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g680 发表于 2009-1-16 20:11:10

价值(value)及其理论的主要类型(原创首发)

价值(value)及其理论的主要类型
【原创首发】
在哲学史上,是斯多葛学派最早把伦理的善与价值(axia)相区别的。希腊语axia来自形容词axios。axios本来有‘与……相当’、‘与……有同样价值’的涵义。因此,axia就是某物内含的有用性意思。斯多葛学派将“有用的东西”、“值得渴望的东西”理解为有价值的。物A的价值,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另一物B相比教,才会出现与物A相当的有用性。这个与物相当的东西B,给予物A以有用性。这在经济学里是较为明显的,在此不必罗嗦。价值作为哲学的中心概念,开始被使用、传播是在19世纪末的德语文化圈的思想界中。如著名人物哲学人类学家马克斯•舍勒,人格和价值是他一生哲学主要研究的问题,并创立了价值伦理学。作为哲学意义价值与日常生活和其他领域所使用的价值概念相较,它们还是有基本区别的,比如:
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抽象性或概括性的、超越性或理想性的。哲学中的价值概念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中类似的概念的地方在于,它有另外的起源。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中价值、价格同是劳动的产物,那么哲学中的价值则更具有本原意义和趋向未来意义,具有目的论意义。因而仿佛与现实相脱离的,超越现实的。它指向人生活的意义,比如应该呀、理想呀、目的呀、绝对命令、自由、未来呀等等等等。总之,“超越性”是哲学的价值概念与日常生活中非价值范畴相区别的核心。
此外,当然,哲学意义的价值也是等级次序性的。马克斯•舍勒说过一切价值本质上都存在于一个等级次序中。价值相互之间是处于较高的和较低的关系中。他排出了基本的四项价值秩序,从低到高依次为感性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绝对价值。他认为只有在实现这样的价值活动中,才有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区分。较高价值的追求应当以较低价值为前提。
那么,哲学意义价值概念究竟如何理解?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关系。这是主流观点,并出现在一般的教科书书中。它是以人的主体需要为纽带说明价值的一种价值界定方式。它把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句话,但并不意味价值就仅仅表明是一种关系属性。有人认为这种“关系说”:不能很好地说明价值的独立存在特性;目的存在特性;动态存在特性等;
较好地界定价值范畴的只能是价值界定上的“意义说”。“意义说”认为:价值就是事物向主体呈现的意义。
“意义说”是一种扬弃了前三种界定的局限性。在“意义说”中,一个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作为主体的个体是否直接感受到或者承认事物的某种意义,这一事物的意义、价值都是可以客观存在的,存在于负载意义的事物之中。同时“意义”本身又提醒我们,它只有在主客体关系中才以有存在。一个事物的意义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我们能否发现意义、价值,我们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发现和评价一处事物的意义,又完全取决于价值主体。所以它吸收了“关系说”对“实体说”和“属性说”的纯客观性界定的批判。
“意义说”也能够较好地凸现目的价值的存在;最充分地揭示、肯定价值所富有的主观性或主体色;更加突出体现了动态的价值存在意义,比如对精神价值、内在价值追求的意义 “意义说”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既以有较好地解释静态的价值存在,又能较为充分地体现主体的价值追求。人们的价值追求就是对意义的求索。
二、价值及其理论的主要类型
首先,关于价值类型的问题,有不同的分类。在此我们从伦理学意义角度重点探讨价值的伦理学分类。 价值既然是一种存在物对主体所呈现的目的和意义,价值决不能离开它所依附的存在物,包括具体有形的和抽象无形的观念、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借格拉康之口探讨了三类价值物:一是本身即是好的,比如单纯的快乐;二是本身是好的而结果也是好的,比如知识、健康等;三是本身无所谓好坏但结果是好的,比如金钱、药物等。实际上这一分类,我们可以简明分为两种: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extrinsic value)。我们在此重点讨论一下:
世界上有许多事物是人们希望能够拥有的,有的是有形的、具体的、可以用语言描述的;而有些则是无形的、抽象的、无法用语言描述的,而且也无需用来实现其他事物的手段,其本身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
内在价值:本身值得人们追求而且也带有人类应当最终追求的事物及其意义,也是目的价值;而对于那些帮助我们实现终极目的的事物,我们称之为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我们得到内在价值的手段和工具。
外在价值:
其一,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通过它得到内在价值的东西。比如,车子、钥匙、电脑、手机、房子等;
其二,贡献价值(contributory value)。部分与有机整体关系价值。比如,机动车的火星塞、绘画中的一块颜色等。当然,有争议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环境伦理学意义的万物与整体生态系统关系的价值关系等;
其三,本有价值(inherent value)。潜在万物存在之中而产生的自在价值,比如美丽的夕阳、泰山的日出、贝多芬乐曲的乐谱等。关于这一点,万物的本有价值这是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议的焦点所在。
下面在来看看内在价值问题。
内在价值关系到人类终极目的的问题。是否存在一种终极目的的价值?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为柴米油盐所困扰,似乎很少思虑这些问题,但对于哲学、伦理学则是不可回避的。就是在日常生活的特殊境遇时,人们也会有特定的体验,比如当一个人面对广阔无边波涛翻滚的大海时候、身处寂静森林时候、或者面对身边亲近的人去世的时候,他就会不知不觉地反思、追问人的问题,人的最终目的和意义的问题。我们常常听人感叹“人活着真没意思,这个人怎么说死就死了呢”。即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任意一行为,也会有所意义。有钱为了什么?答案差不多都是“可以买衣服、车子、房子,可以吃到可口精美的食物、可以外出旅游啊等等”。可见,金钱肯定具有的外在价值。但上述的事物中有内在价值么?比如,我们为什么要外出旅游啊?答:增加见闻、休闲。又问:“为什么要增加见闻、休闲?”答:“身心健康、人生乐趣”……如此,追问下去,为了一个a的原因、理由就是a本身。这个a目的本身就是真正内在价值物、终极目的之物,这个过程是要通过从有形到无形、从形下到形上的过程。
与此相应的,价值理论也相应的分为价值快乐主义和非快乐主义两大类型。
价值快乐主义(value hedonism),从伊壁鸠鲁到近现代功利主义,他们认为人内在价值只有一个就是快乐、幸福。伊壁鸠鲁说:“我们所要关注的是在一切实践中追求幸福,所做一切事情都是为了:免除身体的痛苦和灵魂的烦恼。”边沁认为:“快乐本身是唯一的善,所有其他一切东西都只是有助于快乐的实现。”
价值快乐主义分为感官论和满足论。前者,只是承认感官上的快乐和享受。如,大热天口干舌躁喝上一杯冰镇啤酒、音乐会上听到悦耳的乐曲,小品范伟的明言:“一个人入厕时候,你能如厕而我不能,则你就比我幸福。”满足论则是将快乐的层次拓展到心灵和精神的层次。比如,完成一件令人满意的工作、写完一篇急于交差的文章。满足论,似乎更有说服力,比如和一个并不投机的人一起吃大餐,尽管感官上自己在享受美味,但心里总觉得食不知味;一些失恋的男女感官上没有痛苦的知觉,但心理、情绪、精神上总会处于极端不愉快的状态;一些被虐待狂,感官上总有些痛苦,但却又能在痛苦中感到满足和愉悦。价值快乐主义由于将快乐和幸福当成人所追求的唯一内在价值物,受到一些非快乐主义的责难,似乎将人当成和猪一样的动物,难道除了快乐之外,人就没有其他更高级的自在目的吗?对此,密尔的答复是,提出这样责难的人,真正贬抑人性的人。因为,人的快乐和猪的快乐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有追求知识、理性、情感、道德更高级价值物的快乐。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则是决大多数人最大快乐或幸福。他们将此作为理性社会治理最高的伦理原则。密尔进行了快乐主义的修正。最重要的是他区分了快乐的品质,精神快乐和肉体快乐。精神满足的快乐在品质和境界上比肉体感官快乐更高级。高级动物追求是高级的快乐,低级动物追求的是低级的快乐。高级快乐的满足程度较之低级快乐满足程度更高,更不容易满足。低级动物快乐在量上无论有多大,都难以满足人的需要。高级快乐,很难满足,但人可以忍受这种不完满,因此,他说:“我宁愿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也不愿做一头满足的猪。”
价值非快乐主义(value non-hedonism),也承认快乐、幸福是内在价值,但不认为是唯一的内在价值和人的终极目的、意义价值。人还有其他内在价值,它们有的更高于快乐的价值,比如,知识、美、友谊、自我实现以及对个体来说自由、对社会来说正义等。这些也是内在价值,值得人作为一生的终极追求。当然,对最高级的内在价值的认同上,他们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最早的柏拉图的“至善”的理念、康德的“自由”意志、麦金泰尔的德性、儒家的仁爱、道家的自然之“道”等。如,康德认为,追求快乐和幸福,只是人的自然性本能性人性事实,而非人性所追求的价值应当。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科学规律与道德规律是不同的。康德的哲学和伦理学就是立足于此,在理性的视野中求证道德规律的普遍性、形式性意义。他建构起类似数学物理自然科学性质意义的道德规律公设、命令、原则等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他说:“你一定要支配你的身体,要不然,它就会支配你”。快乐、幸福是人们行为自然性、本能性一个目的。但是人对快乐和幸福的追求,应当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德性,人应当“配享幸福”。人是有尊严的有限的理性存在物。人的道德德性、道德价值是独立的、自足的、自律的、自由的。人的一切行为的目的,受制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决不能受制于人本能自然性的偏好。而自由意志又是出于一种排除一切经验的、情感的理性道义责任和义务。只有出于绝对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本身,才具有道德意义价值。这就是实践理性规律,道德规律。人之为人,使人成为真正意义的人、有尊严的人,就要求将人当成目的,而非手段。人这一理性存在物自身价值,只有在成为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前提下,才是人。康德把人自然性本能性爱好、欲求的事物、价值物称之为具有工具意义的“市场价值”,而把目的意义内在价值称之为“尊严”。“尊严”价值,遵守诺言、坚守原则。有理性的人必然限制一切本能的任性、偏好,不将他人、也不让自己作为手段、工具意义看待、行为,这就是他的著名原则“人是目的”。

一问 发表于 2009-1-18 21:39:29

谢谢楼主、最近正在思考价值的问题。从系统论的角度,是否可以看:
   1、对系统目的的意义,对应于贡献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2、对于系统相邻要素的意义,对应于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
   3、对于自身的意义,对应于本有价值(inherent value)。
   
   我以为,这种基于系统的认识,是其他各种价值说法的基础。包括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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