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该不该校外兼职
正方:教师应该走出去,多参与企业锻炼,增长教师的经历。企业的经验总是比课本来的更实际。反方:现在已经师生比已经不成样子了,教师要把自己的课上好,管好自己的学生,不断钻研自己的研究方向,你在外面兼职是增加了一些灰色收入,毕竟人的精力有限,你能保证教学质量?可以一定的时间内去企业培训,可以和企业联合开发一些项目,兼职就是对学校和企业俩方面的糊弄。
大多普通老师比较清闲(像我),可教师的待遇又不是很好(比上不足,刚够花),都是想周末,假期,上完课,做好一切该做的之后,找点事情做,可是觉得太难了。再不找点事情做,自己都锈了。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
从知识和能力的角度看这个问题:
如楼主所说,如果有些老师很清闲(功课、科研、进修等都比较轻松),那么,
参与一些兼职,多些锻炼,多些经历,正好是对课本教学的一个补充,可以肯定
的是,学生们的课堂内容丰富了,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老师和学生的整体水平提高了。
假如有些老师本来就比较忙(三五十个研究生在名下),那么,就该考虑减少兼职的机会,
多花些经历,将学生的课上好,将弟子的论文阶段教育好。
但是从经济的角度看这个问题:
老师的待遇普遍比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学生的经济状况不好,也是众所周知。
老师到外面兼职,可以提高老师的收入,导师到外面兼职,可以提供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
和一些收入。
综合起来,还是顺了中国的那句古话,凡事不能太过分,教育是主业,不要忘了就行。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人们一直对教师工作的明确界定。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也同样归于此类。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高校教师走出象牙塔,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然而,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教师兼职的众多好处背后也隐藏着不少问题。在兼职过程中,有些教师不能较好地履行教师的工作职责,导致本职工作的质量下降。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不易控制,特别是具体的教学工作质量更不易被简单衡量。事实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校外兼职的同时又要保障良好的教学,质量就存在一定的折扣。 治理高校教师兼职问题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疏”而不是“堵”上。通过学校委派的方式发挥一些有经营才能或有实用技术与能力的教师开办校办公司,发挥这些教师的特长,并为学生锻炼成长提供舞台。这些校办实体可以为各专业学生的实训、见习、实习提供更多的机会,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大家的意见看来都差不多,呵呵
主业不可偏废,兼职要适度,量力而行才是
学校要在这方面起一定的作用,比如监督一些有兼职的老师,提醒他们不可把课堂、兼职本末倒置,同时对有条件(时间、精力、能力)的老师组织起来,起牵线搭桥的作用。 教师从事教育外的其他职业,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兼职,投入在科研教学上的精力过少,势必影响本职工作,应当进行限制。当然,也可参加某些学科知识应用的开发。 现在高校教师兼职是个已经普及的事情了,我觉得不是该不该的问题了,该是怎么兼职对自己的事业更好的问题了
1)自己要建立商政关系走上位的路子,那就拿学校过渡一下,只要考核不太差劲就醒了
2)走留学的路子就要多攒钱而且专业不能丢了
3)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话就稍微攒点零花钱了
总之,我觉得教书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要让学生叫好这是个艺术难度很高的事情,多多综合统筹吧 可以分出自己10%—30%的精力去校外兼职,但千万不要象某些教师,把兼职当成了主业,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当成了负担,首先要有责任心,要对自己的学生负责,所以是否兼职,不是评判的标准~~ 我认为高校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之后,可以兼职。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青年教师、学历低的讲师助教,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这些人每月只靠一两千元的基本工资,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很多年轻教师因为收入差距的刺激,自然纷纷想方设法兼职赚钱;二是大学教师这个职业比较有条件在外兼职,因为课时量小,假期周末等空余时间较多,而学校也没有明文禁止,兼职也就不违法。
所以我认为,低工资收入状态下,兼职是合理的。一个工人下班后,给邻居打沙发,收入与正式工作没关系。收入不是大学带来的收入,跟大学没有关系。 这似乎是一个gre的作文题目?论述在校大学教师是否应该校外兼职,以获取更新更前沿的经验、学识以提高教学质量。
一般性的比较从容、全面的回答是:除了没有对口工作的专业和已经包括社会活动的专业,同时进行校外工作是能够丰富课堂含量、提高学术水平的比较好的手段。 就我个人看,如果缺钱,还是免不了要去兼职的。
一分钱逼死英雄汉啊 我的观点是可以到校外兼职的,因为现在的大学教育已经严重与社会脱节,我们需要那种知道社会上需要什么样人才的老师,教师到外面兼职,他同时就知道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他把这些再传授给学生,我想他的学生会受益匪浅的,但同时像有的老师,为了在外面赚钱,课都不好好上更有甚者根本不上,这就不行了。所以这种事情还是在于老师个人的师德!以前我有个老师,他就是尽管在外面跑赚钱,但从来都不会落下一节课,而且每节课都认真备课!所以这还是关乎老师个人。 应该兼职,现在的大学教育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教师出去兼职可以增加自己的阅历和实践精神,这样上课才能理论与实际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对学生来说是更有意义的! 高校教师兼职指高等院校在职的教师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有偿工作的活动。与中小学教师相比,目前我国高校教师一方面掌握较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同时也相对拥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因此其兼职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到其他院校兼课,到企业兼职,自己创办经济实体等。
(一)高校教师兼职的积极作用
高校教师的业余兼职具有积极作用。首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才兴国”战略的指导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要求使高校教师所擅长的理论知识应该也可以迅速转化为实践经验和生产力,化解了人才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的矛盾,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创造了一定的外部条件。其次,教师兼职顺应了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多元化的办学方针也造成了教师与学生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传统公立院校的扩大招生以及社会力量独立办学的学校的兴起都与师资力量不足形成鲜明对比。高校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同时也促进了人才的流动。第三,素质教育的推广也要求教师在具备一定理论专长的同时有一定的创业实践,兼职也从一定程度上为教师的创业实践提供了机会。第四,兼职客观上也为高校教师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善了教师的生活质量。
(二)高校教师兼职的消极影响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教师兼职的众多好处背后也隐藏着不少问题。首先,在兼职过程中,有些教师不能较好地履行教师的工作职责,导致本职工作的质量下降。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不易控制,特别是具体的教学工作质量更不易被简单衡量。事实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校外兼职的同时又要保障良好的教学,质量就存在一定的折扣。其次,兼职过程中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在外兼职的教师大多拥有一技之长,教师运用学校的设备、资金等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研究成果很有可能被教师带到兼职工作中,难免造成学校、教师与兼职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教师兼职中容易出现漏税现象。在兼职过程中,教师原则上不属于兼职单位的定编人员,在从兼职单位领取薪水时,漏税行为对兼职单位及兼职者都有小利可图,且纳税观念淡薄,于是就普遍出现用人单位、兼职人员漏税的不良现象。最后,校外兼职的无序化使得学校对教师兼职的管理工作不易顺利开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学校与教师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的观念一直都占主导地位。教师大多担心因为“兼职走穴”而招致人事管理的麻烦,所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给学校的人事制度管理带来一定的障碍。 就我来看,若不允许兼职,没有几个人愿意当教授。
毕竟这个是他们自己转换生产力的一个途径。
显然也是必然的他们要兼职。
但另外一个角度是:如何在兼职过程前提下保证教学和科研的质量
是政府和教育机构考虑的重点。 我认为,该不该校外兼职,要以是否影响教学工作、是否促进教学为标准,如果能够促进教学,不仅应该而且必须。
譬如:法学教师,一味地搞理论研究,没有接触实务,往往是纸上谈兵,这样教出的学生没有什么实践能力,所学知识往往与实践相去甚远。
所以我主张,像此类与实践紧密联系,学生日后应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应当校外兼职,此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嘛。
但是,凡是不能过头,有益的实践也应当有分寸,如果一个法学教授忙于代理诉讼业务而无暇教学,也不是好事。
一句话,教师校外兼职应当而且必要,但要向所在学校备案,若每月可能超过几天的要由学校审批。 我没有什么理想抱负价值观之类的东西。
能养活老小、能住上房子,够了。
在三改以后的国家、房价八千的城市,月入三四千,怎么生存?
难道要饿死一些、逼疯一些,才能换取出卖剩余劳动力的权利? 教师外出兼职,一方面有利于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专业素质的提高。那么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看,我的观点如下:
(1)首先,高校教师的专业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教师专业是学科专业,另一方面也是教育专业。那么教师专业发展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而是一切与教研活动相关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提升。
(2)教师专业发展对于教师来说,不仅是成长的结果,更是一个成长的过程。从这一角度来说,教师专业发展实践应该处于核心地位。
(3)教师是专业发展的主体。教师应当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在日常的专业实践中学习、探究以形成自己的实践智慧。
所以说,采取哪一种方式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应依具体情况而定。教师在不影响教育学生的前提下外出兼职将有利于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但更好的方式是融科研和教学于一体,在本职工作的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做到教学相长,这才是王道。 高校教师兼职的法律思考
作者:曾佐伶 杨宇静转贴自:中国高校师资研究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人们一直对教师工作的明确界定。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也同样归于此类。然而近年来高校中也出现了一些教师热衷于社会兼职而忽视本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现象。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高校教师走出象牙塔,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但如果在兼职过程中主次不分将不利于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投入教学和科研中,也不利于从整体上增强我国高校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关于高校柳币兼职的管理立法并不完备,使得高校教师兼职管理无法可依。因此,分析高校教师兼职的利弊,探究兼职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论证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成为目前完善高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高校教师兼职的利弊分析
高校教师兼职指高等院校在职的教师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有偿工作的活动。与中小学教师相比,目前我国高校教师一方面掌握较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同时也相对拥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因此其兼职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到其他院校兼课,到企业兼职,自己创办经济实体等。
(一)高校教师兼职的积极作用
高校教师的业余兼职具有积极作用。首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才兴国”战略的指导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要求使高校教师所擅长的理论知识应该也可以迅速转化为实践经验和生产力,化解了人才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的矛盾,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创造了一定的外部条件。其次,教师兼职顺应了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多元化的办学方针也造成了教师与学生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传统公立院校的扩大招生以及社会力量独立办学的学校的兴起都与师资力量不足形成鲜明对比。高校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同时也促进了人才的流动。第三,素质教育的推广也要求教师在具备一定理论专长的同时有一定的创业实践,兼职也从一定程度上为教师的创业实践提供了机会。第四,兼职客观上也为高校教师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善了教师的生活质量。
(二)高校教师兼职的消极影响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教师兼职的众多好处背后也隐藏着不少问题。首先,在兼职过程中,有些教师不能较好地履行教师的工作职责,导致本职工作的质量下降。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不易控制,特别是具体的教学工作质量更不易被简单衡量。事实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校外兼职的同时又要保障良好的教学,质量就存在一定的折扣。其次,兼职过程中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在外兼职的教师大多拥有一技之长,教师运用学校的设备、资金等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研究成果很有可能被教师带到兼职工作中,难免造成学校、教师与兼职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教师兼职中容易出现漏税现象。在兼职过程中,教师原则上不属于兼职单位的定编人员,在从兼职单位领取薪水时,漏税行为对兼职单位及兼职者都有小利可图,且纳税观念淡薄,于是就普遍出现用人单位、兼职人员漏税的不良现象。最后,校外兼职的无序化使得学校对教师兼职的管理工作不易顺利开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学校与教师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的观念一直都占主导地位。教师大多担心因为“兼职走穴”而招致人事管理的麻烦,所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给学校的人事制度管理带来一定的障碍。
二、高校教师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规范兼职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调整教师基木行为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均没有涉及教师兼职的规定,使得日益增加的教师兼职现象从法律的层面上得不到有序规范。虽然1993年7月2日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法律上明确了科技人员(包括高校教师)兼职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其原则性规定却不能真正有效地规范和指导高校教师的兼职行为,不能为高校人事制度的有效管理以及兼职工作的合理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1988年1月18日国家科委(即现在的科技部)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人才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科技人员进行兼职有一些细则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能全面规范高校教师的兼职行为。该意见中受规范主体也多是指专利、发明等技术成果的开发人员,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高校教师没有作详细的规定。教师兼职种类多样化使得这些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针对性不强。2002年6月28日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虽然再次强调鼓励高校教师兼职进行科研创新,但仍然没有涉及如何有效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规定。
(二)目前高校对教师兼职行为的管理存在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在教师兼职规定上的缺乏,高校在兼职的管理规章上也就显得缺乏中心指导思想。学校有时管理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对教师兼职不闻不问甚至放任自流,导致教师兼职的无序;有时学校只规定本校接纳外来人员的兼职办法而没有涉及本校教师外出兼职的具体管理办法,导致人才进出兼职的管理标准不一致;有时学校虽然针对校内教师的兼职状况制定了一些管理规章,但这些管理规章没有理清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从学校本位出发,过多强调对学校利益和秩序的维护,强调教师的工作义务,而没有顾及教师在兼职问题上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超出了法律框架的规定,侵犯了教师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兼职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随着岗位聘任制的推广,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原来的行政隶属型向民事平权型过渡。这种转型使得教师本职工作的性质也趋于履行民事合同的色彩。总体看来,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性质同属民事活动。但仔细看来,高校教师兼职的形式多样,内容也五花八门,从而造成在执业过程中一名教师身上可能同时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而这些劳动关系,一部分受《劳动法》调整,一部分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教师在本职工作中与高校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为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理。而教师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性质就很不明确,其中可能存在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多种形式。兼职行为的性质不明确使得教师在兼职过程中遇到侵权或违约纠纷时,教师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同时也对本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兼职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必然导致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利法定必然要求责任明确,但在教师兼职活动中由于立法依据的不足导致兼职的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由于教师身份具有特殊性,既不像国家公务员有职务禁止的规定,也不像企业员工受到竞争禁止的兼职限制,这就使得教师兼职行为的主体条件和行为方式不易明确。哪些教师可以兼职、兼职的内容及时间限制等得不到有序规范。
三、依法规范高校教师的兼职工作
(一)完善关于教师兼职的法律规定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法律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高校对教师的人事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来规范和管理教师的兼职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教师的兼职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教育法》和《劳动法》,在其中规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打破以往存在的“单位所有制”观念,淡化教师的身份,强调人员的岗位责任。其次,建议教育部制定《教师兼职管理办法》,以弥补《教育法》《教师法》及《高等教育法》之不足,从而进一步规定教师兼职的性质、主体资格、行为方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明确单位与个人在兼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在为各类学校人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为兼职人员提供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在具体规定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美国,高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就要求明确规定学校是否允许该教师兼职。在德国,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不得损害主要受雇单位的利益,不能利用本单位的设备、资料等。在法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都必须专职尽力于公务,不能兼谋它职和领取公棒以外的报酬。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有选择地从事业余职业活动,但所得收入最多不能超过其本职薪金的50%。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对业余兼职采取的是鼓励加管理的办法,教职员应投入全力搞好本职工作,校方支持的是经过批准、遵守规定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业务活动。另外,波兰、芬兰、泰国等国对业余兼职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众多管理教师兼职的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兼职的主体条件和行为方式,从而明确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规范我国兼职市场的秩序,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增设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亦可进一步地规范教师的兼职行为。
(二)依法制定高等院校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的高校要走向国际化,就需要逐步实现高校管理的国际化标准。这其中就包括如何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是建设国际化、研究型、综合性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重要内容。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都要求高校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精神,积极推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在现有法律文件框架下通过疏理现在校内规章制度,建立从报送、审议、审核到备案的校园“立法”程序,以建立和完善学校政策规章体系,逐渐形成一整套稳定的、科学的学校管理规则。由此可见,学校的管理规章不仅要从实体上进行规范,还需要从程序上进一步保障其落实。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管理必须依法治校,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一步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来细化管理才是建立现代理性高校的发展方向。而如何确保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违法,则需要学校从体制的设计上加以保障。例如,学校的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日常的法律事务,应当审查学校管理规章合法与否的工作,避免学校在设立规章制度时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另外,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设立听证程序也可以加大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提高学校规章的透明度和普及性。
(三)加决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学校与教师权利义务关系
相对于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我国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相对滞后。所以加快高校教育法制化步伐的同时,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也迫在眉睫。改革人事制度应该改变过去单纯的“单位所有制”的人事关系进而推广聘任合同制。从单纯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注重人才管理和强调人才的岗位职责管理,既明确学校的职责也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另外,在分配上应该依据工作实绩差距,强化分配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实现高校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在推广教师聘任制时,学校要摆正民事主体的身份,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地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各个学校可以依据办学理念和办学风格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教师聘用期间可否兼职的条件,确定兼职的内容、兼职的时间限制等。建立教师兼职登记制度、教师流动管理制度等,通过学校和教师之间权利义务的约束有序规范教师的兼职行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不予聘任或解聘,使教师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和科研上。
(四)加强对高校教师兼职的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
由于教育事业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基础产业,所以在倡导“学校自主办学”原则的同时也要求政府对教师的兼职行为做好教育监管,规范教师兼职行为。另外,由于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自由性等特点,所以加强对教师行业自身的建设也是规范兼职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高校教师工作的实际业绩不易量化,而在对内履行聘任合同对外从事兼职工作的过程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将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好坏。所以,学校的教代会、工会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自律性管理,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教师兼职行为进行行业自律,使兼职行为有序化。 教师兼职还有一个好处:
1)学校安排的交流或者经验分享都有局限
2)市场的检验和自己寻找的职位都有挑战和新奇地方,这样教师兼职对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接受市场检验是有一定好处的
兼职也是化解教师生存压力的一个必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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