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 发表于 2008-4-3 10:54:37

大话民法典帝国之春秋战国篇(原创非首发)



            大话民法典帝国之春秋战国篇
诗曰:春秋战国乱悠悠,干戈交兵几时休。去岁惊闻齐讨宋,今日又见越伐吴。
话说民法在各法域中本为显赫大国,其性刚直,一心为民。奈何出身不济,获罪于神明,神明谓“造化万民,为本神分内之务,尔等何可僭越哉”。遂废其藩属,褫其封号。未几,神明自感造福万民,仅依己之力,竟难从心,遂放手世间俗务,曰:随尔等去罢。神明既去,俗世无主。于是各法域间掀起了腥风血雨的争城夺地之战,其争战尤甚者,民法与经济法也。民法素来为人心所向,但初时民众对神灵之畏惧尚未消除,加之获神灵眷顾之经济法域, 凭其势大,已将多数城池据为己之名下。然民法之域,兵强将勇,将帅发豪言“誓与民法共存亡”,众无不慷慨激昂。历时未长,竟为民法打下一片天地。 众念古之训条“国立方可兴民”, 乃欲建一国,号曰“民法典”。并采我华夏商周时之分封制。这一来,便又揭开了轰轰烈烈的民法诸侯之争。其争斗之烈,比之那春秋五霸、战国七雄,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也。小子历世未深,才见浅薄,但久观局变,竟也窥出个一二来。且将所观所感,记述于此,以博列位看官一笑也。
七 国
民法之七国者,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 民法总则居天子位,号令诸侯。婚姻法本属民法之域,但受苏联之影响,竟一度自立他国。 后复受德、日之影响,方还朝于民法。有知识产权一族,亦欲在民法典内立国。 朝中众臣颇有争论。天子曰:知识产权,此族之习俗与我域内之民多有不合。但念其一心为私人之利考虑,本与我朝子民一血相承,且教他作个海外省,日常政务,悉听其便,但外交与大政方针,皆应从我朝。
分 崩
七国之间,战事频发,而七国之内,亦各纷乱不休也。且说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自德意志时本同属债权一国。今日三者效韩、赵、魏三姓分晋之举,将债权一国一分为三,各占地盘,各称诸侯也。债法总则、侵权法虽势强力猛,然于乱世间诸事均无定数,其立国之基于当今之际仍难称稳固也。
合 纵
那七国,各自内修武备,外结盟邦,以图求存扩边。物权与债总、合同法、侵权法共结盟曰财产关系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结盟,号曰人身法。 然虽有盟约,却各怀鬼胎,亦不乏纷争也。
争 雄
话说众位诸侯,谁不想享受那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尊贵。遂各显神通,图谋方伯之业。首成霸业者,债权法也。早在德意志民法典立国之时, 债权法倚其实力雄厚,内实政体,外扩边疆。内有庞大严密之体制,设债之发生、债之履行、债之消灭与变更诸卿,外收侵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域,近日又有吞并本属物权域内的担保物权之意。至日本民法典,天子诏令:念物权决定民生之本,债权本为民生之末,无物权之确定,何来债权之产生与发达。本末之位,何应颠倒!今命物权法为诸侯之首,债权因物权而生,以物权为归宿,命其为诸侯之次,位列物权法之后。 天子既有意将其座次排至后位,其尊位自是难比往日。待至我中华当今之时,那昔日极显赫,国力极强盛之债权,竟落入“韩、赵、魏三家分晋”的危局,正所谓世事难料,古之圣贤,哪个曾料得到的?
且说物权法本与债权法结为盟邦,号财产权法。物权法性本敦厚沉静,不似债权法之机巧灵变。德意志之时,物权法未谋得方伯之位。然自有民法以来,物权法护黎民于独夫之治,保苍生于裂变之土,功盖万世,泽被千秋。虽与兄弟诸侯如债权法者,因疆土之事偶有龃龉(如租赁权、担保权等之归属),仍未敢片刻背离民法帝国。早在古罗马、法兰西拿破伦之时,即受天子器重。后至德意志之时,世运大变,债权法势力窜升,反倒作了霸主。前文说到,日本明治之时,物权法重被天子诏令为方伯,长时以来,人心归服。然世易时移,至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竟长期连个封国也不曾有,仅其长子所有权领军一隅, 次子用益物权长期无名无分, 三子担保物权直至公元一九九五年方才有了个栖身之所, 真正是妻离子散,堪称可怜。天子念其旧日功高,又受今世之万民瞩目,且有众位大臣上疏举荐,遂亲自为物权法划定疆土,且欲立其为方伯。
然众臣之中,又多有反对者。究其缘由,却是人格权法亦欲争方伯之位。人格权法者,本属民法总则领域之一小村落,然倚其人本之理念,疆土扩张之势恰如昔时之罗马帝国。此际正值其年富力壮,又逢天时、地利与人和,能不来争耶!看那天时,当此之际,国际人权保护事业如火如荼,神明又倡“以人为本”,人格权从方伯之位似暗合神明之意。看那地利,我中华自我党开天辟地以来,扫除宇内污秽,欧陆英美之传统立法积弊如轻视人格权者,在我中华大陆并无立足之地,这恰为诸侯各显其能提供了极佳之舞台,人格权法亦做为诸侯之一而有用武之地。又看那人和,自我族开天辟地以来,未曾着力重视私人人身之保护,私人之尊严,私人之自由皆曾受极大之冤屈,众民提及,至今仍有心惊肉跳,两股战栗者。有明大势、解民意者倡导人格权之重,正合此民意。人格权法有此三星高照,与物权法、债权法分庭抗礼,一争高下,情景果是让人难料也。
诸 子
于今乱世,有民法诸子各倡其说,各阐其言。有效古之老庄之言,倡诸侯结为松散盟邦,各邦老死不相往来,而使民法帝国成一邦联者。有倡立一财产权国者。有倡民商分立者。有倡收知识产权在内,以将七国变为八国者。有倡废债法总则者。有倡继承德意志立法体系者。有倡汲英美法系之精要者。有倡人文主义而驳物文主义者。百家之言,亦同那七国之争,纷繁不休也。诸子兴盛,恰应古人之语:“自古乱世出英雄”。何有此言?有诗为证:
自古乱世出英雄,纵横捭阖展才能;若无春秋战国事,何有诸子百家兴?

一丁 发表于 2008-4-3 11:25:28

原文发在中国民商法律网BBS上,现在这个BBS正在数据维修,上不去了。
此文发在此处,有所增删,但改动幅度不大。

spuer 发表于 2008-4-14 01:23:43

这个很油菜,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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