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获取财富就是违法行为
财富,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没有财富,就没有社会,也就没有人类的生活。人们获取财富的途径无外乎两种,一种是被动式的,比喻接受馈赠、遗产和救济等。一般来说,被动式地获取财产都是合法的行为。当然,这只是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并没有增加社会福利。另一种是主动式的,这类获取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合法的是指财产的获取建立在自己的付出基础上的,是个人创造财富的结果。惟有这样的行为,才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并且这个行为的成效如何,与社会财富的变化,是成正比例的。非法的获取财产就是没有自己的付出,而纯粹是对社会的福利的掠夺。本文想就此类只有索取没有奉献的单纯获取财富的行为作一番分析。
单纯获取财富行为的特征,显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没有任何自己的付出。这里的付出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即没有对社会作出任何贡献。因为,单纯地获取财富的行为,作为一种积极性的作为,也需要行为人的一定的付出,但是,他的付出不是为了社会的,而纯粹是为了自己的。比如盗窃行为,自然也有作案人的体力和脑力上的付出,可是,这样的付出完全是为了个人目的,没有给社会增加一丝福利。
二是社会总财富没有丝毫增长。单纯获取财富的行为,不过是在社会总财富中,进行非正义的重新分配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毫无意义。比如诈骗犯骗取了他人巨额资金,不过是将他人的财富转移到了自己手中,社会总财富没有丝毫增长。可想而知,假如这样的行为一旦普及,人人只想占有社会财富,而不想努力去增加这个财富,那么,社会财富的总量就无法增加,坐吃山空,社会不仅不可能有进步,甚至会有灭绝的一天。
三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我们可以看一下所有的单纯地获取财富的行为,都可以看到这些现象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不同程度上都要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因此,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并且大量的行为都已经被犯罪化了。因为很显然,这样的对社会有害的现象,不加以严禁,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
应用这样的原理,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了一切单纯的获取财富的行为,之所以为道德所谴责和为法律所禁止的理由了。同时,我们还可以深入研究社会中存在的其他一些单纯获取财富的行为。
乞丐。对于乞丐现象,我以为应当具体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统统将其归为单纯地获取财富的行为。乞丐中的种类,根据其动机目的来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好吃懒做,不想流汗,而只想用乞讨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福尔摩斯小说《歪嘴男人》中,歪嘴男人就是这样的人,他并不贫困,只是发现做气概可以让他用更短的时间费更少的力却能够赚到更多的钱,所以就放弃了记者的职业,专门从事乞讨。这样的人,完全是社会的寄生虫了。无疑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问题是还有一类乞丐,由于多种原因,他们缺乏足够的谋生手段,为饥寒交迫的生活所逼,为了生存,不得不乞求人们的施舍。对于这一类乞丐,就不能简单地说是单纯地获取财富的人。因为,他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时候,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进行有效的救济。而救济不是施舍,而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也是贫困者的权利。这类乞丐沦落街头,其实是政府的失职,而不是这类乞丐的过错。
卖淫。妓女当然也有自己肉体上的付出,否则,她就无法得到嫖客的钱财。但是,我们知道,妓女的付出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恰恰相反,会给伦理道德和身体健康带来破坏及危害。妓女的“工作”(有人称其为性工作者),一点也不增加社会财富,不过是钱财的无任何效益的转移,无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卖淫嫖娼行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予以惩处。前一段时间里,网络上宣传了一位教育工作者,为了筹措资金办好学校,竟然从事卖淫活动,将获取的资金用于归还教学楼的欠债等。对于这样的行为,甚至有的人还要将其推上感动中国人物,这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尽管她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她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单纯获取财富的行为,对社会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同时,也是对我们教育事业的现状感到一丝悲哀的感受。要用这种龌龊的方法来建设崇高的教育事业,让我们的心情感到十分沉重。
赌博。不少人有一种十分模糊的认识,认为赌博是双方自愿的事情,是黄盖挨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管人家的事,政府也不要多管此类闲事。其实不然,赌博行为对于社会没有丝毫贡献,没有对社会作出有益的贡献。有的人会说,像澳门的繁荣,是离不开赌博的,怎么会对社会没有贡献呢?但是,这只是站在局部的立场上看问题。澳门的赌场资金多了,收入增加了,相应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就减少了。从人类社会的总财富来说,赌博其实是没有一点贡献的。谁也不能否认,任何赌博行为都会是相对一方增加了收入,但这是以输者的支付为前提的。社会总财富,从来不会因为赌博而增加。因此,假如任何人都以赌博为业的话,人们就都想依赖自己的手气和命运,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富,那么,社会财富的来源就会彻底枯竭了。所以,我国法律就严格禁止赌博行为,全部目的就在于遏制只想占有不想付出的恶劣习气,使人们勤奋劳动,创造更多的财富,使社会更加富裕起来。
受贿。我将受贿与卖淫、乞丐和赌博放在一起,是因为,受贿的行径本质上也是如此低劣的现象。受贿的官员其实就是新时期的剥削者,是一种很典型的不劳而获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收入,来自于他们的为社会服务后的报酬。他们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品,社会支付他们相应的价款。可是,受贿者却背离了这条正道,将人民委托给自己行使的用来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力,异化成了自己的东西,出售给了行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接受后者的贿赂。因此,受贿人既没有自己对于社会的付出,也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并且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洁性,自然必将为法律所严禁和严惩。
总之,社会要发展,历史要进步,就必须有更多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惟有这样的行为,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的福利。而任何单纯地获取财富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都是十分有害社会的,应当予以禁止和惩处。
欢迎到“尔心贵正”法律博客指导!(http://miao11yong.fyfz.cn/blog/miao11yong/) 小声的问一句,按照楼主的观点,巴菲特是不是一直在犯罪?不是很懂,探讨探讨。 支持二楼的,楼主这篇文章打击面太广,而且不符合自由的精神,仍然是过去“牧天下百姓”的思想,天下从来就没有放牧人与被放牧人的区别,大家都是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思想,都可以追求自己的理想,只不过如果社会禁止这种追求就会付出代价,承担不利后果。
仅拿卖淫来说吧,卖淫嫖娼的确不是什么值得宣扬的事,也的确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但是不是就一无是处呢?我看也不尽然。我一个警察朋友曾经告诉我一些真实的案子证明社会上确实存在性欲过剩的人。其中有一个案子就是一名男子曾多次到娱乐场所嫖娼,结果有一段时间搞清理整顿,娱乐场所都关门了,该男子游荡到深夜仍无处发泄,开始寻找目标,劫持了一名女子,该女子反抗,结果男子将女子杀死。
当然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是大多数人对嫖娼卖淫不齿,这些行为有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打击,可是如果一个社会法律不禁止该行为,人们也并不绝对反对该行为的时候,它就不应当是违法的。
再说赌博,赌博的确不会增加社会财富,不过很多事情和它很相似,比如彩票,网络游戏,又该如何定性呢? 呵呵,楼主不是说了么,得符合三个特征,第三个就是法律所禁止。就是说,法律禁止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忽略这个条件,怎么能问责楼主呢?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我们还能再向汶川捐款么,捐了有人敢要么?
可能楼主觉得这个条件不够严密,故此又加了前两个特征。 单纯获取财富行为的特征表现的几个方面纯粹是一厢情愿,举的几个例子更是牵强。
硬要把所谓的“单纯获取财富行为”塞进法律体系中去,不但不知所云,也多余,甚至还有害。
法律概念的提出无不是反复推敲、千锤百炼的。创新是必要的,但创新远没有这么容易,不能随便。我们能够在前人最高的地方稍微前进那么一小步就非常不错了。法学没有异想天开,没有一蹴而就,只有辛苦的劳作和无尽的汗水。 引用第0楼裁判于2008-06-18 20:57发表的 单纯地获取财富就是违法行为 :
妓女的付出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恰恰相反,会给伦理道德和身体健康带来破坏及危害。
.......
毫不否认,妓女的存在与现阶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大相符。卖淫嫖娼是一夫一妻制的补充,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只要一夫一妻制能够维系,卖淫嫖娼这种现就不会根绝。
解放初期查封妓院,铲除人间一不平,这绝对是好事。但卖淫嫖娼无法根绝。改革开放以后,贫富差距逐年增大,按摩院、洗头房、夜总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卖淫嫖娼暗流涌动。
如果能够拥有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许多丑恶现象就会大量减少甚至消失。妓女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保障,性传播疾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她们绝对是弱势群体,社会工作者需要认真对待。 支持一下下 楼主貌似来自诸暨某机关领导啊???
“单纯地获取财富”这个词好暧昧啊……
财富这个词又作何解呢?至少不是法言法语吧
我在想捡易拉罐算不算“单纯地获取财富”呢?
当然,单纯地获取财富就是违法行为这个命题还是成立的
为什么???
楼主已经指出, 单纯获取财富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了
不过,这样不就是同语反复、循环论证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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