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关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律问题
律板块里是书友们好,本人读学计算机的,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知道的不多,最近一个朋友遇到一件麻烦事,书园里知道法律的应该不少,还望帮忙一下。我朋友他在浙江义乌的一家货物代理运输公司工作,就是货代公司,是这样,由他负责的一个客户运送一批货物出国外之后,3月14号需要退税,客户要退税的单子,然后客户提供给他一毛重,一个净重的数据,他根据客户的数据制作报关资料,但是发给船公司仓单数据的时候应该发毛重的数据,我朋友他发成了净重,所以船公司那边的数据信息跟原来运货出国时候的海关报关数据不一样了,所以退税核销单退不下来,所以就不能退税了。
因为客户退税额是5万块钱,如果退不了税,客户就会损失5万块钱,现在还在争取改过来,但是7号是截止日期,现在还没有消息,估计希望渺茫。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退不了税,我朋友他的客户损失了5万块钱,而客户肯定要找他所在的货代公司索赔,要是他所在的货代公司陪给那个客户N万元(0<N<5),货代公司要是找他赔钱,怎么办?是不是应该赔给公司?要是应该,赔给多少合适?这个责任要怎么算?
顺便说一下,他已于3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这时大家都不知道这个错误发生,包括他自己),按新劳动法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走人,他之所以呆到现在是一方面公司因为人手紧缺不想放人(公司当时也不知道错误发生),另一方面是觉得自己负有责任,想处理完这件事再走,自己也好安心。那现在出了这个事情,他要走人的话要怎么办好?
同时我也在悬赏区悬赏了http://cnc.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12184&page=e&#a,希望大家帮忙,在这里在或者在悬赏区说都行,30颗豆豆实在不成敬意,先谢过各位了。 自己顶一下……
法律板块的书友们帮帮忙分析看,先谢谢了 (1) 替代责任
公司的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使用严格责任, 不论公司是否有过错, 都需要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第三人, 对公司来说是同时也是替代责任, 由于这种替代责任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为替代责任责任人与过错人往往具有某种支配从属的关系, 比如雇主对雇员, 而后者是不同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相同内容的给付, 相对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主张权利, 对于替代责任, 第三人只能向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而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就是替代责任的内部效力, 法律法规见民法通则第43条, 第121条,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45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第43条已经可以适用, 但是因为该条将法人本身的侵权和法人代理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合并规定, 导致前者的严格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性质不明确, 所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应该无过错的承担其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虽然, 该司法解释仅仅针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 不包括财产损害, 但是完全可以类推适用.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涵盖财产损害主要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是源于合同义务违反, 而如果是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损害, 一般只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损害不是合同履行利益的丧失, 而是加害给付造成了固有利益的损失, 也就是虽然运输代理公司已经代理报关,但是其行为履行有瑕疵, 导致虽然主给付--报关---已经履行, 但是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导致了本可以获得出口退税减免无法获得, 从这角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侵权行为.
即使是合同责任, 运输公司承担了责任后, 仍然可以向你的朋友追偿, 否则将触及到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见合同法第121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委任合同问题和帮工问题
你的朋友觉得自己在之前已经辞职, 是否就可以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虽然并不实行一般雇佣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但是, 由于劳动合同还是一信任关系为前提的, 所以, 只要辞职不会导致因某些核心员工的竞业禁止等原因触发赔偿性甚至惩罚性的违约金, 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他唯一的代价就是无权主张补偿金, 所以, 你的朋友与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了, 但是, 你的朋友仍然自愿为公司帮忙, 实际上属于双方缔结了一个新的委任合同, 此时, 你的朋友基于委任合同仍然可以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也就是说虽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了, 但是其对外代理权由于委任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由你的朋友与公司属于无偿委任合同关系, 而无偿委任合同受托人仅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虽然委任和雇佣当事人都属于从属关系, 但是前者毕竟是无偿的, 所以, 不应该对其科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见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
如果你的朋友本身仅仅按照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送出口并且负责报关, 也就是说它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那么, 就不属于委任合同, 属于帮工性质, 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单务合同关系。由于帮工是无偿的,所以, 一般公司承担责任后, 不能向帮工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但是可以推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委任合同或者帮工合同, 我觉得你的朋友不承担任何责任. 退税是需要经过海关确认的,如果申报的货物与实际出运的货物不一致,海关可能会认为是申报不实而不予核销。
打听清楚到底是因什么原因海关不予核销,如果确实是上述原因的话,则公司要承担责任。
因为客户只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当然也需要区分责任,如果客户要求公司赔偿100%的损失,则客户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过错完全在于货代公司,当然公司也可能基于保住客户的想法不经诉讼就直接同意赔偿。
如果公司赔偿后,要追究你朋友的责任,那也需要根据情况来区别。公司的资质情况如何?你朋友的是否有资质?公司内部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需要他人审核等等。
这个责任比例的问题,如果双方谈的话,都可以商量,只要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就可以了,或者要去法院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当然了,赔偿责任和现在是否离开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能因为其给公司造成损失就不同意其辞职,毕竟早就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也不免除赔偿责任。
最方便的就是和公司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额度,个人和公司都承担一些。
最耗时的方法是诉讼,先要求公司与客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与公司诉讼,划清各自责任,否则不予赔偿。 引用第3楼llwang1115于2008-06-03 15:39发表的 :
退税是需要经过海关确认的,如果申报的货物与实际出运的货物不一致,海关可能会认为是申报不实而不予核销。
打听清楚到底是因什么原因海关不予核销,如果确实是上述原因的话,则公司要承担责任。
因为客户只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当然也需要区分责任,如果客户要求公司赔偿100%的损失,则客户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过错完全在于货代公司,当然公司也可能基于保住客户的想法不经诉讼就直接同意赔偿。
.......
与llwang探讨,
对于公司来说, 日常经营活动一般都被总经理转委托给下级经理, 后者可以根据情况再转委托给一般员工, 除了标的额比较大, 一般不会再要求上级的审核, 否则, 公司的效率就会很低, 从本案来看, 该业务员的货运代理行为应该不需要上级核准, 当然, 如果确实需要, 而上级没有发现报关申报的错误, 那么, 就属于按份责任, 该业务员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
本案中该业务员3月底就辞职了, 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 所以, 他4月底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而他自愿帮忙至今, 如果该过失发生在4月底前, 那么由于此时仍然在合同期内, 业务员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该过失发生在5月后, 由于属于无偿帮工, 一般仅对于重大过失和故意, 才承担责任, 首先谢谢大家的分析和解答……不好意思这几天转到援助中心我没看到(我居然不知道还有这个子版块 )
事实的确是我朋友因为不小心传错数据给船公司,造成资料与海关资料有出入,退不了税。
不知公司资质对责任分担具体有什么样的影响,我朋友在的那家货代公司在浙江义乌还算是当地比较正规比较大的公司,内部管理的话,因为是家族企业,据说比较人治,他们的规章制度在给员工传阅一遍之后就收起来到领导的抽屉里了,所以现在出了这事我朋友想看看制度里是怎么规定责任的,却因为领导出差而看不了。
我朋友的资质的话,就是一个普通的员工了,刚工作一年,有相关职业证书。
我们初步的意思也是先看看公司跟客户协商之后,如果赔偿的话,赔偿了多少,如果公司需要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话,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跟公司协商,如果公司执意要求他个人承担很大部分并超过了他自己承担能力的话,我们就不予理会,由公司自己诉讼到法庭,由法庭来定夺。 如4楼makeeoe所说,他这个行为一般看来属于小事情,不需要上级审核
对于辞职的事,3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两个星期后被公司退回(因为不想放人),这个退回情况在劳动法里没有具体提及,那4月底劳动合同是否真的结束?
现在的情况就是,他很想走,但是因为这个事清觉得自己心里过不去,所以暂缓离职,希望处理好这个事情后再离职,这期间正常拿公司发给的工资,这应该算是一种什么关系?
这个事实发生是在3月14日,但是当时大家都不知道错误发生,到了4月初才发现出现了这个错误,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算在在职期间内? 引用第6楼fly100于2008-06-10 00:17发表的 :
如4楼makeeoe所说,他这个行为一般看来属于小事情,不需要上级审核
对于辞职的事,3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两个星期后被公司退回(因为不想放人),这个退回情况在劳动法里没有具体提及,那4月底劳动合同是否真的结束?
现在的情况就是,他很想走,但是因为这个事清觉得自己心里过不去,所以暂缓离职,希望处理好这个事情后再离职,这期间正常拿公司发给的工资,这应该算是一种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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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在拿工资, 性质就仍然是劳动关系, 因为雇用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而帮工合同是无偿的, 只不过是事实劳动关系. 理论上讲,如果确实雇员有过错,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一般而言,个人哪有能力赔付公司的损失呢?除非特殊情况,公司也不会和一个个人过不去。但是也不是没有,我以前遇到过两次雇主诉雇员的案子呢,其中还是一个境外公司起诉中国雇员的。
另外楼主能否追踪一下事情进展,一般找船公司改个单子应该很简单。 顺便插一句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仅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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