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合罗 发表于 2008-2-17 14:45:40

黄金荣“铁路保险案”

这几天翻看2006年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其中列出了当年保险业法制十大事件,其中题述案件名列第十,读起来觉得很有意思。大概写出来大家供探讨:

黄金荣,在中国社科院工作,买了张05年8月11日从北京到义乌的火车票,票价203元。后来,黄得知这个价格中包括基本票价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费3.98元。黄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状告北京铁路局,在铁路法院经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06年黄向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北京铁路局收取强制保险费的行为违法并予以制止,保监会认为不属于其管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不服其决定,向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06一中行初字364号)。黄又上诉至北京高院,06年8月,高院判决认为,保监会仅仅负责商业保险行为,而涉案行为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因此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

林中行人 发表于 2008-2-19 16:37:52

呵呵,不知道是翻译《司法能动主义》那个黄金荣么?

littlekid 发表于 2008-2-20 12:56:31

引用第1楼林中行人于2008-02-19 16:37发表的 :
呵呵,不知道是翻译《司法能动主义》那个黄金荣么?

是的,如假包换,哈哈

makeeoe 发表于 2008-4-10 10:54:44

这类行为属于典型的搭配销售, 搭配销售在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垄断的几个重点之一, 产业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深厚, 立法和法学从制度的角度也给以关注, 但是在我国, 由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完全完全确立, 身份平等的民法原则很多领域内没有确立, 政府的法律地位实际上高于市民, 所以, 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一直难产, 最近的通过的动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外资垄断, 对主要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轻描淡写,

强大的国有行业和行政垄断的主管机构为了自己利益不愿意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所以, 公营企业的搭配销售竟然不能通过民诉的形式遏制, 而要通过主管部门自己规制, 所以, 在原告不能向法院起诉, 因为反垄断法不能适用于行政垄断, 虽然属于行政垄断(公营企业的搭配销售), 但是该行为却不属于行政行为, 铁路公司有很多都属于上市公司, 甚至国家已经向外资开放了铁路运输, 铁路公司首先不是行政机关, 其次,其行为也不不属于行政行为, 购买车票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法定义务, 购票人至少具有表面上的意思自由, 所以, 向保监会起诉也不行, 后者同样没有管辖权.

实际上, 在这个国营企业(石油, 电信, 航空)暴利的国家, 其主管部门早已出现了管制经济学的俘虏(regulatory capture)现象, 甚至连电信漫游费这种准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 政府都偏向于国有企业(实际上, 随着技术进步, 这类企业早已不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 完全可以允许自由竞争, 政府进行规制), 又怎么能够指望他们去关注搭配销售问题,

这也许是个很唐, 吉坷德式的行为, 但是 深层次, 这说明了这个强行剥夺私人经济而成立的以小农为主的国家的真实本质.

make1943 发表于 2008-4-10 16:47:41

不错,

makeeoe 发表于 2008-4-18 0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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