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19:33:17

谁的银子被震没了【地震与法律征文】

  在这里我想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在地震后,倒塌的房屋没还完贷款怎么办?
  是只要贷款人不死就必须还贷。还是干脆断供,让银行回收废墟?
  我国的《民法通则》所述: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就算贷款人断供,由于房子已经失去作为抵押品的价值,所以不能还给银行一个废墟,而是要继续还贷款。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不用还贷关键就在地震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显然,地震就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
  从法律上讲地震不能免除贷款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也就是说,即使不还贷也不会因此有什么经济损失。
  同时人民银行副行长在谈到震毁房屋按揭问题时说“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重点在更要这两个字
  再公布某行的内部通知概要:通知要求不但不能催贷,且人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不作不良记载,意味着即使不还也不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即信用记录仍然是良好的。也就是说银行对于这些贷款要全部报销了。

  综上所述,地震中房子没了,银行的银子飞了。

nceva 发表于 2008-5-30 20:33:43

在那几个灾区,也没多少商品房,损失最惨重的是政策性的农业贷款。

还有比较尴尬的事一些地级以上城市的商品房,墙体有开裂,不过这种就不算抵押物灭失了,照样要还款的吧。

另外,这样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加速推动银行的房屋担保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担保,同时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或将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大发展

maobu 发表于 2008-5-30 21:17:39

不认同楼主的观点。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但并不因此就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分清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等几种法律关系。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楼主的论述仅仅是建立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之上,而非从法律的意义上讨论此问题。银行的银子不会飞了,在债务人 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当然,政府如果出台相应的政策免除债务则另当别论。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也应当根据房屋的损毁程度和债务人灾后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台湾921大地震后的相关对按揭贷款的处置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指导性的政策就可彻底解决的。灾后重建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慎重对待。

nceva 发表于 2008-5-30 21:18:00

还有就是修正下

第一,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物灭失,仅仅是从合同无法履行,但并不会导致主合同的失效无法履行

所以,民法通则也好,合同法也好,如果准确界定的话,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对抵押合同即担保合同的免责规定。

第二,正如另一帖中的wicatu 兄所说的两种情况

只有在抵押物即房子没了,同时人也死了,同时无继承人或即使有继承人也无什么财产可以被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算真正法律意思上的主合同无法履行,造成银行坏账,予以进行坏账拨备覆盖。

其他情况只能是造成银行的呆账,可以用当年的利润或已有的风险拨备先做冲销,等哪天钱收回来时,再冲回。

第三,民通意见第114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的,损毁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这一规定补充了抵押物灭失情况下,如何继续提供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58条规定了抵押物权消灭的规定

同时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没有关于抵押方面不可抗力的条款。也就意味着很明确的,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抵押物灭失,则抵押物权消灭。但是这可不是主债权即借款合同的消灭。

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就在此时将体现出来,其实用不着国家银监会的规定,因为从现实的情况看,以山区为主的灾区,借款人的其他财产目前也是少的可怜,根本无法按时还款,所以银行只好为其延期了。如果借款人不是山区本地灾民,而是某些外地炒房团,那么这笔借款仍旧还是要按时还的,银行一查你住址就可立刻知道了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18:09

引用第2楼maobu于2008-05-30 21:17发表的 :
不认同楼主的观点。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但并不因此就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分清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等几种法律关系。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楼主的论述仅仅是建立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之上,而非从法律的意义上讨论此问题。银行的银子不会飞了,在债务人 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当然,政府如果出台相应的政策免除债务则另当别论。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也应当根据房屋的损毁程度和债务人灾后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台湾921大地震后的相关对按揭贷款的处置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指导性的政策就可彻底解决的。灾后重建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慎重对待。

我想我在文中有提到“从法律上讲地震不能免除贷款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这就是我从法律中得出的结论,并没有说不用还款,而是说不还款是可以的,可以要求延期分期进行。接下来从另外一个方面进行分析,辅助性的说明了其实地震后银行已经将贷款记录坏账等待核销。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18:46

为啥我觉得斑竹给我的title加亮是作为反面教材呢?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22:02

引用第1楼nceva于2008-05-30 20:33发表的 :
在那几个灾区,也没多少商品房,损失最惨重的是政策性的农业贷款。

还有比较尴尬的事一些地级以上城市的商品房,墙体有开裂,不过这种就不算抵押物灭失了,照样要还款的吧。

另外,这样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加速推动银行的房屋担保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担保,同时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或将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大发展

这个我也听说了
农行损失最严重,但是捐款最多,赞一个

其实在日本和美国,震带上的房子必须买地震险的

nceva 发表于 2008-5-30 22:24:44

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

这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导致主债合同的债务人可以有权利申请延长还款。

主债务的延长履行期限,由主债务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定来做为延期的抗辩事由。

本版面就是互动讨论,楼主不必介意,我想版主不会有这样的意思的。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40:59

引用第7楼nceva于2008-05-30 22:24发表的 :
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

这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导致主债合同的债务人可以有权利申请延长还款。

主债务的延长履行期限,由主债务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定来做为延期的抗辩事由。
.......


若在平时这点理由确实显得不够
但是在8级大地震这样的大环境下就足够了
而且事实上并不需要债务人去申请延期,银行已经在单方面作出人道的决定,不催缴贷款
嗯,做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我是以仅有的法律知识表达自己的观点
向各位律师学习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46:37

引用第7楼nceva于2008-05-30 22:24发表的 :
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

这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导致主债合同的债务人可以有权利申请延长还款。

主债务的延长履行期限,由主债务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定来做为延期的抗辩事由。
.......

事实上我想当介意,在这个辩才无双的板块发帖是要有相当大的勇气滴

eko9989 发表于 2008-5-30 22:55:12

引用第2楼maobu于2008-05-30 21:17发表的 :
不认同楼主的观点。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但并不因此就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分清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等几种法律关系。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楼主的论述仅仅是建立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之上,而非从法律的意义上讨论此问题。银行的银子不会飞了,在债务人 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当然,政府如果出台相应的政策免除债务则另当别论。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也应当根据房屋的损毁程度和债务人灾后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台湾921大地震后的相关对按揭贷款的处置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指导性的政策就可彻底解决的。灾后重建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慎重对待。

在房贷三角关系中,原本包括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但是在银行将贷款交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就抽身而出。实际上就剩下购房人和银行。也就是说在地震中要是房屋倒塌,有利益关系的就只剩下银行了。而购房人是否要还贷就好像maobu的签名那样,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综合现在的大环境,就成为:我不同意你不还款,但是你不还款我也不会拿你怎么样。我认为虽然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但是都会有法外容情的时刻。

rxyin 发表于 2008-5-31 01:35:04

我想强调的一点就是:

如果两家买了同一个小区的同一个户型,原应支付相同的货款30万,而他们也都有30万存款,但由于个人理财方面认识不同,偿还贷款的数量也不一致。现一家已经支付了20万,还欠下10万;另外一家已经支付了10万,还欠20万。

这时候地震了。

如果国家下文说,好,地震是不可抗力,以往你出的也不要索赔,银行也不讨要剩下的欠款。一笔勾销。

这时候就会爆发新的问题:

第一家积极还贷,银行没有奖励,其地震后账余额为10万;第二家拖欠付款,银行也没有惩罚,其地震后账面余额为20万。

第一家肯定会心理不平衡。凭什么我们同样的灾难,你的损失比我损失少?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假如说,政府是做出另外一种选择。你们之前的交易利益双方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不过政府为灾区建立统一经济适用房。

那么上述案例中,第一家和第二家都仍然要继续还贷。他们还需要按照当初的约定还掉剩余的贷款。

这时候买不同地区的房子的灾民可能又有不同意见了,但这种意见可能比第一种情况下要好。

毕竟买房就是投资,谁都需要对自己的投资风险负责。

我想,如果国家规定银行要消除呆账,那么银行的损失是政策性损失,国家一定会以某种途径补贴的。毕竟现在的银行是商业银行了,而且是国家护佑下的商业银行。

其实这里面的关系很复杂,任何一种办法都牵涉到了太多的利益。要想唯一使所有的利益不受影响,只有不发生这次地震,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不可抗力”。

希望国家能尽早出台“个人破产法”,这样处理起来就方便的多。还不起,破产了,当然要呆账了。即使不是在这样特殊时期,也是有用的,因为银行要掂量一下,破产法中哪些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银行贷款的质量可能就高一些,银行就少贷一些,房价就可能降低一些。

从某些方面说,现在房价的过高,就是银行手里拿着买房人的房契,趾高气昂。如果国家不设限,你一分钱没有,银行都敢借钱给你买房子。这次地震给银行的启示就是,严把关,会让自己少损失。当地震房契变得一文不值时,让银行损失点也是应该的,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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