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园》网刊——法律专题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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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冯译德国刑法典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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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dwzk
2、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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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obaipeng
3、论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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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jqdzzh
4、于无声处听惊雷---读钱卫清先生《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法官决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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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创]解释的历史与历史的解释——从“幼子继承权”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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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法官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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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逮捕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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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创首发)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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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视记者的采访权(本科毕业论文,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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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管行政执法与物权保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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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ufa3310 (已通知)
10、[原创]从三个角度看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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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的六个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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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议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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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创首发)论宪法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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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眼观地震(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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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常见法学核心期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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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核心(以法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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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试论权力制约与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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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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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由、正义与秩序,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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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违法必究与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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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engzi (沙龙,需整理)
18、“屡教不改”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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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ufa3310 能成为《书园》网刊的初选稿件,甚感荣幸。多谢依荷听雨与工作室全体人员。
已经校对修改,现在就投稿。
城管行政执法与物权保护观念
一、引言
近一两年,关于城管执法的信息、新闻接连不断,而且都有一定影响力。而且大多数都是负面报道,甚至对这个职业的漫骂和谴责。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
1、城建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城建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一个执法部门,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往往与该部门地位的提升有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行政机关能够经常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非常荣幸的,象公安、建设、土地等部门。当然,也不能排除因为干部素质因素而违法行政的。
2、城建执法的对象大多为弱势群体。在执法过程中,这些相对人对执法不理解,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而且,因为执法对象大多是弱者,很容易得到群众同情,并结成广泛的利益群体,甚至酿成群体抗法事件。
这些造成执法困难的原因,有的是可以克服的,有的则是无法回避的,仅靠城建部门也是无能为力的,是社会问题,不是简单探讨法律就能解决的。例如,随着国家改革步伐的加快,不少新的问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暴露了出来:企业破产、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村三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村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等,这对城市发展造成了很多不利因素。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生存之间的矛盾。但有的方面,我们的工作是可以改进的。这就是物权保护。
二、城建执法与物权保护
1、物权法的颁布、性质。
全国人大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制订,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颁布后,全国掀起了学习浪潮,但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物权法》就是规范物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买卖交易等等。所以,很多人从民商法角度分析探讨《物权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有人做了统计,《物权法》共247条,就有142条与行政管理、行政审判有关,可见,《物权法》也是一部行政法。最高法院王达法官在讲座就这样说到:物权法不仅是民事基本法,而且是行政方面的法。当然,这142条绝大多数是与不动产登记有关,与房管局土地局有密切关系。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对《物权法》做介绍和说明时,评价道:“《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的民事法律”;吴邦国委员长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正,这种人细微的变化,我觉得很多人没有注意到,他把“民事”两字去掉了,他就认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的法律”。
2、物权观念与依法行政。
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比如民法,它是调整平等的公民法人的民事交易活动,比如买卖活动。从私法角度看,《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部门法,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不受其他主体的侵犯。这从《物权法》的篇章结构看得出来,共五编,除第一编规定总则外,其余四编分别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用。其中,所有权又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用益物权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如果其余平等的主体侵犯了这些权利,就会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公民法人的这些权利,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同样不能侵犯。因此,《物权法》又同时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不受行政执法主体侵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因此保护物权不受行政关系侵害,就不是民法的范畴,而是行政法。行政法属于公法。从整部《物权法》看,没有哪一个条文是从行政法角度规定,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或公共管理部门不能侵犯物权。更没有哪一条款,直接规定到城建监察执法。因为,《物权法》是民法学者起草的。
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学习《物权法》呢?行政部门非常有必要学习《物权法》的物权保护观念。《物权法》对每一项物权的保护规定,都是行政执法权力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每一条物权法的条款,都与行政执法有关。同样,城建监察执法时时都要受《物权法》的约束。这就是物权的排他性,公民享有物权的地方,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一家人住在房子里,执法人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你要进去就得征得房主的同意,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往里闯,否则你就是违法,除非你持有搜查证。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行政执法中,时刻都要记住这条界限。违章搭盖肯定要受处理,但物权也应受保护;沿街占道的商贩要打击,但他们合法的财物应受物权保护。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3、城建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城建执法中,没有对人身采取剥夺或限制的权力,都是财物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因此城建执法都与《物权法》很有关联。执法中,对相对人的财物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采取什么强制或处罚措施?如何采取措施?首先,要厘清一个观念。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如占道经营、违章搭盖,不等于因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受保护,执法部门就可以随意采取措施,可以不注意行政程序,甚至不查找是否有制订法上的依据。这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起诉该行政行为,依据行诉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应当举证证明有这方面的明确的职权依据,比如说,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相对人的某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某一种行政行为措施;当然还应举证证明遵守了行政程序,法律赋予了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职权,不等于可以不顾行政程序。如果执法部门无法提供明确的职权依据,或者违反了行政程序,即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所作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将会被撤销。因为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对此的认定是否事实清楚。
这里其实涉及公法与私法的一个区别。私法上,也就是民事交易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没有限制,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法无明文禁止,就是自由。但是,公法上就不同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不能做。你不能说,法律又没有规定不能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因此,执法中,对相对人的财物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查找是否有法律的授权。这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物权法》规定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对于对财物的处罚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规定在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中,而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罚或强制则规定在即将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中。
4、联系到行政执法中,物权法应与处罚法相联系。
《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些在城建监察执行中较为多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两种没收的对象是不同的。没收非法财物。《物权法》所要保护的财产只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非法财物当然就没有物权。因为这种财物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比如毒品,反革命或淫秽书刊,或专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等。没收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原因在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该所得的财物不仅与违法行为有关,而是因为该违法行为而得到该财物,违法行为与所得有因果关系。
现在的行政执法中,都将没收对象扩大化了,只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都予以没收。比如,打击黑车。黑车对运输秩序有很大影响,危害安全,应该打击。但打击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黑车。梁慧星先生在全国政协社科组讨论会上颇为动情地指出,“摆摊设点影响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赶走就行了,至多罚点款也就罢了,怎么能够毁坏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顿交通秩序,抓住开‘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训他,处罚他,例如罚点款,也都说得过去,你怎么能够没收他的车,甚至毁坏他的车?”
表面上看,好象依法行政与物权保护存在矛盾,其实没有矛盾。对此,应区分物的违法性,还是物上行为的违法性。对违禁品,是物本身的违法,任何私人均不得持有,行政机关当然可以没收。但对于经营行为违法,或其他行为违法,就不能随意没收。比如说,对于违章搭盖,未经批准随意搭盖当然是违法的。但有关部门,包括法院没有权力对该搭盖的材料直接进行毁坏,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了,但他的物仍然受物权保护。虽然对违法行为可以处罚,如罚款。对该搭盖的材料,可以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如果拒不拆除,可以雇人拆除或强行拆除,但拆除过程应尽可能地避免物的损坏。拆除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结果被消灭了,物权也得到了保护。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行政法上的原则,这个原则将来会越来越重要。行政比例原则。就是说,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简单的说,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赋予了处罚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行使,尽可能避免相对人的损失最小。说是,不要用大炮打麻雀。例如,有的城市,对无牌三轮车,发现的直接用大锤砸烂,这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用毁坏财产的职权。但是,如果执法人员在扣车的过程中,不顾车上货物,致使货物发生不必要的毁坏的,就是不适当的行为,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如果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只用扣车即足够了,毁坏货物没有必要。再如,将秤折断,这也不可取。从物权角度看,即使被没收了,被没收的财物也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无权毁坏,要变卖拍卖变为钱款上交国库。目前我国对被没收财物的处理问题管理不严,将来会加强管理。罚款就不一样,也具制裁性,针对违法行为,所以法律法规较常用到罚款这种处罚方式。当然,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比如说扣押、查封。如果不扣押点财产,他就不会主动地去银行交款,罚款也执行不了。行政执法也不容易了。
5、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罚款、没收。后者是剥夺了你的所有权,被没收后,就没有了;而扣押,就是暂时限制对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在交纳了罚款后,就解除扣押,就恢复了物的所有权。这些扣押查封冻结的行政行为,叫做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执法中非常重要,《行政强制法》马上就会出台。以前行政处罚也很乱,《行政处罚法》出台后,都很规范。但现在强制这一块,仍然乱。上面说到,公法行为都应有法律明确的依据,比如行政处罚必须能找到《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当然,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也应有法律依据,只是《行政强制法》还未出台。
在目前情况下,建管执法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促进交款。这是最好的执法方式了。既可以达到履行职责,又不违背物权保护,更重要的是体现文明执法,避免相对人的对抗。但是,人们包含被扣押人,对强制措施与没收,了解不多。东西被你扣押了,他们以为肯定被没收了。所以,情绪特别激动,也许这些东西就是他们唯一的谋生的手段。难怪他们激动。这就要求我们要文明执法,告知是扣押,还要出具清单。结合一个城管执法的案例。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在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区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然而,三轮车仍被执法人员收缴。随后,崔英杰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育是非常深刻的。我们从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呢?首先,是没有物权观念;其次,没有考虑行政比例原则,没有考虑没收财物的必要性。最后,最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没有遵循行政程序。从崔英杰说的话,可以看出,他是因为车被没收而那么激动,丧失理智。从这则报道的作者用词,说明他们都认为城管队员是在“没收”三轮车。
这个案例值得深思,也许我们的城管队员根本没有想没收这辆三轮车,而只是扣押,只是没有说明清楚,被崔英杰误认为是在没收。那死的不是很冤。如果城管队员没收或者扣押前,能够依法说明所采取的行政行为是扣押或是处罚,以及所依据事实与理由,还有法律依据。其实,很可能不会发生这件悲剧。因此,行政程序非常重要。城建监察执法中,对相对人的财物没收或限制之前,要履行行政程序。虽然《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但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非常详尽的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草稿,对相对人采取不利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处罚程序并不多。
三、城建执法中剥夺或限制物权的权源,与程序
1、城建执法处罚权的来源。
因为权源的不同,影响执法程序的不同规定。对物权剥夺或限制的行政法依据。主要有:《城建监察规定》,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第5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福建的地方立法还有:《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城建监察执法的权源比较乱,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权只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第17条),或行政机关委托(第18条)。《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城建监察规定》只是建设部作出的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无权授予城建监察部门这些职权,因此不是授权,只能是允许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是委托执法,与目前城市管理职能的现状不相符。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活动时,其全部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城管可以接受委托执法,那么可以试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是依委托而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将身带几十本处罚决定书,遇到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时就要开具不同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同时每一张处罚决定书上要加盖不同部门的公章,执法的繁琐不言而喻,这就与国家进行综合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权力重新进行配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2002年8月2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制订的是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有权对行政职权进行授权。这样,城管就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建执法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领域内的物权进行剥夺或者限制。但要注意两点:不能行使的权力: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当然,对于列举的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就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另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能有一种机构性质,即为行政机关。
2、对物权进行剥夺或限制的程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要点中强调: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城管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城管队员的综合素质,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做好城建监察工作。这里的作风建设,文明执法。其实,工作方式很重要,这牵涉到行政程序。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违章搭盖,随意占道,当然应当处理。这是从实体法上界定。但是,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就可能随意处理。即使相对人违法行为存在,也不等于行政机关就可以不遵守程序。行政诉讼中,我们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审查相对人的行为。因为,即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不等于你行政机关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按以前的观点,你的行为违法,我就有权处理,不管什么程序不程序的。程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能够缓和相对人的抵触情绪,用法律的话讲,就是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如,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我要对你进行处罚,因为你有什么违法理由,依据什么法律依据。还要告知,你如果对所认定的事实及依据的理由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辩,并陈述你的理由。对于这些理由,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考虑,正确的应该采纳。而且,如果对相对人处以数额较大罚款的,还要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通过这些程序,为什么就能缓和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呢?以往的执法,对相对人来说,你只能等待我行政机关作出的结果,你只有接受处罚或强制的份,并无权利知道我作出处罚的整个过程,这是我行政机关内部的事。相对人只是被动接受处罚,不能表达意愿,即使不服,也只能闷声,无处可出,无理可说。说简单点,就是不尊重人。如果不服,只能事后申请复议 或起诉。而,行政程序让相对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这个行为的事实理由等整个过程,也允许相对人表达自己的看法,在听证程序中甚至允许一般程度的辨论。相对人不仅能事后监督,而且在介入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过程中监督。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更深体现。现在已经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不仅在作出决定之前,而且在法律制订之前,在草稿讨论之前,重要的法律法规都将讨论稿公之于众,让公众发表意见。
四、总结
执法部门应树立物权保护观念,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就是对我们公权力的限制。
只有在法律有授予我们对物权进行剥夺或限制时,才可对物权进行剥夺或限制。这就是依法行政。
另外,还要合理行政。要尽可能地采取柔和的行政措施。采取的行政行为要与相对人违法程序相适应;要看对物权进行剥夺,是否必须;如果有其他措施同样可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就不能采用没收。即使有权剥夺或限制物权,也要履行法定程序,告知、说明理由,减少抵触,文明执法。
通过对城管执法的实务调查,体会到他们执法的重要性与难处。一些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统归由城监执行,但是在立法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一些大城市,成立了综合执法局,有了明确的执行依据。但在笔者所在地,却还是事业编制的城建监察大队,未实行综合执法授权,面对城镇改造、务工人员大量流入城市,下岗工人就业等压力,却仅靠有限的几条“委托执法”依据,权责严重的不相一致。因此,我们应当关注这个执法群体,在谴责的同时我们也应多一些谅解! “屡教不改”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情节。司法审查中,对屡教不改的构成一直存在争议。2006年1月23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作出解释》(以下称《解释》),及5月11日在对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中对屡教不改作了界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具普适性,其他情形下的屡教不改仍无认定依据,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典当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屡教不改,但又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银行业务违法屡教不改的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等等。本文结合《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对屡教不改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阐释。
一、屡,即构成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次数。司法实践中对屡次是两次还是三次以上有争议。公安部废止的《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中就曾认为应是违法行为人被“多次”抓获教育。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偷越国(边)境屡教不改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屡教不改,则指被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解释》和《批复》均认为构成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违法行为,是两次及以上它们所界定的违法行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构成“屡次”的违法行为的次数要求不同,可见,屡次是几次,没有必然的内涵,应依据各自的规范性文件认定。屡教不改所反映出的违法情节轻重,综合体现在违法行为的量和质两方面,由于各规范性文件对构成“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的质的要求不同,就影响了对量的要求。因此,“屡”所指的违法行为次数,不应孤立看待,而要结合“教”来认定。
而且,构成“屡次”的违法行为应具有同一性。《批复》认为,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但对于何为同一又有争议。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几种行为,是同一行为,还是不同的行为,相对人实施这些不同的违法行为能否构成屡教不改。同一性应以法律规范为准,因为立法者将行为性质、侵害对象相同的行为归类在同一条款施以同样的处理,就是对同一性的认定。例如,相对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处罚后,又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均属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引诱卖淫和介绍他人卖淫同属同一法律条款,他们均符合“屡”的同一性。
二、教,即构成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已受到或应受到教育或制裁的类型,体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达到哪种危害程度,才是屡教不改意义上的“一次”违法行为,存在争议:是只要求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是被口头警告,还是要求受到拘留。《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就曾规定被抓获教育就构成一次。《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认为偷越国(边)境就为一次,不论违法是否受到制裁。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只有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才算得上一次。《解释》和《批复》则将刑罚、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及罚款规定为履教不改意义上的一次违法行为,且罚款一般应达500元以上,如果仅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不构成“屡教不改”。
“屡”与“教”分别体现了违法行为的数量与质量。只有“屡”与“教”相结合,才能真正把握法律条文中屡教不改情形的规范本义。如果被抓获或接受教育就可构成屡教不改的一次违法行为,那三次以上才可构成“屡次”;如果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处罚才可构成屡教不改的一次违法行为,那两次就应足以构成“屡次”了。因此,不能分割“屡”与“教”来理解屡教不改的构成。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的构成没有详细规定的,应结合该两者来认定。
三、不改,即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被制裁后,应给予一段时间改过自新,在该期限内未再违法的,即为已改过。改过后若再违法,不应再对之前违法行为予以重复评价。《批复》规定这段时间是刑罚后的五年,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只有在上述期限内又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才为“不改”。而在该期限之后的违法行为就不构成屡教不改。
在违法行为有三次以上时,若第三次违法行为在第一次的上述期限之后,可否认定为“不改”应视这些违法行为的间隔时间而定。只要这些违法行为的俩俩间隔时间均未超过上述期限,它们均系“不改”状态下的违法行为。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精神,《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赵某2003年5月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拘留,2006年3月、8月又提供赌资,该8月份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拘留的三年之后,但2006年3月的违法行为使行为人的主观继续处于“不改”状态,因此提供赌资的数额可合并计算。可见,只有其中相续的两次违法行为间隔超过上述期限,才会中断“不改”主观恶意的链条,处理后一违法行为时才不再考虑评价前一违法行为。
四、情节较重。大多法律法规明确将屡教不改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处罚,这时情节严重是屡教不改的当然内在因素,认定屡教不改就无需另行认定情节较重的要件。例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接着第二款规定了屡教不改等四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但有时法规也规定构成屡教不改,还应另有情节严重的要件。《解释》第7条就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从字面理解,可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还应情节较重才可构成屡教不改。从劳动教养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强制程度看,也应理解为情节较重是构成屡教不改的另一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往往从“屡”、“教”、“不改”诸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情节较重”。如违法次数三次甚至更多、违法行为被处以刑罚或拘留、被制裁后很短的时间内又连续违法,就足以认定情节较重。因此,情节较重的构成要件没有独立的认定标准,要综合考虑其他三个要件。 试论权力制约与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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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权力制约的必要性,谈到权力制约需要法律。然而仅有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好的执行,并不能使权力制约得到真正实现。笔者认为,权力制约的实现需要法律信仰。在缺失法律信仰的当今中国,迫在眉睫的是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从而实现权力制约。
关键词:权力 权力制约 法律 法律信仰
一、权力需要制约
在历史长河中,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权力是否需要制约和如何制约作了许多有益并富有成果的探讨。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谈到了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应当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统治者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理性的、无私地行使权力。”[]然而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现。后来柏拉图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进行了反思,并在《法律篇》中写道:“这种国家统治当局中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柏位图从自己的实践经历反思权力绝对而不需制约的观点不可行,并在其后对原观点作了修正。我们在一边赞扬柏拉图的实践和自我完善的精神时;我们还要看到他通过实践表明了权力需要制约。
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他更尊重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指出:“人在达到完善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并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用职权者滥用权力,……”[]因此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那种按柏拉图的理想国式所组织的国家必然在一般人性这些暗礁面前撞得粉碎。亚里士多德他从人性方面的论述表明了权力需要制约。
格老秀斯作为近代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国家是在法律上有效力的、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以享有法律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为目的的联合。而权力是从法律派生出来的。”[]在他看来,权力源于权利又高于权利;权力统制权利又受制于权利。然而他的权力制约观念是不彻底的,他指出:“人民把他们的主权让渡给了统治者,而统治者就象获得其私人权利一样操握这一主权而且他的行为一般也不受法律控制。但统治者却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原则和万国法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即使统治者滥用权力,人民也无权反抗他。仅在某些明显地篡权或公然滥用权力的情形下,他才倾向于承认人民具有反抗统治者的权利。”[]卢梭也持国家契约论的观念,但对格老秀斯的观点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组成这个集体的目的,不是为了组成而组成,而是要让这个集体能行为。卢梭也意识到了,在其第三卷政府总论中指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思;另一种是物理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行政权力由谁来行使呢?在卢梭看来,“行政权力并不能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卢梭则找到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中间体-----政府来行使。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然而在现实中,政府与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卢梭则明确的指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也即国家、政府以及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它(他)们必须执行和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并受法律的制约,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格老秀斯以及卢梭从权力的来源这个角度论述了权力需要制约。
权力需要制约的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可。虽然论证方法或视角不同,但殊途同归。就是强权哲学的杰出倡导者尼采他也或多或少认为权力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他认为,“生活的实质就是不屈不挠地为权力而斗争;他主张,权力意志的充分发挥,不应当过分地受到法律限制和不可违反的规范的约束。”[]
没有权力,“政治体”就没有了动力,就如同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然而让权力不受制约也是不可行的。我在此还是引用很多人在谈到权力时要引用的一句话:“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应受到制约。
二、权力制约需要法律
思想家、法学家们在讨论权力需要制约时,也论及了权力制约的方法。柏拉图在《共和国》中认为国家是一个行政国家,它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依凭法治来管理。“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即他相信出色的哲学家能很好的运用权力,权力的运用将受到这种哲学家理性的制约。然而他试图在西西里岛的锡拉古城建立柏拉图式的理想国的失败,让他认识到了“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士”很难找到。实际上他间接的否认了靠人的理性制约权力方法的可行性。因此在其后提出了“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后来的思想家、法学家们很少有人主张单靠人的理性制约权力,而是不约而同地想到了用法律来制约权力。因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但就如何运用法律来制约权力,思想家、法学家们却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在此仅简要介绍几个笔者个人看来比较重要的观点。中世纪的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在他看来,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的和颁布的”。[]然而人法终究是人(笔者注:部分人,而非全体公民)制定的,难免混入“兽性”的因素。很有可能制定出专横的、压制的、渎神的法规。托马斯对此表明了他的观点:“专横的、压制的、渎神的法规当然毫无约束力可言。除非是为了避免丑闻或动乱,因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一个人甚至应当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对这种专横权力的制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总的来说,他认为:“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所规定的任何东西都与神法相背离,那么反抗或抵抗的权利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不服从的义务。绝不能遵守这种法律,因为……我们应当服从的是上帝,而不是人”。[]如果说滥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直接方式就是人民的反抗,但人民反抗的依据却是永恒法(上帝的统治计划)。实质上制约权力的方法是通过永恒法(上帝)赋予人民的反抗来实现的。这种方法虽然说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反思之后看到的是:这种制约并不能防范于未然,只能待滥用权力之后才得以反抗的方式加以制约。反抗的代价也是沉重的。总的来说,它为我们初步地提供了制约权力的方法,但还不具体,不够成熟。
洛克则对权力的制约设计地较前具体、操作性更强一些。洛克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在讨论权力分立问题时,他指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立法权-----即只是源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不能转至任何他人之手。立法机构必须通过颁布法律来实施这种立法权力。立法者通过的法律,应当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和执行。他认为,在一组织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机构所操握的。这种分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政府的独裁与专断。然而对于立法权的制约,洛克设计地则不够具体,他指出:如果立法权试图变其统治为专制并试图奴役或毁灭其人民的时候,人民则可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的立法机关或者诉诸最后的手段,即“上帝”。
孟德斯鸠认为,不管在什么样的国家里,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政治自由。要保证这种自由,就必须对权力设定界限。并提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为此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即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的学说。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它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专横暴虐。如果说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司法就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而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一切都完了。”[]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立达到权力的制约。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原则是对洛克分权思想的继承,同时又在其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操作性及实效性更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法哲学的重大认识成果。以后的思想家、法学家在论述权力制约时,基本上运用了他的这一成果或者说是思想。
后来,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 “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了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所出现的弊端,对“三权分立”理论有过深刻地批判,但他们从未完全否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合理性。“三权分立”的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生根发芽并结出了累累硕果。世界上出现了大量的美国式、法国式、英国式的分权模式。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三权分立”理论作了批判的吸收,形成了独有的特色即“一权统帅之下的三权分工”(立法权是统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并未放弃权力制约。我国权力制约的法律制度是好的,也是可行的,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权力制约的实现需要法律信仰
一个制度的实现,一要靠好的制度,二要靠好的执行。有了好的制度,而没有好的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仅是水中月、雾中花。权力制约的实现也是如此。我国在权力制约的方式上选择的是“一权统帅之下的三权分工”并用宪法加以确认。制度不可谓不好[],然而问题却层出不穷[]。
有许多人把问题的焦点归咎于这种制度的不完善。确实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难道说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就没有不完善之处吗?也有,然而他们实行地却很好。我国的制度与美国的制度相比,它们都受到了孟德斯鸠权力制衡原则的指导,都接受了三权分立或三权分工的思想,在大的框架下是相似的。两者的结果应当是一致的:权力应当能得到较好的制约。
这让我联想到“桔子和枳子”。在这则故事里晏子谈到这样一个现象:种在淮南的桔子(味甜),一旦被移植种到淮北,长出来的,就是大大地不同的枳子(外形象桔子,但是味苦而不能吃)。水土、气候不同,造成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权力制约结果的不一致,原因也在于 “水土、气候”的不同。
在西方,除了有“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还有一个推动这种制度运行的巨大力量-----法律信仰。“所谓信仰,是指人们关于最高(或极高)价值的信念。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价值;坚信法是足以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至少是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法律信仰与其法治化进程密切相关。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建立经历了一场艰苦而漫长的,以弘扬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使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精神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进程中,它不遗余力地培养了民族的法治精神,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法治精神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内化入个人的认识、动机、情感、态度和组织的目标取向上,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主人翁的独立意思和自觉意识主动、积极地投身于社会法治化进程。即:使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而不是旁观者立场的“外在观点”。法律能得到普遍的遵守、权力能依法运行、权力能得到有效的制约是其当然的结果。即便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非常强烈,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会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自己,从而自觉地监督权力的运行,不让其变形走样。
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没有法治生存的“土壤”。中国传统社会中也有法律而且也非常发达,其中唐律便是一例证。日本著名的一位中国法制史学家曾说:“七世纪的唐律比十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卡罗林纳法典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也可以同十七世纪德意志刑法典相媲美”。[]然而中国之法律而非西方之法律。西方之法律如智者吕哥弗隆所言,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法律与权利紧密相连。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爱和自私的”[]。又有哪个人不尊爱自己的权利呢?西人法律至上的信念是理所当然的。而中国传统之法律如陆贾所言“夫法令者所以诛恶”,法律的目的在于“禁暴止奸”,使老百姓“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且礼法连用,礼对于法来说,其处于支配地位,而法对于礼来说,处于服从地位。使父子得相隐匿;列服制图于律首,按血缘亲疏定罪,这是很好的例证。中国的“礼”指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讲究的是“身分”(拥用身分者拥用权力),讲究的是“服从”(一种义务,或对君或对父或对夫)。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很少能寻找到权利的踪影。因此,无论从礼与法的地位来看,还是从中国传统法律的目的、宗旨来看,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均没有“法律至上”的市场,当然也不可能出现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无讼思想”便是这方面的最好例证。
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其中最大的变革之一就是法律传统的中断。代之而起的是西方化的法律制度: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然而这些本质上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能否会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而很快融入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呢?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的个人人格意识等等,能否较快为公众所接纳、吸收呢?由于西方文化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循的礼治思想、道德至上的观念、权力意识、家国意识的观念是相悖的,又因为传统文化在人们头脑中的惯性,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和思想并不是一蹴而就能为国民和社会所接受的,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权力意识、无讼思想在社会生活中仍有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问题层出不穷,无疑影响了“一权统帅之下的三权分工”的实现,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快对传统文化和思想的改造,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权利意识,进而形成法律信仰,推动权力制约的实现。要做到这一点,应注意法律移植过程中与本土化资源的结合,减少公众与移植法律间的隔阂,便于公众亲近法律,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进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还应加大法律宣传,特别是要“送法下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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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 孔庆明:《法哲学新论》,吉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9、20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1页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 孔庆明:《法哲学新论》,吉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 当然有许多学者提出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尚需要改革,如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强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等等。这些方面,我国也确需完善。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权力制约制度的整个框架是好的,是可行的。
[] 中共中央对司法腐败问题十分重视,国家领导人不至一次的谈到,而且是反复强调。同时,在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韩杼滨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发表讲话,谈到不少地方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9条硬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仅湖南一地就揭摆出560多个问题。该材料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 丁一:《法律信仰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湖北武汉:《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建议不要在此将全文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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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系列故事(选登)
zm799
20,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30461
该案如何下判,请您支招!(题目待修改)
作者:mymail 书乡漫录
1、(法谚乱读)违背我意志的行为,不是我的行为;广为管辖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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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ttlekid
2、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4021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书评
作者:sdwzk
3、常见法学核心期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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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蕾
阅读交流
4、憔悴难对满面羞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0372&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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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上诉率到法官素质之间的漫长索桥 —— 评送法下乡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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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138719
苦命者不应再命苦——也谈“同命不同价”
作者:土生阿耿
7、北京城管被杀案判决为——死缓——个人想法,请大家讨论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439111&keyword=
作者:hw8210
8、http://tel.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14923
许霆案的定罪问题分析
作者:cuplav
9、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201723
论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和调和
作者:gjqdzzh
10、http://tel.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7183
信仰法律
作者:野樵
11、http://tel.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474484
“屡教不改”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作者:fufa3310
12、http://tel.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26936
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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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新show
13、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224806
《疯狂的石头》:与法律无关的“疯狂”
作者:sonia6949
14、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106364
衙门系列故事(选登)
zm799
书园风云
15、书园热点
1)、分享各地美食,共享旅游资讯
【国庆系列活动】 - 《节日品饭店》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43756
2)、companion 再出新游戏,书友献计破关
游戏 小小搜救队之《搜寻一开学就迷路的小学生》共50关,killl决战《异形》,须升级0.52版再交答案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43514
3)、有一种,时时念想,只恨无法忘却的叫回忆
软语温言犹过耳,人间芳踪再难寻。
世间憾事如此,哪堪枯候十年……
旧时词笺,落叶残阳深处,
青丝系片言,思及魂碎……
“尘封的记忆”老照片征集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43539
4)、团圆夜话旧事^.^说说你最难忘的中秋记忆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42785&fpage=3
5)注册机制多样化,推荐注册已试行
推荐注册规则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41279&page=e#a
6)
16、男人三十一枝花,既解风情也麻辣
——醉乡常客访谈录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51763&keyword= 9月12日重新校对了一下,对书园群侠传部分。。。。。。 发现有部分乱码
5)老鹰集团隆重推出精简版 DIY 全能冠军—— GDIYLite v1.2.1
软件功能:无需介绍,请使用者自行挖掘。 smWA~Aq
L:'Y#VI{ 使用环境:本程序在Win Xp Sp2下测试通过,其他环境未经测试。 |FKo}>4
d *H-l3N 购买说明:免费提供,无需注册文件,但需要激活才可以使用,使用当天至少要激活程序一次,凡被加入不欢迎名单的 ID 以及处于禁言期间的 ID 将无法通过激活。如果嫌麻烦,请购买 GDIYPro。 3?fya8W<
8 9WuxCFS 激活说明:运行软件后,按提示操作即可。 rPQ$e!m1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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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dden Message ***** capricorn_ye 的建议好。这个问题谈清楚了让很多人能受益的。
那帖锁定了,法律人士也没总结。我好象写出了我如何处理问题的。怎么没看到了,奇怪,可能是我写了没发上去,后来就忘记了。
记得我交涉后领到了礼品。 法律专题初校稿。。。。
前部份看得多一点,后面眼都花了。。。
以后出样版时愿意再看看。 部分调整。听雨姐先看看,再做下一步调整。xxpmet 兄下载校对一下。 2008-11-08 08:49 ,PM gjqdzzh 提交卷首语和调整栏目名称,没有答复。原因不祥。
如要制作法律专题还要补充稿件,定好主题再选稿件。以后网刊的责任编辑不一定是书园学士。只要认真有能力能把关网刊质量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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