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曼浮云 发表于 2008-10-4 03:04:26

关于《漫说考试糊名》的商榷[首发]

关于《漫说考试糊名》的商榷

近日休养生息,漫翻旧书,偶然读到赵群才之《漫说考试糊名》[①]。该文称考试糊名肇始于武则天,是防止考试作弊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法,并引《新唐书》、《文献通考》、《续资治通鉴长编》等相关史料论述。读后有三点疑问:
其一,《日知录》视而不见?通读该文,揣测作者所论多依顾炎武《日知录》及集释条文[②],集结其他相关资料而成。《日知录》“糊名”条论说甚详,然对于《日知录》,作者只字未提,不知何故。当然,不可强行认为作者看过《日知录》,引用而不注明来源。也许正是其个人据其他文献、收集史料独家思考而有一得。
其二,考试糊名肇始武则天?文中说:考试糊名肇始于武则天。作者此论是受刘餗《隋唐嘉话》的影响。《隋唐嘉话》卷下开篇即云:“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判之糊名,自此始也。”[③]然这个“判”,并不可以直接解为考试,而是选人之综合评定。选人与考试相关,但区别大矣。如以此为史证,则关于“糊名”的准确说法应该是:选人糊名肇始于武则天。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条云:“唐世科举之柄,颛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④]《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考》说:“武后初选人皆糊名,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又曰:“唐科目考校无糊名之法,故主司得以采取誉望。”[⑤] 可见,其时并无考试之糊名。《日知录》“糊名”条原注谓“此则糊名已用于选人,而未尝用之贡举”。事实上,作者本人后文亦言:“考试糊名之法最先试用于‘吏部选人’,亦即最先试用于吏部考察官吏,尚未用于礼部选士即科举考试。”
其实,这里作者又犯了一个推理错误。“未尝用之贡举”,并不完全就是说武则天之糊名与科举无关。唐之科举有常举和制举。常举即“常贡之科”,是常年按制度举行的科目。制举,《新唐书·选举志》云:“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新唐书》卷一二五又载:“张说,字道济,或字说之,其先自范阳徙河南,更为洛阳人。永昌中,武后策贤良方正,诏吏部尚书李景谌糊名较覆,说所对第一,后署乙等,授太子校书郎,迁左补阙。”可见,武则天将糊名罢之于吏部试,但在制科中还是有所应用。从这个角度,以此作为佐证,是不是可以称考试糊名肇始于武则天呢?笔者从目前所见资料,感觉亦未可断定,有待进一步检阅史料。
有点偏题的一个问题,值得提及。这就是武则天何以罢糊名之举?《剑桥中国隋唐史》认为:这样做的原因不详。但这一措施可能与那一年出现的问题有关,因为容许一定范围的循私舞弊是堵塞批评的一个权宜之计。那一年什么问题?怀素之变也。此聊作一说。倒是武则天自己说得蛮冠冕堂皇,其《停试糊名考判勅》云: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非一途,理宜才地并升、轮辕兼采,或收其履历、取其学行。糊名考判,合格注宫,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励精思化,仄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圆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後,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⑥]不过从上述所述中,约略可以见看到武则天的一种无奈心绪。
其三,糊名只为防作弊?赵文通篇都认定糊名是为防作弊。赵文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说:至宋太宗淳化三年,两次有贡士诉考试不公,宋太宗“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苏易简知贡举,受诏即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糊名,是关防之有效举措,不言而喻。然后,糊名之入常举,成为法定规制,其初衷并非出于制弊。作者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何以不见连体上文,在“始令糊名考校”前分明写着:“三月戊戌,上御崇政殿,覆试合格进士。先是,胡旦、苏易简、王世则、梁灏、陈尧叟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由是士争习浮华,尚敏速,或一刻数诗,或一日十赋。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纳之。于是,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⑦] 可见,糊名之出发点并不一开始就是防作弊,而是针对“尚敏速”,尽管糊名客观上起到了防作弊这一作用。断章取义为其所用竟至如此,我颇怀疑其未曾检阅原著,盖现代论说中连缀资料,望文生义尔。





[①]赵群才.漫说考试糊名,寻根,2005年3期.

[②][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外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6月第1版,P1314.

[③][唐] 刘餗.唐宋史料笔记丛刊·隋唐嘉话,中华书局,1979年10月.
[④][宋]洪迈.容斋随笔,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月.
[⑤][元]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9月,P348.
[⑥]周绍良.全唐文新编·第1部·第2册,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12月,P1120.
[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79年10月,P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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