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由:我与公司在2002年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到2005年12月,约定年薪若干,每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费,其余在年终一次性支付,实际上一直到2006年10月,因总经理多次变更,公司不再承认本劳动合同,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关系,总经理也出证说没有与我签过劳动合同.因此本人就执行司法程序.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是劳动合同书的真伪性.在劳动仲载时经鉴定认为合同书上加盖的公司的公章为假(即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总经理签字是真,在一审时经高级法院委托送检,结论正好相反,即公章是真(即与公司正在使用的公章是一致的,但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签字是假(是模仿的),请问我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我能按合同规定要求支付本人工资和补偿吗?. 有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定。”
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你举证你已付出劳动(比如每次发放生活费的记录),你就有权获得报酬。至于报酬是否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数额,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报酬来定。
第二、不管签字或盖章何者为真,只要有一为真,应当说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其实可以要求法院调阅公司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来比较,文本和公司盖章、签字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多例差不多的情况,应当推定为公司恶意签定合同。如果仅有你这一例,且文本与盖章都与其他合同不符合,那么就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有几个问题没搞清楚,第一,“在2002年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到2005年12月”与“实际上一直到2006年10月”不一致,是否是指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这段时间未续签合同,但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总经理多次变更”与“总经理也出证说”相矛盾,举证的是当时签定合同时的总经理吗,如果是,该总经理现在还在公司吗,如果该总经理现在已不在该公司,则其证据效力较大,反之较小。 谢谢楼上的解答。
我在我的官司已到二审,还没判决。对楼上的问题,再补充一下:
1、合同到期后,我仍在公司工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续签合同,因为当时总经理刚刚上任,答应过一段时间再签,这样一直拖到他们把我开除,但没有开除手续。。
2、在我上班的三年多里,共换了三任总经理,第一任与本人签定合同,第三任上任后,不再承认我的合同,并把我开除了,这样才走到法律程序。
3、由于我是年薪合同,与普通员工的当然不一样,并且年薪合同的也就是3--5个人,并且每个人的情形都不一样,所以我的合同也就是仅此一例,但公章基本上都是同一个公章。
4、在一审法院,公司已申请对公章鉴定了二次,结论均认为与公司正在使用的公章一致。我于2009年1月份上诉到二审法院,到今一直未能下达判决。昨天二审法院通知本人说为了查明实事,要求按照“依职鉴定”,对合同上公章进行再鉴定,即法院自已依照职权,申请对公章进行再鉴定。法院这样做是否合理?有没有根据?
5、“总经理出证明”就是原来与本人签合同的总经理,在一审法院时,该总经理(已离开公司)又出证言说“与本人签过一份年薪合同”,但年薪数额与本人合同上所标示的金额相差较大一倍。公司又不出示该合同,一直在口头上认为不存在我的年薪合同。公司指使办公室的一名办事员(在公司上班)出具证言说本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撕掉了标准合同(与其它普通员工一样的统一格式合同)” ,所以才拿不出公司存档的合同,又不出示任何物证。
以上这些事实,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我还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还望各位前辈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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