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16 22:07:11

彩票案

没意思

阿大 发表于 2008-7-16 22:48:22

谁主张谁举证,a没有证据可以说明c偷走彩票。
通话记录只能证明b委托过a,就算那张彩票是a买给b的,也不能说明她没有错把这张卖给c(存在a忘记打票,而直接把原来要交给b的彩票卖给c的可能)。
除非a能证明c拿走彩票时没有付钱。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16 23:08:02

没意思

阿大 发表于 2008-7-16 23:15:55

相当于a替b保管的彩票丢失,在不能证明c偷窃的情况下,至少不能叫c负责。

阿大 发表于 2008-7-16 23:17:35

无权处分也不能作为不对彩票的丢失负责的理由。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16 23:20:41

没意思

energy118 发表于 2008-7-17 00:01:26

老客户b电话委托a帮助购买80元排列3彩票,其中包括号码为“528 ”的彩票

这个没有录音的话,很难作为证据吧

c称当日在该彩票点自己买了几注彩票后,问a要其他人购买的彩票看看,后来看到“528”这个号码觉得不错,就让a帮她也买了这个号码,于是她才有了手上的这张彩票


这个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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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没记错的话,看来c是理亏(c能不能,会不会讲记错了?)

makeeoe 发表于 2008-7-17 16:07:59

向含笑问好, 谈谈我的看法.

彩票是幸射赌博合同的债权证明, 对于已经中彩的, 属于典型的资格证券, 虽然证券本身不表彰任何债权, 但是对于其占有者, 债务人善意给付, 具有清偿的效力, 而且这种资格证券与存单不同, 基本上不记名,所以, 也没有办法挂失止付, 在失去证券后, 也很难证明证券权利的存在, 所以, 其实际上已经很接近有价证券的效果了, 当然, 本质上中彩的彩票还是一种债权证明, 只不过由于不记名, 确实可以形成准占有.

讨论彩票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a是否可以向c主张返还彩票一点意义都没有, 因为a和委托人b只是委托代理关系, a对彩票只构成准占有辅助, 根本就不是自己准占有, 不可能发生类似有权占有制度的物上请求权, 或者侵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独立的占有之诉), 既然是代理关系, 彩票买卖关系的效力发生在b和彩票中心, a是受托人彩票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不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b就是彩票的债权人.

只要c没有请求兑付, 那么, 只要b能够确认其人, 当然可以主张返还彩票, 即真正的债权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请求返还债券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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