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me 发表于 2008-5-16 13:38:55

关于审判后多久宣判的时间问题。

我因为涉嫌入一桩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案件已经在去年7月经过审理,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宣判,咨询我的律师也没有确定的答复。
请教各位专业人士,法律对审判后宣判没有时间限制?目前我由家人从法院取保候审中,希望能够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5-16 14:05:1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本条是关于第一审案件(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即可以自行延长半个月。如果具有本法第126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经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1个月,这一点同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有些相似,但批准或决定机关不同、延长的时间不同(审判时延长1个月、侦查时延长2个月)。但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注意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计算,另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刑诉48条》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之中;第二、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三、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第四、根据本法第122条的立法精神和《刑诉解释》第110条的规定,在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五、根据《刑诉解释》第181条第3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5-16 14:09:59


执行机关

任务

适用范围

时限规定

法条

公安拘留一般犯罪嫌疑人7日第69条检察   逮捕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7日第69条公安预审逮捕后的羁押期限60日第124条公安预审期限届满的延长期限30日第124条检查审查起诉做出起诉决定30日 第138条检查审查起诉重大疑难案件的延长15日第138条公安补充侦查第一次补侦30日第140条检察审查起诉第一次补侦后移送审查30日第138条检查审查起诉可以延长15日第138条公安补充侦查第二次补侦30日第140条检察审查起诉二次补侦后移送审查30日第138条检察审查起诉可以延长15日第138条总计

从被拘留到案件移交法院共299日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5-16 14:12:45

所以按照上面那个计算方法

审理后的话

即7.5+2=9.5,最长要在9个半月内宣判

如果是去年7月份的话,应该就在最近宣判了吧

不知道算得对不对,望其它学法律的指正

CADme 发表于 2008-5-16 14:29:43

按以上的算法,最长的期限的已经过去了。

如果过去了,说明了什么呢?我又能够做些什么呢?

如果涉外的案件,是不是有特殊的规定呢?因为本案件涉及到一个外籍人士,并且此人羁押后被批准逮捕,但也是在同时开庭审理后没有宣判。
为中国的法律迷茫中------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5-16 20:50:45

引用第4楼CADme于2008-05-16 14:29发表的 :
按以上的算法,最长的期限的已经过去了。

如果过去了,说明了什么呢?我又能够做些什么呢?

如果涉外的案件,是不是有特殊的规定呢?因为本案件涉及到一个外籍人士,并且此人羁押后被批准逮捕,但也是在同时开庭审理后没有宣判。
.......

刚才翻了下书,小本的法律书没那么详细,没有找到相关的

一般而言,涉外的话,肯定是中级法院受理

而法院、检察院办案都是有期限的

不大可能拖那么长时间

等待法律版斑竹或其他专家的解答

磁铁 发表于 2008-5-16 21:03:02

法院有院长接待日,问院长啊,让他给出法律依据。

zhener0428 发表于 2008-5-16 21:27:28

引用第6楼磁铁于2008-05-16 21:03发表的 :
法院有院长接待日,问院长啊,让他给出法律依据。
磁铁,别出馊主意!他还在取保候审中呢。

磁铁 发表于 2008-5-16 21:35:14

不懂就问怎么啦,别不敢问啊,不敢问可能最后法官来一句“谁让你不问?”¥@@#@#

给楼主找到答案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恢复和补救,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花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限审结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有关期限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审限的限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审判实际出发,决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下去。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各程序阶段规定的期间进行,尽可能使案件及早审结。

既然民事都不限制时间,刑事更不会限制了。

CADme 发表于 2008-5-16 22:16:25

谢谢版主的帮助,明白了。
看来只有 无期限地拖延下去 了,不过我自己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的。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5-17 11:21:35

引用第9楼CADme于2008-05-16 22:16发表的 :
谢谢版主的帮助,明白了。
看来只有 无期限地拖延下去 了,不过我自己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的。


但是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侦查或者山茶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收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反正最长也就最多一年的时间,不定期汇报一下即可

磨合罗 发表于 2008-5-17 20:04:15

如8楼说的,涉外案件没有审限。其实有审限也不算啥。想拖的话办法可多呢。。。

chuxj123 发表于 2008-5-21 22:12:19

别说审限了,超期羁押的都多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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