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用
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觉得很有意思, 特录入下, 供大家探讨一个律师事务所与一个银行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 银行委托该律所代理某借款合同纠纷, 此后银行又委托律所代理另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但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后律所与银行对第二笔代理是否有偿出现争议, 诉至法院. 失败 我觉得这里的问题主要是首先确定委托合同是不是双务合同, 如果是双务合同, 那么必然需要对待给付, 必然是有偿的, 如果是有偿的, 虽然没有确定的代理费用的约定, 但是, 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惯例推知当事人双方愿意以合理的标准支付费用, 这在合同法第61条所肯定的, 因此, 银行还是应该支付合理的价款的,
如果委托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只能推定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
早期委托合同大多出于友情或者信赖, 因此已无偿居多, 但是, 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证券, 运输代理多属于有偿性质, 从这个角度看, 律师委托合同似乎又属于有偿的, 似乎按有偿更为合理。意见主要在双方的证据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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