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这样做可以吗?
本案中,由于学校与学生教材提供商合同到期,学校要求还没有领书的同学必须在某日前把书领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大家说说学校这样做可以吗?我个人觉得如学校性质应是学生的代理,其与供货商签订协议,而在学校的声明中,明显有霸王条款之嫌,其对学生极为不利,如不是代理,那就是代表,那与供货商的合同是学生与供货商之间的问题,学校无权取消学生领书的权利。
希望大家说说该怎么定性,怎么处理呢?学生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呢? 本案中,由于学校与学生教材提供商合同到期,学校要求还没有领书的同学必须在某日前把书领走,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大家说说学校这样做可以吗?
这个信息太模糊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学校这样做是明显不合法的。教材的买卖对于学生来说是自愿的,学校可以给学生说所用的教材由学生自己去买。当然现实中通常是学校统一买的,但上述学校的做法是明显不对的。至于怎么处理在国内用法律手段是有相当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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