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手段教学效果的比较(原创非首发)
(此贴原发于本人博客:http://yiding.fyfz.cn/blog/yiding/index.aspx?blogid=308763)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多媒体方式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对全国各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教育部把多媒体方式教学在课堂教学中所占的比例高低作为评估的重要因素。因此,各高校也纷纷鼓励甚至强制教师采取多媒体方式教学。然而多媒体方式教学是否对任何课程、任何教师、任何学生都适用,传统方式教学是否一无是处?这都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图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学教学中多媒体方式教学与传统方式教学进行比较分析,并据此总结出相应的结论,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调查与分析
学生对多媒体方式教学如何看待,笔者不敢妄自揣测。因此,笔者特通过问卷方式调查了扬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全体学生。调查是在他们接受了三个学期的多媒体方式教学之后进行的。被调查人数共86名,提交上来的问卷中被认定为有效的共78份。笔者所设计的调查问卷包括11项比较内容。下面是笔者统计的相关数据:
比较结果
比较项目
多媒体方式更优
传统方式更优
差不多
人数(总78人)
百分比(%)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听觉效果
56
71.79
20
25.64
2
2.56
视觉效果
55
70.51
17
21.79
6
7.69
信息量大小
66
84.62
5
6.41
7
8.79
信息接受情况
26
33.33
41
52.56
11
14.10
师生互动情况
11
14.10
58
74.36
9
11.54
教师讲课发挥情况
19
24.36
51
65.38
6
7.69
何种形式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
36
46.15
39
50
3
3.85
何种形式使你感到更轻松和愉快
35
44.87
40
51.28
2
2.56
何种方式下课堂气氛更好
29
37.18
43
55.13
6
7.69
何种方式作为主导更优
33
42.31
38
48.72
7
8.97
从数据上看,综合而言,学生认为多媒体方式教学在听学、视觉、信息量三个比较项上效果优于传统方式教学。而在信息接收、师生互动、教师的自由发挥、促进教师水平提高、让学生更轻松愉快、课堂气氛的活跃等大多数比较项目上,传统方式教学效果均占优势。多数学生认为传统方式教学应为主导。下面让我们对上列各项比较进行分析。
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听觉效果多媒体更优的占到了71.79% ,认为视觉效果多媒体更优的占到了70.51% ,认为多媒体手段教学信息量更大的占到了84.26%。从这些数据可知,在学生看来,多媒体方式教学在听觉效果、视觉效果、信息容量这三方面都比传统方式教学更有优势。这种比较结果与多媒体本身的客观特征密切相关。多媒体教室有先进的扩音装置,发达的显像设备,这些都是传统教学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在信息量方面,与传统模式下教师只在黑板上写标题和提纲有所不同,大多数教师在讲课时,即把大部分教学内容都通过显示屏呈献给学生,这在学生心目中造成了多媒体方式教学中信息容量更大的印象。但应当说这只是一种假象。正如图表中显示的,认为在信息接受方面多媒体更优的学生只占到了33.33%,这与第三项比较项目的结果呈现出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即表现为:虽然多媒体手段下的课堂信息量大,但不易被学生接受。课堂上的信息主要由教师的教案和讲述两部分组成。在信息接受上,学生们看到的是教师的教案,听到的是教师的讲述。多媒体手段下,对教案,多数学生反映其内容较多,他们忙于记录,无更多时间思考;对教师的讲述,他们由于忙于记录而往往会错过,教师的讲授效果在这里便打了折扣。这样一来,虽然看似多媒体手段下的课堂信息量大,但学生对这些信息量的接受反而不如传统方式教学就毫不奇怪了。
师生互动对课堂效果有重要影响,良好的互动有助于良好的课堂效果的取得。调查数据告诉我们,认为多媒体方式教学更有利于师生互动的学生只占14.10%;74.36%的学生则认为传统手段教学更利于师生互动。根据笔者的切身经历以及对相关教师的调查,这种互动的缺乏导致的后果是:学生跟不上教师的思路,教师不顾学生的感受,课堂气氛沉闷,效果难称理想。反映在统计表中,除了上列数据之外,还有下列数据可表明学生的切身感受:44.87%的学生认为多媒体教学方式更令他们轻松和愉快,这个比例低于认为传统方式更让他们感到轻松和愉快的51.28%。另外,在课堂气氛上,认为多媒体方式教学的课堂气氛更好一些的只占到37.18%,远低于认为传统手段下的课堂气氛更好的55.13%的比例。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自由发挥非常重要,它既可以使课堂气氛变的生动活跃,又有助于课堂内容的深入和拓展,而生硬贫乏的授课则难免会让学生恹恹欲睡。调查数据显示,多媒体方式教学会对教师的自由发挥造成限制,因为认为教师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发挥情况更好一些的学生数量占到了65.38%。
两种教学方式中哪种对教师提出的要求更高呢?50%的人认为是传统教学方式,46.15%的人认为是多媒体方式,比例差别不大。这里显示了两个问题:1、学生认为传统模式下,教师如果要讲好课,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是更高的。因为多媒体方式教学中,教师始终面对的是控制屏幕,这给他们的偷懒带来机会。2、这一项目的比较比例差别并不大,说明了学生的评价非常中肯。不管教师采取的是多媒体方式还是传统方式,熟练掌握所授内容、表达清晰流畅、讲授条理分明、知识面宽广等等都是为学生们所期待的。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多媒体方式和传统方式教学各有优劣。但总体来说,除了极客观的事项多媒体方式教学占优势外,其余凡涉及到实质的主观评判时,学生都将砝码倾斜到了传统教学方式上。所以在二者何者应为主导,何者应为辅助的问题中,48.72%的学生偏向传统模式占主导地位,42.31%的学生认为多媒体方式应占主导地位。相对于各具体事项的比较结果而言,这样的比例差距并不悬殊,出现这种情形,可能是一部分同学考虑到了科技在教学方式的改革中应起更大作用,他们认为多媒体教学方式是一种“朝阳方式”,代表了一种趋势,传统教学方式是一种“夕阳方式”,其主导地位终将被多媒体方式所替代,所以在大多数事项上将选票投给了传统方式之后,将最终的一个选票却又投给了多媒体。
二、结论与意见
在做出了上面的比较和分析之后,大致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1、整体而言,传统方式教学效果好于多媒体方式教学;2、多媒体方式教学在某些客观方面有一定优势;3、学生更欢迎传统方式教学。根据这些判断,笔者欲在此提出如下的意见:
1、 在观念上应明确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辅助地位
多媒体在法学教育中仅仅是一种工具,就如传统教学方式下的粉笔、黑板和教鞭一样,它只是被用来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的一种媒介。至于教学的内容,实与传统方式下的教学内容并无二致。就目前而言,在法学教学中全面采用多媒体方式并不可能,也未必合理。这一点由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所决定。与某些自然学科不同,作为社会科学之一的法学,其大部分内容更具抽象性。因此,虽然在多媒体方式下的教学中可以把内容显示在屏幕上,给学生以直观的印象,但如何使学生对其深入理解,仍有待于教师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来进行。
2、 对多媒体教学方式的选用和安排应据下列原则
(1)因学科制宜。并非所有的学科都适合多媒体方式教学,在安排课程时可优先考虑那些更适合多媒体教学的学科。司法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课便比较适合用多媒体来上,因为一些司法文书和实际案例通过多媒体会更加清晰逼真的呈现在学生面前,有助于加深他们的印象。而像民法学、法理学等等内容高度抽象的课程并非不可以用多媒体来上,但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决定。
(2)因学生制宜。学生的人数多少是选择多媒体方式教学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对小课堂来说,学生的人数少,教师与学生互动性强,其声音信息和在黑板上的书写信息都可为学生明确清晰的获知。但对大课堂来说,教师的声音音量有限,黑板的大小有限,这就可能使部分同学无法听清教师的讲述或无法看清教师的板书。因此,在安排多媒体方式讲课时,可优先考虑学生人数较多的大课堂。
(3)因教师制宜。并非所有的教师都适合用多媒体来教学。有些教师本身的计算机水平有限,让他们来制作课件并进行操作可能是勉为其难。还有些教师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上课,用多媒体教学,反而会限制他们的水平发挥。有些教师则由于身体因素可能会音量较低,或健康状况不好,则可以考虑采取多媒体式教学,以增其音量,节省其体力。另有些教师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感觉自己通过多媒体教学会比传统方式教学发挥的更好,也可以考虑为其安排多媒体教室。
3、 提高教师本身的电脑操作水平,更好的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作用
多媒体是一种现代化的教学工具,熟练运用多媒体需要教师有良好的电脑操作技能。对一些必备的应用程序,教师应熟练的掌握和应用。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不会制作课件,不会进行多媒体操作,多媒体方式教学是不可能的。如果运用得当,多媒体教学在有些方面会比传统方式教学表现力更佳。
4、 提高教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俗语有云:打铁先得自身硬,任何方式的教学都与教师本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分不开。有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并不代表着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认清教学对象,学习如何将自己的思想更好的表达是必要的。教师自身的专业素养是一切的根本,专业素养高的,可能教学水平不高,但专业素养低的,则教学水平不可能高。在法学教育中,无论多媒体方式教学还是传统方式教学,其目的都是通过教师的传授使学生真正学到知识。教师本身的传授水平是实质内容,多媒体仅是外在表达方式和工具,内容不丰富、不充实,外在表达方式和工具再发达,也不会真正达到教学目的。 请您注明一下是否是首发,如果不是请标明首发链接,并做好相应的辨识工作。好利于版主的评分。谢谢。 下学期就要开多媒体课了,借鉴一下! 有些课程其实用多媒体的效果并不好~~~比强高数等~~
现在许多高校已经步入误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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