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plav 发表于 2008-7-24 11:07:28

也谈暴力拆迁

以为躲回老家就可以享受怡然自得的生活,看我的书,写我的文章,不受烦杂俗务的纠缠。但我错了,不论在哪里,我还都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不论在哪里我都无法把自己封闭在书斋里,我的家乡也不是我印象中的那个静谧安逸的小城了。昨晚离我家不远的几户人家遭遇暴力拆迁。对于暴力拆迁,照片、视频都见过不少,日本“激流中国”系列还专门有一集,但没有近距离的见识过,心里面没有这么真切的感受。开发商的人见人砍人,见东西砸东西,叫嚣着“使劲的给我打,一个人不就头20万就搞定了,老子的钱砸下来能砸死你们。”于是乎,一片血肉模糊,于是乎一片残垣断壁。
其实这个问题如果单单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社会中,私人自治是最高的私法理念,关于拆迁合同也同样使用这个规则,就拆迁问题不能打成合意的话,房地产商是没有强制权。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由政府进行行政裁决,之后由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还有一系列程序性的限制,比如通知,听证之类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么设计周延,充分保护人权,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规定啊!可面对那一幕幕家破人亡的惨剧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陷入到悲哀之中。中国现在什么都谈法,天真的以为将法律的框架搭建起来,美好的蓝图就可以实现。可法律制度是政治体系中的法律制度,绝对不是封闭的。没有宪政体制,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法律越健全,我们感到越悲哀!
同时,我也为自己感到悲哀,我不知道我整天琢磨的这点东西究竟有什么作用,与其玩这种文字游戏,还不如翻箱倒柜的找出儿时的魔方来,那也能锻炼人的思维,提高人逻辑推理的能力。

flashtao613 发表于 2008-7-25 09:43:57

问题出现在法律主体地位及惩戒的不均衡以及法律的事后性。
法律是靠可信的承诺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如果承诺不可信,或是承诺之间缺乏一种均衡和对等,一样是会出现问题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法律体系仍然不健全。
如楼主所言:“:“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拆迁管理单位,拆迁公司,居民间主体地位,相互关系的强度是不一样的。拆迁管理单位本身可能就不是一个中立者,他与差迁公司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换句话,谁来监督拆迁管理单位呢?
其次,即便拆迁管理单位是中立的,那么其行使的权力是单薄的。也就是说其可信的承诺,不足以制约和管理拆迁公司,单纯的行政处罚无以解决问题。
第三,拆迁管理单位的管理也是事后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出事情了,他才管理,缺乏一种事先预防的机制。
第四,对于居民而言,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威胁,取证是困难的。如果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可能的效果就会好些。更强的,如果居民接到不明的关于拆迁的人身威胁,拆迁公司无效,更甚至开放公司无效。

lawman7261 发表于 2008-7-25 20:17:53

引用第0楼cuplav于2008-07-24 11:07发表的 也谈暴力拆迁 :
以为躲回老家就可以享受怡然自得的生活,看我的书,写我的文章,不受烦杂俗务的纠缠。但我错了,不论在哪里,我还都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不论在哪里我都无法把自己封闭在书斋里,我的家乡也不是我印象中的那个静谧安逸的小城了。昨晚离我家不远的几户人家遭遇暴力拆迁。对于暴力拆迁,照片、视频都见过不少,日本“激流中国”系列还专门有一集,但没有近距离的见识过,心里面没有这么真切的感受。开发商的人见人砍人,见东西砸东西,叫嚣着“使劲的给我打,一个人不就头20万就搞定了,老子的钱砸下来能砸死你们。”于是乎,一片血肉模糊,于是乎一片残垣断壁。
其实这个问题如果单单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社会中,私人自治是最高的私法理念,关于拆迁合同也同样使用这个规则,就拆迁问题不能打成合意的话,房地产商是没有强制权。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由政府进行行政裁决,之后由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还有一系列程序性的限制,比如通知,听证之类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么设计周延,充分保护人权,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规定啊!可面对那一幕幕家破人亡的惨剧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陷入到悲哀之中。中国现在什么都谈法,天真的以为将法律的框架搭建起来,美好的蓝图就可以实现。可法律制度是政治体系中的法律制度,绝对不是封闭的。没有宪政体制,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法律越健全,我们感到越悲哀!
同时,我也为自己感到悲哀,我不知道我整天琢磨的这点东西究竟有什么作用,与其玩这种文字游戏,还不如翻箱倒柜的找出儿时的魔方来,那也能锻炼人的思维,提高人逻辑推理的能力。
“起来……英特纳雄纳尔,就一定会实现”

tri_gems 发表于 2008-8-1 12:30:59

惩治小民的时候是管用的,维护小民的时候就完蛋了

tao328 发表于 2008-8-1 23:33:14

政府爱暴力,民众爱意淫。。。

goto11 发表于 2008-8-2 22:48:10

同时,我也为自己感到悲哀,我不知道我整天琢磨的这点东西究竟有什么作用,与其玩这种文字游戏,还不如翻箱倒柜的找出儿时的魔方来,那也能锻炼人的思维,提高人逻辑推理的能力。

这句好

磨合罗 发表于 2008-8-9 22:41:23

这种事情还要持续多久呢?再久的话都要去打警察了。

wsz9903011 发表于 2008-8-12 09:12:14

引用第5楼tao328于2008-08-01 23:33发表的 :
政府爱暴力,民众爱意淫。。。

有点偏激啊

wjbb 发表于 2008-8-15 09:10:43

中国特色,已见怪不怪了,各种原因造成现在这现象。

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8-8-23 08:40:45

个人认为暴力拆迁的发生在于政府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不想树立法律的威权。试图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将法律变成一种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左右的一种东西,加上司法既不独立、法官也不够公正所以才导致了这么多的人流离失所。

rech 发表于 2008-10-26 22:41:13

只要你在政府机关中工作,就会见怪不怪了,利益的选择.

星小目 发表于 2008-10-27 09:55:34

曾经在上海市区的政府机关实习,接触过一些强迁令的下达。至少在我们这里,公开出动打手,血肉一片的事不会发生。事实上,行政强制拆迁似乎也进入斟酌阶段,以后可能要向司法强制措施转移,政府的权力会被进一步规制,更别提开发商的“硬暴力”了。

楼主所说的,估计确实存在着,问题不是出在法律,法律人始终信仰法律。地区的差异种种才是问题关键吧。宪政,民主,这些词貌似只回荡在偶们的论文和大一的课堂上俄 即使治不了本,治标也是可以的吧。

当正常程序不能救济的时候,请求信访,上访,媒体关注等等都是一些办法。虽在法律之外,但在法制之中。既然已经发展到了公然的暴力侵害,是可忍孰不可忍 实际的困难可以浇灭热情,摧毁梦想,但击不倒信仰~~

博文大夫 发表于 2008-10-30 15:18:45

政府应该在拆迁问题上多做些工作,暴力拆迁将越来越少.

lawlj 发表于 2008-11-4 13:57:33

中国现在什么都谈法,天真的以为将法律的框架搭建起来,美好的蓝图就可以实现。可法律制度是政治体系中的法律制度,绝对不是封闭的。没有宪政体制,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法律越健全,我们感到越悲哀!
同时,我也为自己感到悲哀,我不知道我整天琢磨的这点东西究竟有什么作用,与其玩这种文字游戏,还不如翻箱倒柜的找出儿时的魔方来,那也能锻炼人的思维,提高人逻辑推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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