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上受伤,肇事者溜走,如何获得赔偿?
如题。在火车上被另外一名乘客撞伤,但该乘客撞人后溜走,那么受伤的乘客如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现有疑问如下:
1、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铁路法》、《合同法》?
2、被告是谁?肇事乘客溜走是否影响案件处理?
3、受伤乘客能否获得救济?由谁来承担该补偿或赔偿责任?
谢谢。 1.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火车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是由于其设施,过道等狭窄或其它警示不清才造成损害,但火车方面只能负小部分责任。
2.主要责任是肇事者,但其溜走,若实在找不出,这部分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3.还有应该能通过保险得到一部分赔偿 人身伤害的依据应当是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
刚才检索了一下,铁道部在2003年有一个《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其中规定:“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医疗费用按实际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限额。如旅客人身伤害系法律、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其医疗费用由旅客承担。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个人认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可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付!这个在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必要措施对责任人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更有理由! 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性的。第一,你很难找到证据证明你是在火车上被第三人伤害。第二,2楼的铁道部规章里面有明确说明是“第三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首先你这不是不明确,而是明确但不能找到侵权人。其次,你并没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更遑论无力承担了。
因此,铁道部的规章是高手起草的忽悠大家的东西。楼主很难主张侵权责任了。 这个事情要看你当时是否有取证。
第九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如果是准备诉讼,在遭受侵害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反应到需要收集证据。因此当时在火车上受伤,必然是有证人的。关键是要看你是否去与列车员交涉并采取相应步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三)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六)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说,你对铁路方面有权提起诉讼,并且有可能胜诉。但是最终有什么样的结果,首先要看你掌握了是否充分的证据。比如当事人现在连能证明其损伤是在乘坐火车期间造成的证据都拿不出,那么根本是不可能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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