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合同纠纷案例(讨论)
某澳门的贸易公司与境内生产商订货,收购后转销欧美。订单下发后,澳门公司按约预付20%货款给上海生产商,货备齐后,全额付款后发货。发货过程中,欧美客户因欲与澳门贸易公司大量采购,提出考察生产的规模和质量,澳门贸易公司遂安排考察境内生产厂商,生产商即与欧美客户暗中商定撇开澳门贸易公司。之后,该生产商就毁约直接发货与欧美公司。问:
1、澳门贸易公司可否按订单主张请求境内生产商承担订单中没有发货部分的违约责任?
2、澳门贸易公司按订单约定预付20%部分可否按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 这个案例似乎没什么可讨论的。看着像法学本科生的期末考试题。
问题一:既然没有发货,就是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内地公司当然应对澳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二者显然存在合同关系。这里不存在向第三人履行的问题。
问题二:无论叫什么名称,定金罚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双倍返还的性质。 这里澳门公司付的是“预付款”,如违约导致合同没履行的话,收款方负有返还预收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题目太小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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