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乱谈之二
最近一些令人头疼的事,都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就是其中之一,而且还是让人左右为难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之前就有关于劳务派遣今后走向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趋于萎缩,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但是另一种不同的看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大有作为,因为可以规避企业的风险。
虽然劳动合同法才实施将近一个月,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为了规避其风险,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或者在12月31日之前就解除了合同,或者改为劳务派遣的方式,然而从人大法工委传来的消息是劳务派遣不得超过半年,且岗位必须为非主营、可替代的岗位,此消息一出上下哗然。
当然套上“紧箍咒”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然而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又给我们从事法律实务的出了个难题,特别是对于“代表机构”而言。囿于现行的规定代表机构没有自主招聘员工的权利,只能委托外服、中智等机构与员工签订合同并通过派遣方式派驻代表机构工作,然而“半年”这一限制(如果真正实施的话)令代表机构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遵守这一限制意味着代表机构走马灯似的换人,而不遵守这一限制将违反法律规定。或许有人会说,这很简单嘛,就将“代表机构”作为劳务派遣的一个例外好了,对其没有限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有可能又会产生另一种局面,外资(无论是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将中国公司规模缩减至最小,而代表机构将遍地开花并吸引原来的内资企业纷纷效仿(不过生产型企业可能无法模仿和照搬这种模式)。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该怎么与代表机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虑到代表机构的特殊性(无注册资本,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签订后怎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外服和中智等机构的利益又如何保护?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一直难产,但还是希望能尽快出台,无论规则的好坏,有规则总比没有规则好,省的大家莫衷一是。 21日的 经济观察报
有篇针对 劳务派遣的专题报道
这个问题似乎不是个小问题
是关乎几千万人就业大问题
的确如此。如楼主所言,两类“派遣”的原因有根本区别,自不应当加以相同的限制。
代表机构不能直接招聘员工,而必须通过外服等特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真是脱裤放屁,多此一举,早就应当废除。现在可好,又给自己找麻烦了。 刚刚拿到一份外服与代表机构之间的合同,由于涉及到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双方又特别拟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让我啼笑皆非的一个条款的大意是,代表机构必须承诺履行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但是补充协议既没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任何对代表机构的限制。
暂且不论该条款的效力,仅从可能发生的后果来看,如果代表机构注销或者更恶劣连招呼都不打就直接走人了,那外服该怎么面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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