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
本人刚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保密合同要求:离职后两年内不的从事相关行业,也不能建立相关企业;但是没有给任何补偿。根据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竞业限制是要补偿的。大家觉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现在的老板只要求员工尽义务,自己却不履行义务呀! 个人认为该保密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楼主所述可知该保密合同并未约定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说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抛砖引玉 基本同意楼上的
保密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可以不履行竞业禁止业务,其他保密义务仍应遵守。 同意楼上的,保密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有效 支持一下 我也觉的是这样呀!做技术的学点东西真难呀,处处有陷阱呀!不知道其他行业怎么样。 不给补偿当然不存在竞业禁止 这不是保密合同,而是一份竞业限制合同.保密义务的履行是无偿的,竞业限制是要支付费用的. 支持楼上各位的解读,不过楼主你在公司的地位不同的时候承担的竞业限制是不同的。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很多时候除非有明显的侵害事实,单位也不会去兴起这样一个诉讼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还不容易达成。——若真实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此事是另外一番景象。 若真是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的时候,倘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时候,很可能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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