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oon 发表于 2008-2-25 17:54:48

艳照门中的法律

艳照门事件发生在香港,对于当事人有香港法律进行管辖,而对于旁观者的我们,也受到大陆法律的管辖。
??首先应确定“艳照”是否属于淫秽图片;
??如果“艳照”属于或部分属于淫秽照片,那么你应当了解以下法律,否则一不小心的“发送”也许就让你从旁观者成为了“艳照门”的当事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aobu 发表于 2008-2-25 18:19:03

港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挺强的,陈冠希还没忘记主张版权呢。

散淡的人 发表于 2008-2-26 11:53:18

“淫秽”在法律上有定义吗?
没有,如何判断传播这些照片适用楼主所说的条文呀。

slcky1018 发表于 2008-2-26 12:08:44

法律规定是挺好的,可执行起来就难了,现在网上这种艳照一抓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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