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与律师
什么是证据规则?在法院诉争的双方总是各有自己的道理,诉说的事实都是己方的事实,就和罗生门中所描述的一样。而作为裁判者的一方是没有经历过这些事实的,那么如何来判定呢?于是第三方要求每一方都要把自己的事实按照要求表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标准化的有证据证明的能够直接引用法条的相关事实。这个时候就是律师登台的时候了,律师将事实组织成判断的第三方可以辨识的事实,这个时候律师还仅仅做的是技术工人的活儿。而对于这些事实的重新组合排列,加上对诉讼程序的节奏把握,律师就已经是具有创造性的导演了,整个事实将因为律师的存在而重新演绎。而法院尤其是诉讼当事人主义的法院作的是控制律师的解说在证据规则范围内运行,不要超越致使事实偏离。我记得有部电影中表现律师在法庭中操作在庭上的所有人的情绪,就好像在操纵木偶一样。律师能够做到这点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整个社会的运行是存在位阶的共同价值,共同制度,共同规范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于每一个大众产生效果。
上述各段仅仅是我现在的一些粗浅的看法,还需要更深入的思考。就好像在超能物理中,希望有一个完备的理论,但是我们永远都会发现还有解释的死角,有时候这个死角就在我们眼前,就好像白内障一样遮蔽了我们的双眼。
八卦一下:不知道古人说的眼翳中是否就是描述了白内障。 这要看楼主指的是哪个国家的律师?
如果是英美法国家,律师确实扮演重要角色,
如果是国内的话,在整个法制体系混乱失衡的大背景下,没有制度保障和群众基础的律师们实在难有什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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