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plav 发表于 2008-6-4 13:39:43

感悟吴经熊(首发)全文已发完




在决定写这篇小文之前,我一直犹豫再三,因为一种强烈的惶恐和不安紧紧的萦绕于我的心头。我所打开的,是一个似乎大陆学界遗忘了的尘封了五十年的宝库。我这等在初窥法学门径,尚未感悟神的灵光的后生小辈,想追寻吴经熊先生的思想轨迹,蠡测先生的学术观点是何等的艰难。我实在不想愚钝的用大陆学界一贯的扣帽子、标签化的语气,给吴经熊先生的思想做一个武断的判断,那我所扮演的就是盗墓小贼的角色了。与其这样,我情愿让宝藏永远尘封于地下。



         一.写在前面



许章润教授告诫我们写学术论文的时候不要选择思想史或学术史的题目,因为这“需要深厚的积累、广博的视野、一流的通人通识,特别是基于一种自时间中慢慢砥砺而来,急就不得的论断力和鉴赏力。而且,通常而言,学术史的梳理必以专业研究为基础,即以某一门类的专业训练为知识基础”[①]我在对吴经熊的学术思想进行研究的时候,对徐教授的这句话有些体会。吴氏是一个学贯中西的国际性学者,他融阿奎那、霍姆斯、庞德、施塔姆勒等大家的思想于一身,却又自成一家,东西方的思想在他那里浑然天成,已臻和谐之境,而且他的思想处处泛着神的灵光。要想对吴经熊的思想有所研究,就必须具备深厚的神学功底,必须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要以有精准的把握,必须对阿奎那、霍姆斯等人的学术观点了然于胸,我想,这三条中的任意一条,均足以让我皓首了,何况在我这区区数月的时间,妄想有所突破呢?

做学术思想的研究,首要面对的是资料的搜集。看到王健先生列出的《吴经熊法学作品篇目年表》,我不得不感到汗颜,因为我所掌握的资料不到吴氏作品的三分之一。他的作品多为国外出版且年代相对久远,很难搜集得到也在情理之中。我先是买到了台湾出版的《哲学与文化》,后又找到了Natural Law and Our Common Law等9篇吴经熊发表在美国期刊上的论文和The Science of Love:A Study in the Teachings of Therese of Lisieux一书,加上大陆出版的吴经熊的《超越东西方》、《法律哲学研究》两本书和田默迪的《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也算尽我所能了,但遗憾的是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Chinese Legal Philosophy: A Brief Historical Survey in: Chinese Culture、Chinese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Talk at the “East-West Philosophers’ Conference”三本书虽然知道在国家图书馆有收藏,但迄今无缘得见。

在缺乏学术砥砺,资料如此不全的情况就下笔为文,除了学术良心备受谴责之外,我也感到无从入手。吴经熊的思想之庞杂与深邃不是三言两语能概括的。吴经熊的思想看重直觉和顿悟,批评理性的逻辑推导,我也乘这股东风,放弃系统论述的打算,从吴氏思想中盗取几点灵性的火种,不知道能否照亮吴思想的圣殿?



      二. 感悟吴经熊



总感觉吴经熊是一位研究法律思想史的学者[②] ,窃以为将史学家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是很困难的,需要很深的积淀和很高的高度,而且必须精准的把握该史学家的研究径路,否则就是替该位史学家研究历史本身了。

吴经熊的视野是宏观而整体性的,他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小天地内看待法律,这样只会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他倡导用一种整体的哲学观点看待法律。他说,法律不是一个分离的世界,只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特殊模式,[③] 由于采用这种哲学观去看待法律,吴经熊当然不可能想一般的实证法学家那样,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逻辑自恰的体系,法律拥有独立的法律哲学观。

如果要用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吴经熊的法学思想,我想就是“进化中的自然法”。[④] 吴经熊将自然法和普通法的精神结合起来,在他身上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和霍姆斯的影子。他从感悟普通法的精神为起点,但在普通法为何具有这些特点的问题上,与霍姆斯和庞德分道扬镳,提出了变化中的自然法的观点,吸取了阿奎那的思想营养之后,将上帝和普通法联系起来。我认为,理解吴经熊思想的核心在于一个字“变”,正是变的魅力吸引吴经熊在普通法的王国里探秘,也真是变的秘密让吴经熊发现了上帝的力量。

(一)普通法·霍姆斯·吴经熊

吴经熊曾在《霍姆斯法官和普通法传统》一文中如此形容普通法,“一种保持了法律命令的连续性的变化的法律,与此同时,它能明显的适应社会变动的需要。”[⑤]“它充分体现了中庸思想,在灵活和严格两极之间选取了一个巧妙的结合点。”而霍姆斯法官的观点是强调具体,反对抽象,强调洞察力,反对体系化,强调经验,反对逻辑,强调良好的实践感,反对思辨的笔头推理。[⑥]中国人耳熟能详的,甚至被标签化了的霍姆斯一句名言正是吴经熊此种观点的一个良好脚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要求的感悟,现今的道德和法律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不论自觉的或是不自觉的,甚至法官所持有与其同胞共有的偏见等因素,在决定法律作为统治规则的问题上,其关系比逻辑上的三段论紧密得多。法律浸淫着一个民族数百年的历史发展,我们不可以将法律视作包含着公式和定理的数学书。[⑦] 霍姆斯之所以会有这种观点,是和他承继了普通法精神分不开的。

在这些观点上,吴氏紧紧的抓住了普通法的真谛,可以说,吴经熊是霍姆斯的嫡系衣钵继承人,他们同样反对法律建立在僵硬的、机械的、不变的逻辑推导上,反对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体系。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预期,它不是由己为人们认识的以及被奉行的规则构成,法律具有心理的,而不是逻辑的或数学的实质。[⑧]吴经熊曾具体区分了推断性理性和评价性理性,他指出自然可选属于推断性理性,而法律属于评价性理性。推断性理性是和确定性事物打交道,因此有其必然的普遍性原则和与普遍原则相联系的特定结论;但是,评价性理性是和可能性事物打交道,是关于人类的活动的,因此,尽管总的原则上有一定的必然性,可是当此原则演绎越来越远,直至微末细节的时候,其正确性也就越来越弱了。[⑨]故而,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不可能得出数学一样的精确答案。

(二)进化中的自然法

但在普通法为什么具有可变性,为什么法律不应受逻辑支配的问题上,吴经熊和他的精神导师霍姆斯就分道扬镳了。他这样评价霍姆斯,“然而,不能否定的是,霍姆斯未能对基督教在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上的自由化和人性化的影响给予足够的关注。[⑩]在霍姆斯和吴经熊的通信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吴写给霍姆斯的信中说“法律不只是社会科学之一,它也牵涉到宇宙论,我们把它视为全体的一部分,又是在永恒的光照下看它。……要彻底的认识某事物,首先要认识万物根源的天主。”,而霍姆斯的回信中说“对那些自认为有绝对认识的人,这或许是正确的。既然我从最低处开始,那就把这个问题留给那些认为从其中有收获的人。”吴经熊认为霍姆斯所持有的自然法,只是“心理学上的自然法”,只是一种低级的自然法,是基于直觉感悟和良知而具有的,而真正的自然法应该建立在上帝的永恒法的基础之上。

吴经熊提出了进化中的自然法的观点,他的自然法是建立在上帝的永恒法的基础上的,是沟通永恒法和实证法的桥梁,实证法则包含对于自然法的根本不变的原则、当它们被应用于永远变迁的生活现状时所做的各种不同的权宜措施。教皇里奥十三氏(Leo Ⅷ)曾说“法律的根本原则,早在人类营造共同生活的社会前,即已存在,它们发源于自然法,归根于永恒法。因此,自然法的原则,具体地为人定法所吸收,不仅具有人定法的效力,而且具有属于自然法和永恒法的更高级和更具威严的制裁”吴经熊认为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的自然法思想忽略了“永恒法”和“神性的创造者”,以各自感受的人性特质作为立论的出发点,“他们编织出了叫做自然法的整个体系,就像蜘蛛用从它们自己的肚子里吐出来的丝结网一样”,但“离开了本体论的立场来看待人性,只不过能提供心理学意义上的有效规范而已。”

吴经熊采用阿奎那的自然法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对于永恒法的参与”“人类经由其理性,并不能对神之睿智的启示完全参与,只能做局部有瑕疵的参与。”人类对于永恒法的参与只能是渐进的过程,不能夸大人的理性,认为人可以一劳永逸的领悟神的旨意,建立一个恒定不变的代表终极正义的自然法体系,甚至建立在这种假象的绝对正义基础上的实证法体系。

(三)自然法的普适性

吴经熊曾把永恒法、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连续体比作一棵树,“永恒法是埋在地下的树根,自然法是主干,而实证法的各种不同制度则是枝叶。这棵树不论栽在何处,只要风土适宜,便会吐出文化的华丽花朵,缔结正义与和平,真理与自由,美德与幸福的佳果。”由此看来,吴经熊认为他提出的建立在对上帝永恒信仰基础上的自然法和实证法制度是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的。

他指出“凡是人们所讲的至高无上的道,不会有两个。我们所指的是一个好像代数中的X。这个至高无上的,你叫他上帝也好,天主也好,道也好,都是同一个。当然人们对那同一个X,不免有些不同的观念。但是这些不同的观念,实在是并行不悖的。至于神性的人格化,也是一种方便而已。其实这个X所谓至高无上的东西,你叫他东西或X,这就已经著了痕迹了。既然如此,还不如称他为PERSON。因为在我们的言语中,最尊贵的还是PERSON(人格)。其实所谓天,是超乎人格与非人格之上的,所以可用HE(他)也可用IT(它)。”他从一个天主教徒的立场出发认为,在天主教内“大有吸收道的不可道方面和玄妙主义之必要,这样才能把GOD的一种观念完成。但是这个问题非常之大,我们急切需要的,只须领悟‘上帝临汝,无贰尔心’,也就够了,使道德有一个形上背景也就好了。”吴经熊用了怀尔德提出的自然法哲学的五个标准考察了儒家,特别是孟子的哲学后,认为“没有比孟子的哲学,更能满足上述标准的”,东方和西方的沟通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他认为自然法不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专利,中国文化也孕育着自然法的精神,在孟子的性善论和“趋善避恶”这一自然法第一要义上东西方是一致的,性善论和吴经熊所提倡的良知思想是如此的一致。他认为孟子的哲学是“存有论上的人本主义”,“一切法律和政策均是为了最充分理解上帝所赋予的人性。对孟子而言,忠于此一天赋的本性和充分地理解它,即系侍奉上帝的唯一方法,也是获得幸福的唯一方法。”孟子的性善论和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性论是不同的,它是上天的指示,是上天诫命为善避恶诫命的体现。

(四)一些评论

人要有自知之明之心对于吴经熊博大精深的思想,我应接且不暇,何暇评论乎?但为求文章的完整,做几句评论还是必要的,只好勉为其难,随意评论几句,只怕也是贻笑大方了。

吴经熊的整个思想虽然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但也充满了东方智慧,这一点从他的行文风格可见一斑。他的文章充满了孟子式的东方比喻和实力,而且他不拘于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是充满了灵性的跳跃。他的自然法学说强调直觉和良知,这也是东方的思维形式。他说:“自然法不是仰赖逻辑和经验的推理建立起来的,我们以直觉认识它,这种直觉就是人所称的良知,良知是我们认识自然法的天赋官能。”吴经熊提出的“神的存在的信念,是建立于直觉之上的,不是理论所能彻底证明的。总而言之,这些证明,不过是给你一种理由,使你的信念愈益坚固,不是给你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结论。”和禅宗常讲“直指人心,见性成佛”,涅槃妙心,教外别传的微妙法门,决非意识思议可及,是如此惊人的一致,足见吴经熊从中国文化中汲取了不少营养。除了这些,吴氏的整体性的哲学观也具有东方特色,他把法学放在整个宇宙中进行观察,通过思考法学上升到整个宇宙秩序,颇具中式“天人合一”的风韵。

从西方的背景上看,总感觉吴经熊有些逆流而动的味道。西方经过启蒙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法律的神性因素从神手中夺走,将政府的权力由“神赋”变为“人赋”,让宗教性超验价值让位于非宗教性的自然权利,真正实现了法律的世俗化。吴经熊却在不遗余力地倡导早期经院哲学家阿奎那的自然法哲学,总显得格格不入。其实,我心中也充满了这样的疑问,正义、人权、民主等现代自然法的价值能否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基础,脱离与宗教而存在?这些价值是不是会陷入吴经熊所说的那种僵化、机械的境地?特别是在西方存在“整体性危机”,世俗的理性过于泛滥的今天,重新强调法律的超验基础,是否必要而且可能?



make1943 发表于 2008-6-5 22:04:11

法哲学, 不懂,

gjqdzzh 发表于 2008-6-6 09:49:31

徐章润教授?许章润先生吧

cuplav 发表于 2008-6-6 19:31:09

参考书目:
1. 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吴经熊著:《哲学与文化》,三民书局2006年版
3. 田默迪著:《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6. John C. H. Wu, Juristic Philosophy of Justice Holmes,21 Mich. L. Rev. ,1922-1923.
7. John C. H. Wu, Jurisprudence as a Cultural Study,33U.Det.L.J. 1955-1956.
8. John C. H. Wu,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18.Ill.L.R.,1923-1924
9. John C. H. Wu, Truth and Fiction in the Art of Justice, 33U.Det.L.J. 1958-1959.
10.John C. H. Wu, Quest of Justice Reflections on Interpretations of Modern Legal Philosophies,33 Lowa L. Rev.1947-1948
11.John C. H. Wu, Natural Law and Our Common Law,23 Fordham. L.Rev. ,1954.
12. John C. H. Wu, Justice Holmes and the Common-Law Tradition, 14 Vand. L.Rev. 1960-1961

小霑 发表于 2008-6-7 12:00:58

吴氏,号称与世界法学界平等对话第一人。尔后又离经背道,实为法学一奇才,又是法学一大损失。不过后来翻译的《圣经》亦是权威版本之一,着实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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