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人牛文《赵利水变法!用信息化改造“审判作坊"》,彻底被雷倒
最近看到一片牛文,贴出来,大家学习一下,呵呵。赵利水变法!用信息化改造“审判作坊”实现公正高效!
赵利水
2008.4.30于北京
自法律诞生以来,为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和高效,善良正义的人们在不断探索。如何将繁多法规公正、高效、准确的运用到司法审判中,使审判结果得到案件当事人、犯人和广大民众的诚服如今仍是一大难题。本人倡导的《司法审判抽审制(提纲)》试图用信息化技术解决该难题。
法律源自原始社会古人的禁忌和习惯 ,随着国家的出现而被规范成法律,用以维护统治者的政权。法律披着公正的外衣来到世间,从独裁专断发展进步到今天的民主法制,依然没有消除人们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原因何在?这还得从远古说起。
在原始社会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认知能力很低,为了生存在适应自然环境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禁忌和习惯,这是一种沿袭和本能的自我约束行为,诚然不会有不公之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增多,必然会产生纠纷,因无共同认可的规则可循,就让公正的“神”来“公断”。“神”从何来?当时,人们将不知道缘由不能解释更不能左右的事物,都归于“神灵”在支配。如雨水是从天上来的,天为何会下雨呢?不知道原因,没法解释,有点儿奇怪,神了,于是“神”就诞生了。“神”是什么?其实“神”就是个“?”问号,是永远不能解答的未知数“x”。人们将惧怕而又不能左右的洪水、奔腾的大河,说成有“水神”在操控。两个人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非要搞清是非,就把他们放在水中让“水神”进行审判,结果是溺死者无道当株,生还者有理当助,各方均无怨悔。道理很简单,水是由“水神”来控制,人无法进行干预,生死乃“神”的旨意,所以人们都认同公正,且便捷可行。当然, 现在看来很可笑。追溯“法”字起因 ,三点水示意可能与上述有关,遇到问题没有办法处理,就让“水神”去解决吧。另一方面,水是公正的“神”从天上降下来的,是天意,而静态的水又是平的,水去了肯定是公平的。因此,用三点水和去组合“法”字是公平正义的示意。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国家,国家制定了法律。从那时起执行法律就不用“神”了,而是由人来审判。但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不会忘记给法律蒙上“神圣”的面纱,既然法律是“神”的圣旨,那么 ,执行圣旨的人也就被神化,变成了守护神 。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殖民地国家和今天的现代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客观存在依然如故。我们的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显然,法官是司法审判人员,称“法员”较为适宜。“法官”一词不是中国特产,是在清朝末期随着英帝国的坚船利炮侵渗而至的舶来品。外来的不都是好的,我们要汲取精华剔除糟粕,先进、正确、有益的要大胆引用,反之要敢于抵制。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前,民主与法制是国际社会主流,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与时代和民意格格不入。现在你要称呼别人官老爷、官大人,那肯定是极大的讽刺。就连我们的政府官员也改称为公务员,那为什么非要将法和官联系在一起,甚至把法官说成是法律的守护神。在审判时要戴上法帽,穿上法服,正坐在高高在上的“神坛”,等等……。都是把法律和“法员”“神化”的体现。不管怎么神化,司法审判还的用人来实现,人不是“神”,得食人间烟火,人有七情六欲,思索万千,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置结果千差万别,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尽管绝大多数法官克尽职守,公正判案。但是,即便是公正无暇判决,由于程序不合理、不透明,人们也难免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发生偏见,认为不公。
现在的法院判案和旧时的手工作坊制作商品过程一样,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他们都具有两个特征:一、基本上是人工作业,二、大多数人员固定一处。所不同的是:作坊为了竞争生存总要不断改进,就变成了现代化工厂。法院没有竞争,高枕无忧,依然是吃皇粮的“审判作坊”。 这种“审判作坊”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至今仍无多大改观,其产品质量不稳、效率低、周期长、的弊端,已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这乃当世共有现象。
历史告诉我们,只要用人判案就难免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难道为了公正要重走“神”审判的老路吗?不可能,历史不可能逆转,只有向前。自然科学促进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进步,科技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向着公平、正义、文明方向前进。工业革命淘汰了落后的手工业作坊,摧毁了腐朽的封建专制统治,诞生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信息化使一些神话故事变成现实,将来必定取代“审判作坊”,实现计算机判案。试想,到了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还有可能耗用大量人力和时间去打官司吗?有人说:到了共产主义就没有了国家,也就没有了法律,还打什么官司。诚然,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命名的没错,国家没有了法律当然就不会存在。但是,人类社会总的有活动规则吧,只不过有可能不叫法律罢了。有规则难免就有人犯规,犯规就要裁决。在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各种规则应更加健全、复杂、繁多,现有的“审判作坊”在审判准确度和速度方面根本无法承受,只有借助信息化来实现裁决。
当前发达和较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计算机判案的客观条件。但是,人们可能难以骤然接受。只要进行广泛持久地宣传工作,逐步树立正确思想意识,达成共识,方能实现计算机判案。
我们是否要长期等待呢?大可不必,可向前一步,先试行《司法审判抽审制》用信息化改造“审判作坊”将其变成全国性“大工厂”。什么是“司法审判抽审制”呢?其实质是:司法审判利用机制管人,实现司法审判公正、透明、高效。运作方式简述就是:案件当事人、嫌疑人或代理人随机在全国法官库中抽取多名法官打分评审案件,以平均分数值为依据判案。一审案件一般用一个月左右时间结案,运作过程有如下八项步骤:一、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及公诉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在七日内开庭审理案件,并全程开启录音摄像设备。二、在十四日内第二次开庭审理结束时(如需要,可顺延十四日第三次开庭),案件当事人、嫌疑人或代理人在全国法官库中(可先在一个省、市试行)随机抽取评审案件的法官,法官人数按案件大小、难易程度确定,由奇数组成。涉案各方平均分配,所剩一人抽签决定由哪方抽取,抽取到的纸条上,法官代码是密封的,在判决前禁止打开,各自保存,或交法院集中保管。判决后再打开核对。三、受理法院在两天内将审理文件和音像资料删掉法院、审理人员、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涉案人员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后,传送到国家信息传输中心。四、国家信息传输中心立即传送给抽取到的评审法官。五、评审法官在两天内将评审报告传送到国家信心传输中心。六、国家信息传输中心即刻将评审书传送到受理法院。七、受理法院按评审报告中的“有没有”犯法、违规,依少数服从多数认定;该判“多少”年、“多少”钱按平均值认定,出具判决书,在七日内宣判。同时,将所有评审报告复印交与各方,打开抽签条上的密封,核对法官代号,如有误重新抽取法官,再进行评审。八、如有不服可上诉,上诉审判程序可参照一审程序执行。
《司法审判抽审制》实现了审案和判案相分离,审案就是负责让案件各方尽述己见,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审案人员不能发表意见。判案突破了“作坊”约束,从全国法官库中抽取多名法官评审案,突破了区域界限,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且按少数服从多数和按平均值判案,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透明性和效率大幅提高,即便少有偏差人们也能接受,不会对其公正性存有疑虑。实行《司法审判抽审制》有哪些好处呢?概述有以下九大效益:
一、 用机制管人,实现司法审判公正、透明,保护人权。
二、 适合不同政治体制。比司法独立更科学、先进、可行。
三、 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结案。成本低、效率高。
四、 司法审判由狭域指定一人主断,改变成广域不定多人共断。结案的正确率和准确率显著提高,维护法律尊严。
五、大量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基本消除因审判不公、程序不透明而产生偏见所导致的重复上访事件和群发事件。提高对政府的满意度。
六、能够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杜绝司法审判腐败。消除地方保护。
七、有利于法官队伍建设。每一次评审案件都是对法官的专业考核,能够提高法官素能。
八、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度,变压服为诚服。人们愿意用法律维护权益,认同法律最接近真理。
九、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司法审判抽审制》要经反复调研论证,颁布法规后才可试行,初期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要比现有的“审判作坊”优越的多,广大民众乐于接受。司法审判公正、透明、高效的美好愿望一定会实现。
赵利水已寄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及有关机构和要员15封信函,建议联合国尽快调研立项,论证修改,广采民意,大力宣传,商定公约,推动世界各国,按国情适时施行“电子货币社会”和“司法审判抽审制”。 造福于人类!
附注: 赵利水首倡《司法审判抽审制(提纲)》和《开创 电子货币社会 新时代(提纲)》两文,已先后获中国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原文稿可在互联网搜索阅示,欢迎指正。 感觉这样做司法成本比较高,至少一些小案子是没这个必要的,如果某些特殊领域,比如知识产权、垄断企业拆分等情况倒是可以考虑一下。
其实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部分实现了上述情况,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法律由民主代议机构制定,其实已经比抽选法官的制度更优越了。 呵呵,果然牛人,果然牛文,潘基文也被拱翻了。。 法作为政治之晚礼服会让你脱掉吗?
正义女神的蒙面黑纱会给你摘了吗?
法律毫无破绽吗?没有地方法规吗?
法官水平均一吗?知道案件数量吗?
……
可能吗?不是扯淡吗? 根据我国宪法,每个中国公民对国家政治制度建设都有建议权。
更何况这位写了那么多一篇,这还是应该肯定的。
从文章具体内容来说,自相矛盾之处很多,前段说人靠不住,要用“机制”来审判,可是后段设计的制度难道不还是要靠人来操作和判断么。
此外,这种意图以完美制度来将人的一切活动固定化机械化的想法实在有些幼稚天真。
冯诺依曼结构的电脑怎么可能替代人脑呢?
建立完美的法律体系就连德国的实证主义法学天才们也无能为力吧?
我想这篇文章的作者,性质大概类似于自称能解决哥德巴赫猜想的“民间科学家”们,可以被称作“民间法学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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