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例如:A为建筑商,B为开发商,A拥有B到期债权1000万。A将债权转移给C,并通知了B。C经催要无果,欲向法院起诉B,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假设条件:
1--三者间无约定仲裁或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
2--A、B间有约定仲裁或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对C是否适用;
3--A、C之间约定仲裁或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对B是否适用;
4--A、C之间约定仲裁或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A、B间亦有约定仲裁或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两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设A、B、C三方住所地在我国不同省份,未涉及地点和时间可自设代码。
呵呵,估计老实务们一看就笑了,中国特色! 争管辖权的吧,不过一般都是将a和b列为共同被告,不然没有意义啊。 拙见:A 将债权转让给C, C起诉B所依据的诉因还是该债权,那么如果是合同之债的话,那么自然对于该合同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以管辖C的起诉;
同理,如果AB之间有管辖或仲裁协议,对C是适用的;
AC之间既然已经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则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关于管辖或仲裁的约定,已经没有意义了。
没有翻法条,凭感觉讲的。。。
(寓意认为也就这么回事,兄弟原来也审过这种案子,没啥可深入的) 引用第1楼maobu于2008-06-15 17:49发表的 :
争管辖权的吧,不过一般都是将a和b列为共同被告,不然没有意义啊。
被告或第三人,一般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个连带赔偿的保证 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8-06-15 20:09发表的 :
拙见:A 将债权转让给C, C起诉B所依据的诉因还是该债权,那么如果是合同之债的话,那么自然对于该合同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以管辖C的起诉;
同理,如果AB之间有管辖或仲裁协议,对C是适用的;
AC之间既然已经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则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关于管辖或仲裁的约定,已经没有意义了。
没有翻法条,凭感觉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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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法条也没大用,这是个法律空白。国内很多法院借此空白疯狂了近5-6年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中,全部让与的,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1 三者无约定,依民诉法规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 AB之间有约定,因B可向C主张对A的抗辩,如其约定不违反民诉法中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对C是有效的
3 AC之间有约定,如A是全部债权让与,此案与A无间关连。因此对B不适用。如是部分债权让与,A与C共享连带债权。但AC不是诉讼的双方而是一方,我认为,此约定不适用于B。还是要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4 AC之间,AB之间均有约定,综合上述的2.3, 仅适用AB之间的约定。 引用第4楼spuer于2008-06-15 21:05发表的 :
翻法条也没大用,这是个法律空白。国内很多法院借此空白疯狂了近5-6年了
想知道法院是怎么疯狂的。 引用第5楼yibai于2008-06-15 22:02发表的 :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中,全部让与的,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1 三者无约定,依民诉法规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 AB之间有约定,因B可向C主张对A的抗辩,如其约定不违反民诉法中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对C是有效的
3 AC之间有约定,如A是全部债权让与,此案与A无间关连。因此对B不适用。如是部分债权让与,A与C共享连带债权。但AC不是诉讼的双方而是一方,我认为,此约定不适用于B。还是要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4 AC之间,AB之间均有约定,综合上述的2.3, 仅适用AB之间的约定。
1.2我基本认同,你所说的3中如果A、C的约定不及于B,C权利之行使则依赖于B义务之履行,那A、C之间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意义何在?问题4同问,A、C之间约定还又何意义? 看看这个?! AC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对B不能有约束力。这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
按我的理解,AB之间的争议处理协议只能针对AB之间的争议。而债权让与中,A将其与B之间的合同让与给了C,
此时变成BC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只是部分让与,纠纷也是A与B,C与B的。AC为当事人的一方,我想不出这时候AC之间的争议是什么。 引用第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6-15 22:19发表的 :
看看这个?!
文件是否加密了,我怎么打不开? 引用第9楼yibai于2008-06-15 22:19发表的 :
AC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对B不能有约束力。这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
按我的理解,AB之间的争议处理协议只能针对AB之间的争议。而债权让与中,A将其与B之间的合同让与给了C,
此时变成BC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只是部分让与,纠纷也是A与B,C与B的。AC为当事人的一方,我想不出这时候AC之间的争议是什么。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引用第10楼spuer于2008-06-16 09:08发表的 :
文件是否加密了,我怎么打不开?
没有啊
回 10楼(spuer) 的帖子
那个是png转pdg的哈 引用第1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6-16 09:34发表的 :没有啊
怪了,我的2个pdg浏览器都打不开,可是打别的文件没问题,有其他人可以打开吗? 呵呵
用独角兽哈 贴图上来看吧 基本让他说了个遍,郁闷。虽然有些结论我不很赞同,但这文章写的不错了。多谢含笑~ 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8-06-15 20:09发表的 :
拙见:A 将债权转让给C, C起诉B所依据的诉因还是该债权,那么如果是合同之债的话,那么自然对于该合同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以管辖C的起诉;
同理,如果AB之间有管辖或仲裁协议,对C是适用的;
AC之间既然已经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则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关于管辖或仲裁的约定,已经没有意义了。
没有翻法条,凭感觉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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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拥抱,原来是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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