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离婚财产问题
请问各位一个法律问题:我和妻子今年初结了婚,结婚前她家人给她买了房,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结婚前后,她说房子的装修款是借的,要归还,我分两次共给了她20万元。我保留了当时msn上她向我所要这笔钱和我给了之后的相关聊天记录,也保留了银行转帐到她和她家人户头的凭单。除此之外,我没有别的证据了。
现在我们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我是否可以要回这20万元?反正房子也没我的份。另外,婚前给她买的钻戒,和我母亲给她的家传首饰,我是否可以要回?如果她坚决不肯归还这些,而又坚决要求离婚,我是否可以不同意离婚?
请各位朋友从法律的角度上给我个回答。谢谢大家了! 从物权的角度看, 不动产权的登记人就是合法所有人, 因此, 不论该不动产是在婚前抑或是婚后购买, 只能属于你的妻子所有, 你为房屋承担的款项是你与妻子之间的借贷关系, 只要证据能够证明该你借给了她一定数额的金额, 债权关系即可以成立, 不必证明这种借贷的动机和目的, 如果你妻子否认借贷关系, 主张你赠与她, 她需要举证, 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不要式, 所以, 你目前的证据来看, 应该可以主张返还借款, 由于非商事主体的借贷合同一般都是无偿的, 所以, 利息估计你没有办法主张.
对于第二个问题, 我想取决于你母亲的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 也就是说该赠与是否已你的妻子与你离婚为解除条件, 如果是这样, 那么如果你们离婚, 赠与关系就消灭了, 你妻子应该返还项链等物, 不过, 这种意思表示恐怕很难证明, "从物权的角度看, 不动产权的登记人就是合法所有人, 因此, 不论该不动产是在婚前抑或是婚后购买, 只能属于你的妻子所有"
??这话有点问题吧,对一般人来讲确实是这样,可是夫妻之间还有个特别法--婚姻法的规定阿.特别是婚后购买,如果没有约定的,是共同财产,认定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人就是完全的所有人 引用第2楼huaws0415于2008-05-23 16:04发表的 :
"从物权的角度看, 不动产权的登记人就是合法所有人, 因此, 不论该不动产是在婚前抑或是婚后购买, 只能属于你的妻子所有"
??这话有点问题吧,对一般人来讲确实是这样,可是夫妻之间还有个特别法--婚姻法的规定阿.特别是婚后购买,如果没有约定的,是共同财产,认定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人就是完全的所有人
我说的意思是婚后购买房屋仍然是女方出钱, 登记为女方的名字, 那样,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确, 仅凭登记时不足以认定该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因为登记本身只具有公示的作用, 但是, 如果确实有证据表明只是一方出资购买,而不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只能认定为个人意思表示购买房屋.
你的逻辑是只要是婚后购买的财产就一定属于共有财产, 只有无法确定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即使婚后一方出资购买了一方名下的房产, 该权属是清楚的. 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允许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采用分别财产制,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所取得的绝大部分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具体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所以,即便是个人出资购买,如果没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那这"出资"还很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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