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eoe 发表于 2008-4-30 17:36:44

makeeoe求助

**** Hidden Message *****

makeeoe 发表于 2008-5-2 10:48:33

fufa3310 发表于 2008-5-2 11:23:16

向makeeoe问好!
1、关于时效。
我认为,“该医院负责人通过4次电话(一次与我通话)表示愿意积极进行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可以中断时效。关键是如何举证。可以去打印张通话清单,当然希望是该负责人的手机或办公室电话,另外如果能有证人证明这次协调的内容,则更好。
2、关于书面协议。
如果能写张书面协议当然很好,起码时效的问题就解决了。但要注意,不能在协议里有责任承担等作不利的约定。如果医院不肯写书面的,你可以带上MP3或采访笔一类的,把它录下来,这种证据可以用的。不然在日后的诉讼中根本无法举证。

makeeoe 发表于 2008-5-2 11:40:33

**** Hidden Message *****

fufa3310 发表于 2008-5-2 11:41:45

另外,你们不是多次跟医院交涉了吗?多次要求调合牙齿,而且医院多次都给予调合并作了承诺,甚至表示愿意重新请有经验的大夫为我妈妈检查,并且表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这次都可以作为你们期间有主张权利、时效中断的证据。你手头上的病历等,就可能证明这些过程吧。
民法通则168条,对于该种情形,不大好适用。因为发生损害后果,你们当时已经知悉,时效就已经起算。该条针对的情况是,受伤害当时根本无法知悉,因而无从主张权利,才规定从确诊之日算。不论身体权还是健康权,都属人身损害范畴,不影响第168条的适用,只是在“是否知悉”上难予适用。
至于另颗牙齿的医疗费用。我认为,关键在于该损失与所调牙齿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你们当然可以主张,该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也属于医院吧。当然,你们若能够提供些这方面的证据更好。比如,你现在治疗的医院的诊断书等,若能写上由于原先牙齿的原因,致使该牙需要治疗等,这些病因的内容医院是可以写上的。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请教下当地律师。你也可以查找当地法院对相关案件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判决的。

makeeoe 发表于 2008-5-2 11:46:10

fufa说得很对, 医院现在特别害怕我们去别的医院看病, 这有可能可以作为证据,

谢谢你的意见, 你真好,

fufa3310 发表于 2008-5-2 11:53:04

呵呵,字打错了,是“不利的约定”。因为你要求医院写协议,医院肯定也有他们的打算,他们会考虑是否一次性就责任承担问题了断。比如,约定:“就赔偿目前的医疗费,后续与医疗无关”、“双方存在过错”、“医院承担80%的责任”等等。
我认为,病历原件在你手上,对你非常有利,看来你法律意识蛮强的,呵呵。一打起官司,他们就必然要举证,可是他们却举不出证,那还不输吗?你的担心不无道理,他们拿回病历后肯定要乱改写的。我认为,你们可以利用这有利的局面,比如写协议,尽可能让他们就他们“存在过错”、你们之间“多次协调(最后写上时间体现没有间隔1年)”、他们“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含后续费用及另颗牙齿)”等。当然,你也要有防患意识,比如将医疗复印一份,交给他们之前要求他们加盖医院公章,并签上“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为了更慎重,你也可以拿着原件,到公证处作个公证。

makeeoe 发表于 2008-5-2 12:38:36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5-2 17:40:52

找媒体吧 简单直接
也不需要考虑那么多法律问题 呵呵

llwang1115 发表于 2008-5-5 22:24:56

看不见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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