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该不该定罪?
自从“视频”聊天技术被开发出来,“裸聊”便迅速登场,很多人迷上了这类聊天。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阻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裸聊”是否违法引起广泛争议。 私人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公开传播的裸聊行为,应不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是有违道德而已。从楼主所引新闻来看,是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而不是以打击“裸聊”为对象,不应作扩展性理解,而要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点对点,非盈利,无所谓点对面, 盈利,卖淫罪 大家都愿意非盈利的情况之下,个人觉得不违法的, 卖淫并不能构成犯罪。
问题在于,能否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认为,该处“物品”,应当是指可以将内容固定下来的东西,起码可以在时间上存续。《刑法》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是这样理解的。因此,裸聊亦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因此,只能处以行政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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