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yxy 发表于 2008-10-4 21:01:26

引用第19楼aπολλωv于2008-10-04 10:51发表的 :
嗯,还会有钦差大臣和尚方宝剑,当然由于进入文明社会,尚方宝剑是不会开刃的,公安部也明文规定不准私携武器。
现在不是依然有特派员和巡视员制度吗。难道非要面对面来枪战吗?
当时从南方周末看一正的《西窗法语》特别喜欢,观点很新颖,它往往以一个故事来阐明一个问题,读来特别的亲切。不知能不能找到电子书?

maobu 发表于 2008-10-5 15:16:13

引用第20楼pchyxy于2008-10-04 21:01发表的 :

现在不是依然有特派员和巡视员制度吗。难道非要面对面来枪战吗?
当时从南方周末看一正的《西窗法语》特别喜欢,观点很新颖,它往往以一个故事来阐明一个问题,读来特别的亲切。不知能不能找到电子书?
当年正是找这本书找到了百灵,又通过百灵而读书中文,辗转到了读书园地。电子版是有的,建议购买纸本。

goto11 发表于 2008-10-5 17:48:30

引用第20楼pchyxy于2008-10-04 21:01发表的 :

现在不是依然有特派员和巡视员制度吗。难道非要面对面来枪战吗?
当时从南方周末看一正的《西窗法语》特别喜欢,观点很新颖,它往往以一个故事来阐明一个问题,读来特别的亲切。不知能不能找到电子书?
以上到下,信访是以下到上,
而且这个方法第一次听说。如果那些信访的知道会不会一窝蜂就。。。。,好像也有限制。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尚方宝剑”的权力。

一次解决一个案例比较好,如果那些信访都能这样解决,对法律信任就会大于信访

pchyxy 发表于 2008-10-5 21:35:32

以上到下,信访是以下到上,
而且这个方法第一次听说。如果那些信访的知道会不会一窝蜂就。。。。,好像也有限制。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尚方宝剑”的权力。

.......

法律总是一个准绳,国家机器运转总是需要一个规则的,关键这个准绳是为谁而制定的,又是由谁来制定的。记得有人说过弱者的保护神是法律,但法律的保护者又是谁呢?又转回到了国家机器这个工具上来了。不论怎么说“尊重人权,就是尊重自己”。弱势者即使又贫又贱,但如果他得到了尊重,我认为就是一个理性的、有法治的社会,那里存在有绝对的公正、公平啊!
 信访是一个大的概念,如果从官方的统计和只言片语中,可看到信访大多是问题在基层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向上的反映,多半牵累扯或反映当地、当事人各种利益诉求,在当地解决不了,才向上寻求突破,现在有些地方有时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保证不了,还奢谈什么法治精神呢?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信访、上访不见得就是非常坏的事,或者是法治不健全的表象,有上访、信访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就是信访人有了一定的权利的意识,认为还是会有一个能听进去自己的一些话的人或地方,不管法律被怎样地举重若轻,但所有这些能被解决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走上按规则办的途径,结果可能不是令人满意,但总会有一个结果,总比拖死好点。也就是说最其码上访总比捂着好,总比全部捂烂了要好些。
 重庆最牛钉子户风靡全国,后来揪出了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窝案,或许这两件事根本就无关联。但难道真的没有关系吗?

goto11 发表于 2008-10-5 22:17:26

引用第23楼pchyxy于2008-10-05 21:35发表的 :
以上到下,信访是以下到上,
而且这个方法第一次听说。如果那些信访的知道会不会一窝蜂就。。。。,好像也有限制。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尚方宝剑”的权力。

.......
.......
说得对。那些信访者如果不是迫于无奈,也不会不走法律,去上访了。
现在基层法律,法院,以及执法者出现问题已经很多了。我们这里还是大城市,可是一次法制节目中出现执法者的法制观念,居然比我这个法盲都差劲,居然还有恃无恐地大说特说。那些小城市可想而知。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10-5 22:20:27

引用第24楼goto11于2008-10-05 22:17发表的 :

说得对。那些信访者如果不是迫于无奈,也不会不走法律,去上访了。

现在似乎去法院不如去信访,去信访不如找媒体........

goto11 发表于 2008-10-5 22:28:56

引用第25楼capricorn_ye于2008-10-05 22:20发表的 :


现在似乎去法院不如去信访,去信访不如找媒体........
前段时间兴起,没钱治病,找媒体,找大众捐款。
都是被逼得。
步骤比较多是:法院-媒体-信访。

aπολλωv 发表于 2008-10-5 23:30:03

引用第20楼pchyxy于2008-10-04 21:01发表的 :

现在不是依然有特派员和巡视员制度吗。难道非要面对面来枪战吗?
当时从南方周末看一正的《西窗法语》特别喜欢,观点很新颖,它往往以一个故事来阐明一个问题,读来特别的亲切。不知能不能找到电子书?


加密频道自然可以取代尚方宝剑,信息时代嘛
特派员和巡视员能否先代天巡狩一遭紫禁城周边
枪战?刀战上初中时就见过,前不久严打刀刀也被收缴了哦,聚天下之兵,所谓何事?

另,有一种明知故说的修辞叫做反讽

maobu 发表于 2008-10-9 16:25:54

刘星的第二篇文章题目是《法上“法”》,通过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讲述了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的产生与流变。
如果说《苏格拉底的慎重》讲述的是西方社会公民对于法律绝对服从的源头,本篇则通过安提格涅对于城邦法的反抗,指出了自然法思想对于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
先说这些,等着船长给讲讲这个悲剧故事,后面继续。。。

maobu 发表于 2008-10-10 13:46:19

昨天有事没说完,今天继续,先借用苏力教授的文字重复一下这个故事:底比斯王俄狄浦斯得知自己拭父娶母,罪孽深重,因此去位,并客死他乡,留下二子二女。二子为争夺王位,刀兵相见。一子波吕涅刻斯率岳父城邦的军队攻打底比斯,另一子厄特俄科勒斯率底比斯军抵抗,两人都战死沙场。克瑞翁,俄狄浦斯王之母/妻的弟弟,继任底比斯城邦的王位。为惩罚叛徒,克瑞翁下令(一个实在法)不许安葬波吕涅刻斯,违者处死。俄狄浦斯之女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政令,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克瑞翁判安提戈涅死刑—将安氏关进墓室,让其自然死亡。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为了爱情而自杀,并导致其母即克瑞翁的妻子自杀。克瑞翁陷于极度的痛苦。

苏格拉底可以说是“守法”者的典范,安提戈涅则开了“善良违法”(civildisobedience)之先河。法律不外天理人情、“恶法非法”。如果法律本身已经丧失了公平正义的品格,那么肯定会有公民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进行抗争。
就拿我们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来说吧,该法条规定无论跟犯罪嫌疑人有何身份关系,只要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都要定罪量刑,现实中以此罪受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在少数。这个规定貌似非常合理,没啥毛病,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有啥说的?但这个貌似合理的规定实际却有一个极大的缺憾,那就是人性的缺失!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去做能力之外的事情,法律与道德伦理从来都是紧密关联的。从纵向来看,"亲亲相隐“在我国有着上千年的历史传统,就是严苛的大明律也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也均有类似之规定。横向来看也是如此,德、法、日、韩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类似“亲亲相隐”之规定。如果法律违背了“人性”,那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

“恶法”确实存在,“善良违法”终究还是违法了。最好的结局,还是要让“恶法”从良。

pchyxy 发表于 2008-10-13 14:28:58

想当年,于幼军在深圳主政时,曾有一网友在当地的一个论坛上发表一个帖子,大体意思是深圳的优势已在逐渐丧失,跟周边的几个地方相比,其竞争优势不再具备,已不复当年举全国之力发展深圳有利情况,引来一片骂声,说是在唱衰深圳。时任市委书记的于还与网友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引来媒体的一片关注,赚了好多的政治分,加上其与港澳的合作,在当时看来于是前途一片大好,从深圳到湖南,再到山西,当时于到山西上任后,信誓旦旦地讲要解决这个带血的煤碳,但一年之后,就又调到文化部去,媒体还是一片好评,说就等今年扶正了。这次这个包终于破了。
 看来信访和举报还是有一点作用的,这次于的事还是当年在深圳的事,这么多年纪检部门查不出东西来,一方面可能与于的政治作秀、高姿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他手腕协调和摆平相关当事人有关。关键在于信息量的多少,非法谋利的情况准确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个高度机密的信息民,当事人一般都是即得利益者,轻易都不会反水,尤其对这种还非常有利用价值的政治人物来说,更不会从内部来自绝自己的生财之道,外围人物又能知道多少实质性的、非常准确的信息呢?而且纪委的人也没有能力全部斟别这些信息,故而一些消息就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了。举报个程维高,就让举报人坐了两年的劳教,最后还是他的秘书李真犯事后才连带出程维高的。想想信访举报人也不容易。要扭转这些个情况,就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这是个----大问题!!!平头老百姓能谈些什么呢?

参见:“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57793”

maobu 发表于 2008-10-13 15:49:25

信访不单单是民情上传的通道,他担负了更多的原本属于司法的职能。取消信访在当下中国是不可能的事情,信访是把双刃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在争论信访制度的优劣之前,或许我们首先要问一下,我们是要稳定的法治,还是要恣意的人治。贴上“中国特色”的标签,也改变不了信访制度的本质。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4259138/?from=mb-64219436

maobu 发表于 2008-10-13 17:18:12

第三篇: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法律的稳定性是它的优点,稳定的法律使我们的行为有一个可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朝令夕改,那公民的生活就会变得一团糟——法律变动不拘,你不知道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但有时候,优点也会成为缺点,刘星通过乔治案,说明了这一点:
乔治案说的是一个名叫乔治的帅哥闲来无事,翻入皇家空军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乔治的律师辩称,虽然军用机场毫无疑问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的行为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被告不应成立犯罪。法官最终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乔治无罪的判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说的是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按说也不少了,可是,许霆的案子还是让法学家们吵的不亦乐乎。立法者没想到取款机也会出错。面对纷繁复杂的世间百态,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把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之内。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得,面对“不合情理”的、甚至是“荒谬”的法律,司法者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还是充分发挥人的智慧、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英国的那位法官选择了法律,虽然此判决貌似一个“荒谬的判决”,但是,相对于滞后的法律,人的自觉可能是更靠不住的。

maobu 发表于 2008-10-16 16:56:30

四:法治的假设前提
《圣经》诗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是个争议了很多年的问题。作者通过圣经里面夏娃偷吃禁果的故事,说明西人大多认为人性本恶,并且由于人性本恶,西人认为光凭道德教化治理国家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如果触碰了“法律”这跟高压线,后果会很严重。一言以蔽之,由于假设人性本恶,西人选择了“法治”;由于我们的先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民国之前的历朝历代则选择了“以德服人”的“德治”。
德治没有错,通过道德教化能使得民不争讼,道不拾遗,绝对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和谐”、“无讼”也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一个美好的愿望。不过,现实总是残酷的,道德的作用也不是无限大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德治是靠不住的。而“法治”则不失为一种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法律的强制性对于治理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作者提出,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那么假设一个人性恶的前提就是必要的,纠缠于人性善恶这个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法治的社会也离不开道德的教化,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一样。但是我们要警惕的是,我们选择了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那么,提倡所谓与“德治”并重就是荒谬的,所谓并重,只不过是为某某特色所披上的一个华丽的外衣,就像守门老鹤所发问的,“三个至少”谁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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