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龙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吗?
刚接到一位以法律业余爱好者自居的兄台A的电话,他问周正龙的行为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吗?他的基本观点是周正龙的以年画为材料的假虎照获得林业局行政奖励的行为,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
首先,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划分问题,两者绝对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早期的观点认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性质上的根本区别,认为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法规义务的行为,不具有伦理上的非难性;而刑事罚是违反道德,反伦理的行为,具有伦理上的非难性。晚近的观点认为刑事和行政处罚的界限是在乎于量上的区别。比如,盗窃300元的财物是应给予行政处罚,而盗窃1600元则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但要注意的是,不是说1600就没有行政上的任何责任了,只是行政责任被刑事责任吸收了。这也是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两罚原则的一种体现。此外,行政责任是多重多样的,并不是只有在行政处罚领域才能体现出行政上的责任。比如,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返还也是行政中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和刑事责任同时存在的。所以,林业局追回了行政奖励的款项和周正龙承担刑事责任是同时适用的。
第二,A兄认为,周正龙所得的奖励是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机关和普通的自然人是不同的,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我认为,行政机关也是法人的一种,也有其意思能力,同样可以陷于错误,而基于错误做出对其财产的处分,所以以这个理由否定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不能成立的。我举例说,如果周是骗取保险公司而获利的话,那么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和行政机关其实都是法人的一种,都有意思能力,根本上讲保险诈骗罪也是一种诈骗罪,但因为尤其特殊性,保险诈骗不仅仅是骗钱,还破坏了保险业的秩序,所以立法时才将其独立出来。但是,我们的立法中没有政府诈骗罪这么一条罪名,故而只能以一般的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了。
第三,A兄的第三条主张是有道理的,他认为周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么一种犯罪客体,他的行为还破坏了社会秩序。他以偷税最为例,说偷税罪不只侵犯了国有财,还破坏了税收管理秩序,所以偷税罪不是诈骗罪的一种。我同意他的这种看法,周正龙的行为确实和普通的诈骗罪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不仅骗财(物质奖励),还骗名(精神荣誉),一般的诈骗罪难以惩戒周的行为的全部恶性,偷税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一项罪名,周正龙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应该归到那个罪名项下呢?有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则不构成犯罪,周正龙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了吗?我认为这是僵化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对周正龙此类行为有专门的罪名予以调整之前,用诈骗罪对其进行规范虽然是权宜之计,但也不能以罪刑法定为名让此类行为逍遥法外。
此外,我还认为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周正龙的行为是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从数额上判断,他们的行为不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万),所以可以排除滥用职权罪对于他们行为的适用。但如果周骗取的钱财超过20万,我觉得就应该考虑想象竞合问题了。不过,我认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是不应有太多争议的事情。
最后,A兄认为,比如虚构条件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等行为,行政机关也只是撤销其获得救助的资格而已,这些人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行政机关连过去被骗的钱财也没有追回。我承认这是一个事实,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司法实践中的规则是不完全一致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一定严格按着法律的规定运行,何况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我举了一个实际的案例,C女和D女是一个宿舍的同学,平时因为琐事有所积怨,一日,C女使用自己的新购置的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放歌曲,D女嫌c过于吵闹,二话不说直接冲过去拿起c的电脑从楼上窗口扔到楼下。d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实际中公安机关并没有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调解了一下,然d赔偿c5000元了事。立法逻辑和执法逻辑在中国是两套逻辑,所以,本案中如果周正龙没有把这个事情闹这么大,引起全国的轰动,按照我们的执法逻辑,他也估计不会引火烧身,甚至会身陷囹圄了吧。
我并非刑法专业人士,加之这篇文字口语化色彩很重,解释问题的时候用语可能不够准确,希望各位高手批评指正。 周正龙的行为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恐怕不是周正龙吧!是所谓"盛世出猛虎,猛虎壮国威"的角色吧!
而且这个案子也还是有疑点的,一个农民拍摄出很专业的照片,这可能吗?为什么陕西官方会用它炒作?官方炒作是周正龙的犯意吗?官方如果不炒作,是周犯罪未遂吗?
还记得"汉芯事件",骗取的国家科研经费远远高于周正龙,然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cuplav专家多多发贴, 不过, 你的观点我觉得是不正确的,
法律对于所有权的保护的多层次的, 私法救济不能的时候, 显然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 需要公法进行救济,
但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通过公法进行救济的时候, 不一定就侵犯了私权, 比如, 杀人未遂, 还是要刑事惩罚的, 就业时的某些限制性条件, 如年龄, 性别等等, 没有侵犯民事权利, 但是由于非法限制了人的权利能力, 对公共秩序构成了侵害, 所以, 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宪法责任,
诈骗罪保护的私人的财产权, 也就是说遏制的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物权和非法准占有债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民事的角度看, 必须是恶意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行政奖励属于行政赋权行为, 自由裁量的权力很大, 一般也不会有太多的行政法律法规的限制, 只要合理, 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 纹川地震后, 对于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就属于典型的行政奖励, 从这角度看, 周正龙没有侵犯行政机关的民事权利, 肯定不构成诈骗罪, 周正龙只不过沽名钓誉罢了, 他的行为本身根本就不涉及到权利义务问题, 更谈不上违法了, 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至于后来发现周正龙伪造老虎照片, 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具有公定力的行政机关没有认真审核就仓促发布确认并且奖励, 属于行政不当, 由于是赋权行为, 所以, 不会通过行政复议救济, 原行政机关应该撤回原行政奖励行为, 引用第1楼两寸小鱼于2008-07-24 12:39发表的 :
周正龙的行为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恐怕不是周正龙吧!是所谓"盛世出猛虎,猛虎壮国威"的角色吧!
而且这个案子也还是有疑点的,一个农民拍摄出很专业的照片,这可能吗?为什么陕西官方会用它炒作?官方炒作是周正龙的犯意吗?官方如果不炒作,是周犯罪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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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芯事件,法不责众,真追究的话,那就好玩了 引用第3楼energy118于2008-07-24 17:09发表的 :
汉芯事件,法不责众,真追究的话,那就好玩了
中国法律人说了算 应该,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从道义上说也无可厚非 周正龙诈骗,我一直在想,究竟是谁骗了谁? 对,如果“周老虎”是诈骗,那么“汉芯”也是诈骗,所有的学术造假都是诈骗,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果如此,那也是一件大好事。 9月18日,有媒体报道说周正龙案将于9月23日在安康旬阳县开庭。公诉机关将以诈骗和私藏弹药两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9月23日,陕西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称周正龙被羁押在旬阳看守所等待审判,尚未接到开庭的确切时间。
9月24日,陕西旬阳县法院发布公告称,将于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周正龙案。旬阳县法院称周正龙案件为诈骗非法持有弹药案,该案审理准许公民旁听。
9月27日,“周正龙案”将在陕西旬阳县法院开庭。 周先生被判罪,没有任何问题,谁教他没有陈水扁的能力呢。
另外,国际著名的刑侦专家说过,周的PS水平真高?
其实,教周重复拍拍,就知道是不是他拍的?
教其PS一下就知道是不是他去PS的?
但为了和谐社会,这些工作就没有必要了,明显劳民伤财吗!!! 可怜的检察官和法官,被迫承担这样的与和谐社会对立的工作,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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