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eoe 发表于 2008-6-2 15:35:07

chuxj123的帖子想到的【地震与法律征文】

看到chuxj123的有关地震保险的文章, 觉得很受启发, 也写了一点体会, 与大家共同探讨,

http://www.readfree.cn/bbs/read.php?tid=4609801&fpage=2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频发的地震显然有助于保险的发展,但是能否将地震险设定为类似交通事故保险的一种强制行政义务呢?

强制保险制度的产生于侵权行为的严格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早期的侵权行为由于案情简单,认定过失相对较为容易,只要按照一般社会见解,侵权人没有尽到不特定社会第三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或者其所从事特定行业所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专家侵权而言),就存在过失,随着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增强,有些案件原告很难主张过错,于是法律就将过错推定,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比如?穹ㄍㄔ蚧第125,126条地面施工和建筑物及其悬挂物和搁置物侵权。

随着科技发展,侵权案件的性质也在发生着变化,很多案件即使通过过错推定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有些案件加害人确实没有过错,这是就存在如何分配风险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道德上的可非难性看,加害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大量的受害人又不能不进行补偿,于是,法律采纳了庇古的就福利经济学观点,以基数效用为基础,支持分配正义,没有让市场自行调节福利分配,这就是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但是,严格责任虽然能够解决受害人补偿问题,但是对于加害人却有失公平,加害人只能通过价格体系分化负担,但是这降低了其竞争力和商品价格,绝对的严格责任只能增加企业的预防成本,却很可能仍无法完全预防损害,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严格责任下加害人的预防成本一般大于损害发生概率×损害结果,所以,严格责任不符合效力和社会总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并不多,免责事由大多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甚至连产品责任不是绝对的严格责任,因为按照??分柿糠ɑ第29条,企业只有能够证明产品瑕疵在当时的技术水平无法发现就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严格责任还是在少数案件保留下来,除了古老的动物致害案件外,主要是?穹ㄍㄔ蚧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航空和交通事故(见2007版的?缆方煌ò踩?ɑ),还有就是?松硭鸷ε獬ニ痉ń馐突第11条所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这些侵权行为中,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即使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加害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以航空事故为例,国际公认的千分之一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确实没有过错,还有交通事故,虽然很多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但也有一些驾驶员并没有过错,美国曾经有一个著名的绿蛇案件,一个司机的驾驶室内突然出现一条蛇导致司机由于惊恐而酿成交通事故,二审法院对司机是否存在过失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车内出现一条蛇属于不可抗力,司机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二审法院还是判决司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这类事故往往频发或者损害巨大,所以,航空公司,铁路公司,车辆所有人,企业主都倾向于责任保险以分散其严格责任的风险,这几乎成立商业惯例,我们买的车票里面往往都包含了保险费,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工伤险(见2003?ど吮O仗趵?)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险全部具有行政强制性,实际上,铁路票也包含了保险费,这些主体之所以具有承保的动机主要是考虑到损害的广泛性,很多时候自己难以偿付,如果有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将减少利润率,而缴纳少量的保费则可将责任通过保险公司间接的转嫁给无数的投保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典型严格责任的保险制度日益普遍,它又反过来促进了立法者对严格责任的立法,实际上,我国的新道路交通法对于交通事故严格责任的规定就是考虑到了交强险,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在无过错侵权中受害人充分补偿问题,在美国,有的州并没有规定强制车险,但是汽车保险业务仍然如火如荼。

地震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形大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畴,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属于典型的抗辩事由,即使在上述严格责任侵权类型中,不可抗力虽然不是免责事由,但是航空公司不承担地震所导致的损害,因为损害的危险源于铁路公司和机动车辆责任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地震区域的整体风险,所以,严格责任并不包括地震所引起的责任,所以,很少有航空公司自愿投保险种中包含地震险,因此,地震险也很难成为类似交强险的强制性投保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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