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人致死案件
基本案情:甲与乙系邻居,甲因乙阳台拖把滴水在楼下吆喝三五句话后,找来居委会二人员,居委会二人与甲一
起去乙家后,甲在乙家与乙发生过争吵,后甲乙和居委会人员一起到甲家看淋湿的物品,期间又发生
争吵,最后居委会人员和乙到乙家阳台上拖把,甲在乙家门外,乙到家后感觉头晕,后倒地死亡,死
亡原因为猝死。现乙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从事情发生到死亡在两个
小时之内,甲40岁,乙69岁,争吵时有过激的言语,甲用高嗓门说乙不要脸,120来后抢救无效,当场死
亡.如何抗辩?
基本思路:
这个案子考虑:1、意外事件;2、与有过失;3、因果关系中断。
程序问题:居委会的两个人是职务行为,死亡时此两人在场,是否应当将居委会和此两人追加共同被
告或第三人。
相关问题:
1、“薄薄的鸡蛋壳”规则直接推翻上述抗辩,上述抗辩根本不成立。
2、因果关系中断能否适用该案,能否认为甲的争吵行为导致的结果为两个,一是侵犯名誉权,二是死
亡,而死亡是由于乙的疾病引发的,以此认定不适用过失相抵,即甲和乙的过失,不是引起同一损害
结果,甲的行为仅引起侵犯名誉权一个结果,死亡是乙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甲没有过失。因为甲对该
问题是无法预见的。
3、有观点认为,可以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心脏病突发是由于争吵引起的,但是根据“违法牵连”的
理论,原告对此无须举证且这方面可以申请法医出具检验报告,该观点可否采纳? 现在不是谁起诉谁举证吗?我觉得骂人不是致死的最终因素,但是是导致死亡的诱因,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果说要求原告出具心脏病是因为争吵引起的,这个证据很难拿得出来。
附一案例:http://www.qingdaonews.com/epaper/qdwb/html/2006-10/13/content_137283.htm 楼主到底代表哪一方?还仅是就案件进行讨论? 关于原告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可以由法官根据本案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的。 这个明明就是道法学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在此版块多发些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关乎民众的问题来让大家讨论,这样才有得讨论,
不要来搞成法律试卷解答.这样既浪费了斑竹审核的精力也浪费空间资源.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