要求赔偿额50万元,以后降到20万元,再降到10万元、5万元、3.8万元、1.5万元。而施工单位只同意坚持其没有责任,开头只愿按其他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补偿几百元,以后逐渐提高到5000元。每降低或者提高一个数字,调解人员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到此,双方反复协商再没有任何退让。
王所长提出:施工方损毁高某某的坟墓,才导致后来寻找遗骨的出现。施工方的行为,导致高某某等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赔偿高某某等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高某某的坟墓落在规划建设的范围内,没有按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坟手续,并且坟墓标记不明显,也是造成施工队平毁坟墓的一个原因;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建设建设项目内的坟墓应予迁移,高某某要来葬回原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只能就赔偿额进行协商。至于赔偿金额多少,可根据当地处理同类案件的实际来确定,目前都是几百元至几千元。现在双方只有一万元的差距,双方各退一步就能达成协议。如果再不能达成协议,我们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高姓人不准阻止施工队施工,否则,事情性质就不是民事纠纷,而是治安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行为人;二是就赔偿金额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经过10多个小时的情、理、法疏导教育,双方终于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施工方一次性补给高某某各种损失,高某于本月25日迁坟另地安葬。这样,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南通江,虽然无声的流趟,但它再一次见证,我们的和谐使者如何用汗水和心血,又使一起群体性恶性事件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使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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