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问一个小问题(非常感谢maobu, 大勇和llwang)
原告在被告单位曾经听说了一个事实对认定被告的侵权损害很有帮助, 但是原告一旦起诉被告,其工作人员处于利害关系肯定不愿意作证, 而原告也很难去自行调查相关事实, 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请求法院以职权调查,另外, 在原告录制的与被告负责任的电话录音中, 提及了该事实, 该负责人在电话中并没有否认的表示,
能否就此认定被告实际上承认了这种事实?
我个人感觉现在法院好像很少适用了第64条了, 而且法院拒绝依职权调查一般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诉讼当事人的, 这个64条不过是个过渡性质的规定,
现在, 除了某些特别复杂的事实, 法院可能会依职权进行鉴定, 除此以外, 像我举个这种情况, 不知道还能否适用第64条?
不知道哪位律师先生能回答? make谢谢了.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楼主说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建议提问前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我看了法条, 我不知道我列举的事实能否属于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问一个问题,如果法官也同意去调查取证了,也去询问了被告的工作人员,但是该人员考虑到自身的影响或者有其他压力而不愿意作证或者干脆说不知道情况怎么办?
是否侵权必须由原告来举证,如果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法官没有义务去帮你收集该些资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身就是一个弹性条款,法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掌握。
你说的录音,“没有否认的表示”就一定能认为被告实际上承认了这种事实? 如果被告只是在录音里“恩”“恩”,没有任何表示呢?
当然这也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录音综合来分析,不能简单的判断。 谢谢, 我知道指望法院调查不现实, 最好还是自己注意收集证据, 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只不过在事实上可以增加主办法官的内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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