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13 发表于 2008-4-18 17:22:51

引用第18楼rxyin于2008-04-18 12:49发表的 :


很明显,复印店通过复印资料,牺牲了原书作者对书的利益,并转化为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不当得利。如果这不算不当得利的话,那么D版书却受到法律的约束呢?

哪条法律说个人复印图书(收藏、科学教育)违法了!?

●个人复印图书(收藏)和D版商侵犯版权的行为的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不属于侵犯作者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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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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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磨合罗 发表于 2008-4-20 15:03:25

知识产权这种东西在中国没有道德基础的。

长歌-废墟 发表于 2008-4-20 15:32:22

不管如何,这种讨论从本质上来说没什么用,请问哪家图书馆没复印的业务?至于整本复印,我在南京的时候把学校周围复印店跑遍了,也没一家拒绝的,不但是学生买,包括老师也在买.前几年还有某著名高校因为给学生大量复印springer出版社的著作而被告的,最后也不过是停止业务,赔礼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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